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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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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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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公管〔2021〕7号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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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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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办理时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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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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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合肥市公管局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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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合肥市公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内容条款修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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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1年度公共资源交易标后联合执法检查(第一次)履约问题整改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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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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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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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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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合同签订、公开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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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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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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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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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图书项目采购需求编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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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清理整合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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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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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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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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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公管〔2021〕4号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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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公管〔2021〕6号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访举报处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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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公管〔2021〕5号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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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公管〔2021〕3号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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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招标采购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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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公管〔2021〕2号关于印发《滁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导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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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两会”决策部署,围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总体要求,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聚焦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效率主线,以深入开展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提升行动、长三角信息资源共享为抓手,以提升“交易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智能化、队伍专业化”水平为路径,持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加快打造“三地一区”两中心、奋力谱写新阶段现代化美好蚌埠跨越发展提供支撑,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一)完善制度规则 1. 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列》《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要求,确保全市各部门新制定修订的相关制度规则,符合上位法规定,维护制度规则的统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四最”办、市公共资源局、市有关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2. 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清理整合市县两级现行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由市公共资源局汇总后,于2021年10月底前在“省市共建、市县一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专栏公布目录及全文,并同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11月底前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专栏公布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并按照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的原则进行动态更新;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督的依据。(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公共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 3. 按照省、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要求,扎实推进《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条例》立法调研论证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共资源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等) (二)落实主体责任 1. 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指导督促招标人按照“物有所值、优质优价”的原则,不断提高招标文件编制水平,坚决遏制因评标标准和方法设定不科学、设置超出招标项目本身规模和质量标准的业绩和奖项要求等带来的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以及排斥外地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等行为。鼓励招标人探索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开展招标,支持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技术含量高的重大项目投标,常态化开展异常低价竞标评审工作,适时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异常低价竞标行为的专项督查。(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共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 2.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认真落实工业、农业农村、水利、交通、广播电视、能源等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不断完善监管措施,促进公共资源公平交易高效利用。(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公共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等) 3. 研究制定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效率的意见,从落实招标人权利义务、畅通异议投诉渠道、落实首问负责制、建立问题线索转办督办和意见建议常态化征集机制、典型问题公开曝光等方面,不断提高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工作效率和质量。(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局,各县人民政府) (三)提升专家服务水平 1. 按照“共建、共享、共治,谁使用、谁监管”原则,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交易中心,以及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征集、服务、监管、培训、考核等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在库专家整体水平。(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公共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 2. 落实皖事通APP“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时随地办,推进专家管理服务工作标准化,提升专家获得感。(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公共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等) 二、深化平台整合共享,持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一)提升电子化交易水平 1. 深入贯彻落实《电子招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令第20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技术规范(Vl.O)》(皖发改公管[2019]562号)要求,全面实现“省市共建、市县一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电子服务和电子监督系统的独立运行、互联互通,以及市级服务系统与省级服务系统的对接。充分运用省级服务系统提供的统一市场主体库、数字证书互认、手机扫码登录、远程异地评标调度、评标评审专家库、行业交易系统、第三方交易系统、人脸识别等功能,为招标人等各方主体自主选择不同交易系统等各项服务提高支撑和保障。(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公共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 2. 加快并规范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保函、电子档案技术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持续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和平台服务管理成本。(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局)。 (二)加强信息资源共享 1. 为加快推进我市“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建设,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化水平,开发公共资源智慧交易系统,拓展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迈入全流程电子化、全周期数字化的“智慧时代”。(责任部门:市公共资源局、市财政局) 2. 持续推进服务系统与有关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依法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资质资格信息、信用评价信息、行政表彰和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从业人员身份、社保、职称等信息,运用于公共资源交易的服务和管理。(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公共资源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数据资源局等) 3. 推动“省市共建、市县一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配强管理人员,落实相关经费,确保平台稳定运行、信息数据安全、信息数据依法使用。(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公共资源局、市财政局) (三)拓展平台覆盖范围 1. 持续推动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林权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农村集体产权等资产股权、排污权等环境权,以及特许经营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 2. 开展碳交易数据核查、配额分配、清缴履约等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鼓励和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规范管理。(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公共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持续净化市场环境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提升行动,推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落实落细,常态化机制化治理招标投标领域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持续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共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 2.落实《安徽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政府采购提升行动,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改进采购代理和评审机制,健全政府采购交易机制,优化集中采购管理,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公共资源局、市财政局)加强药品价格监测监管,做好药品价格和供应异常变动的监测预警,建立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3.加强《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的宣传解读,确保发挥政策效应,避免执行中发生偏差。(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局) (二)创新监管方式 1.做好省级项目的对接工作。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常态化在线监测分析,提升自动监测预警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及犯罪行为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公共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 2.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代理等招标投标关键环节和载体,持续严厉打击借用资质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抽查检查结果通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步归集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021年6月底前完成相关制度建设,11月底前完成年度首批次随机抽查。(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公共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 3. 健全分行业统一的行业不良行为认定、披露、惩戒制度,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与中标人签订招标项目的承包合同,加强对中标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考勤等日常管理,推动履约监管结果常态化运用到招标投标环节,加强履约现场与招标投标市场“两场联动”,形成协同监管合力。(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共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 4. 依法加快推进县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及时解决行政监督及行政处罚缺位不到位问题。条件成熟的县,及时请示报批。(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公共资源局等) 5、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标后履约过程多部门齐抓共管力度,加强我市多部门联合执法监督和协作,严厉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整治标后履约乱象,确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顺利实施,真正维护招标采购结果按合同约定兑现。(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四、提高履职能力,狠抓工作落实 (一)加强教育培训。各单位各部门要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讲座、走访学习、经验交流、典型警示等方式,加强业务知识培训,着力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市公共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业务培训,通过开展工作试点、调研督导、随机抽查、交叉互查、第三方及市场主体评价等方式,督促重点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公共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持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规制度列入党员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公共资源局) (二)推广创新做法。参照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行业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积极申报国家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创新成果。(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公共资源局等) (三)严格绩效考核。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纳入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层层传导工作压力,促进形成工作合力。对推进工作不力的,适时予以通报,重要情况报告市政府。(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委督查考核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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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标评标竞价现场异常情况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项目交易现场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防范和控制发生异常情况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易中心及分中心进场交易项目的开标、评审、拍卖竞价等环节,现场发生影响交易活动实施及其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条 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分级负责,妥善处置。 第二章 交易平台 第四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设备故障(计算机、服务器、投影仪、监控和自动识别设备等)、软件异常(开评标系统、竞价系统及配套软件、保证金(含电子保函)服务系统等、网络阻断(数据传输不稳定、网络中断等),使用者一经发现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由监管部门责成交易中心立即排除故障。当日交易项目的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要及时评估影响并报告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同时上报监管部门。30分钟之内故障不能排除、影响项目正常交易的,交易中心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申请,暂停相关项目交易活动。 第五条 对因电力、火灾、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或人为恶意损坏造成交易平台运行故障的,应停止交易、封存现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或及时报警处理。 第三章 开标现场 第六条 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出现项目被授权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实际身份验证不符、登记信息不实等,导致验证失败或无法验证的,视为弄虚作假。由招标人及委托的代理机构向监管部门报告处理,并填写《现场异常情况登记表》,经查构成违法的由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投标文件接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未递交有效的投标文件: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成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 (二)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介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导致无法打开的; (三)投标人现场递交相关资料不符合招标文件接收条件的; (四)对于存在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第八条 投标人现场(含网上开标现场)提出的质疑异议,由招标人(含采购人、出让人)答复处理。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含网上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场或在线及时答复;供应商在开标过程中提出的质疑,采购人可当场或在线及时答复,也可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受让人在现场提出的质疑由拍卖方(委托人)现场答复。未按规定答复的,代理机构及现场监督人员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填写《现场异常情况登记表》报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四章 评审现场 第九条 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不按照评审现场工作规范组织评标的,现场监督人员应及时提醒纠正,对仍不纠正的,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填写《现场异常情况登记表》。 第十条 评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内容存在歧义或缺陷且影响评审的,招标人应依法现场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但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启动投标文件澄清说明时,在澄清说明时段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 (一)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限、规定路径提交澄清说明的; (二)对发出指令后无响应的投标人,由评委会主任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评标规范要求的内容电话联系投标人,无联系电话、2次联系未果或取得联系后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澄清说明的; (三)发出指令后无响应的投标人存在其他放弃澄清、说明的情形。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处理: (一)评标专家存在发表倾向性语言、互相暗示讨论、2人以上(含2人)同时离开评标室或消极怠工(无故拖延评标时间、从事与评标工作无关的活动) 等情形,导致不能客观、公正、认真履职的,代理机构项目责任人应当向现场监督人员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填写《现场异常情况登记表》,并将其行为记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专家日常考评表上报监管部门; (二)评标专家与本项目无关的紧急事项确需与外界取得联系的,报监管部门同意后,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通过评标室电话联系处理,并保存音像记录; (三)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原因或突发疾病不能继续履职的,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后,填写《现场异常情况登记表》,可终止该专家的评审工作,由平台和代理机构及时联系送医,送医情况应及时反馈监管部门,并按程序补充评标专家。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中存在争议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果,同时应将评标专家的不同意见写入评标报告。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招标规则评审或恶意流标的,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现场监督人员给予提醒,并填写《现场异常情况登记表》报监管部门,否则不得干预。评审委员会应考量提醒意见,依法推进评审,防止错误评审问题发生。 第十五条 对于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出现评审错误或恶意流标的,监管部门应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复核,纠正错误。对于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出具书面监管意见责令改正。 第五章 竞价拍卖 第十六条 在拍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一)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二)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的; (三)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现场(含网上现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四)现场拍卖时发现竞买人涉嫌串通的或涉嫌阻挠、干扰他人参与拍卖的; (五)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六)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 第十七条 网上竞价电子交易系统发生异常30分钟内不能恢复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在资格审查期间或资格审查后、未竞价前,交易终止,发布流拍公告。 (二)在网上竞价期间,交易中止,发布中止公告。中止事项消除后发布恢复交易的公告重新明确交易截止时间,恢复交易。获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从中止(暂停)时的报价开始。 (三)交易公告中有多个标的,竞价活动尚未结束的标的,按本条(一)、(二)款的对应措施处置;竞价活动已结束的标的,并经系统确认显示其最高报价的确定为交易成功,其最高报价为成交价。 第六章 登记报告 第十八条 在开标、评标、竞价拍卖现场(含网上开标现场)出现平台运行中的系统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的,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现场监督人员应填写《现场异常情况登记表》并立即报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责成平台、系统供应商及相关责任单位立即处理。影响项目正常交易的,交易中心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暂停项目交易。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交易平台及设备供应商、软件开发公司、系统服务商、网络运营商的维护和使用相关人员等,发现交易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运行异常和现场异常情况,知情不报且影响现场项目交易的,由监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处理并责成对相关单位追究当事人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平台运行出现故障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电子交易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阻断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交易平台运行故障影响现场交易的,平台及系统供应商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按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可依规免责。 (二)平台及其委托的设备供应商、系统服务商等,因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金融系统故障、第三方服务瑕疵等原因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按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可依规免责。 (三)平台及其委托的设备供应商、软件开发公司、系统服务商、网络运营商,因运行维护和管理不到位出现的故障且影响进场项目现场交易的,按照管理使用权限和责任,对平台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理。责令平台管理单位对系统供应商进行违约处罚,并公开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平台管理单位终止与设备供应商、软件开发公司、系统服务商、网络运营商的合作。 (四)平台管理单位对系统故障处置不当、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由监管部门对平台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因不具备网上在线投标、电子竞价系统的基本操作技能,或因使用的计算机硬件故障、软件工具(操作系统、浏览器版本不支持、驱动程序未更新、数据库链接不正常、网络环境设置不正确等)、网络堵塞、病毒入侵、遗忘密码等问题,造成不能正常登录网上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投标文件解密、澄清说明或竞价的,需自行承担竞标失败或竞拍失败的责任。对不能提供自证材料恶意扰乱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管部门将暂停其进场交易资格,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处理,并纳入信用惩戒。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自己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现场出现明显的程序性错误,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由监管部门依法审查评审活动。对于招标人现场不提醒不纠正、应答复未答复或未按规定对开标现场(含网上开标现场)提出的质疑异议进行答复、对责令改正的监管意见拒不改正的、违反公平竞争或公正评审的,监管部门可依规责令现场交易项目暂停,依法对招标人进行处理,由招标人承担交易失败的后果;并将该项目的负责人移交招标人或其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项目责任人对开评标现场各种异常现象不按规定及时报告、妥善处置、依规履职的,由监管部门责成所在代理机构处理项目责任人,对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责任人依规进行扣分并纳入信用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代理机构及项目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不依法履职、不按规定处理现场异常情况、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管部门按《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做出处罚决定和扣分分值认定,对符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理信息依法予以公开;造成恶劣影响的,清退出专家库,并予以通报;对涉嫌违纪的评标专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评标专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网上交易应急处置中的相关保密信息;因泄露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管部门或移交相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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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发布《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公管〔2021〕1号 关于修订发布《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管局,市局各科室、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4日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 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竞争主体交易活动,依据《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的记录及披露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标人、供应商和竞买人等市场主体;相关人员是指前述竞争主体中投标人、供应商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农村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档案,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实行计分制,认定标准和记录分数详见附件。 第五条 不良行为的认定及记录程序: 1、告知。依据本办法对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书面告知,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认定。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将认定意见报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形成不良行为认定书; 3、记录。应当在不良行为认定书下发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第六条 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滁州市县级(含)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通报的(同一违法违规行为不同部门做出不同处罚的,以最高处罚标准为准),对照本办法计算记录分数,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第七条 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在记录时应同步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媒介为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披露期满后不良行为记录分数清零。 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分数1分的,信息披露期为1个月;每增加1分,信息披露期增加1个月。 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在一年内(连续12个月)出现二次以上(含二次)信息披露的,第二次(及以上)信息披露期间最短5个月。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列举的情形外,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按照要求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的,可申请不良行为信息修复。修复成功后,可缩短披露期。 第九条 申请信息修复的,由做出不良行为认定的部门确定披露期缩短时间。不良行为记录5分以内的(含5分),申请修复后,披露期最短不得少于2个月;不良行为记录6分以上的(含6分),申请修复后,披露期最短不得少于4个月; 不良行为记录12分的,申请修复后,披露期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条 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内不可修复情形: 1、不良行为记录2分以内(含2分)的,披露期内不可修复,按照记录分值对应的披露期公示,到期后信息下网; 2、两年内出现二次以上(含二次)不良行为被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披露的,第二次(及以上)不良行为信息在披露期内不可修复,按照记录分值对应的披露期公示,到期后信息下网。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信息修复程序: 1.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向作出不良行为认定的部门递交修复申请表、信用(不良行为)修复承诺书、身份证明(登记证件)复印件、参加信用培训证明材料、信用报告、罚款缴纳证明等材料; 2.作出不良行为认定的部门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 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应按本办法规定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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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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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2021年4月25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发布了《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芜政〔2021〕2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3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 该文件指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 2019年12月23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安徽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实施方案》(皖发改公管〔2019〕723号)明确:“稳步推进综合监管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2020年7月6日,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芜湖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方案》,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管”。为贯彻落实芜湖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精神,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市公管局起草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安徽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实施方案》等。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1.起草初稿。2020年3月,《办法》被列入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2020年8月,市公管局学习借鉴其他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先进做法,结合芜湖实际,完成初稿起草。 2.广泛征求意见。2020年9月,在市公管局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并于11月在单位内部专题研讨;11月2日-12月2日,通过市公管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16日-24日,通过易政网征求市公管委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意见;11月,请法律顾问对文稿内容出具法律意见书。 3.形成《办法》(送审稿)。结合行政主管部门、专家论证咨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市公管局在吸收意见的基础上对文稿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并于2020年12月10日通过市公管局党组会审议后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审查。 4.再次征求意见和建议。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8日,市司法局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发改委等共29个单位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反馈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2021年2月9日,市司法局出具关于对《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审核意见的报告。 5.《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分别经3月15日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和4月12日市委第188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会议无其他修改意见。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七章,共37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对公共资源交易内涵作了界定,明确了该办法适用范围和公共资源交易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明确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明确了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及有关部门、交易中心职责;对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作了界定;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以及项目代理机构职责。 第三章 交易目录管理。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及修订责任单位、程序,列入目录的项目范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要求等。 第四章 交易程序。明确了项目单位交易前办理事项,不得受理项目、应当中止和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明确了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原则;明确了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及合同公开等事项。 第五章 交易监督。明确了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监督执法、处理投诉和信用体系建设职责;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异议、质疑、投诉的权利,以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章 法律责任。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和监管的项目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行为明确了责任追究情形。 第七章 附则。明确了负责解释部门、施行日期;明确了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五、创新举措 1.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综合监督执法。 2.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 六、保障措施 1.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省政府批准的集中处罚权限范围内行使处罚权。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具体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集中处罚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2.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制定及修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解读单位: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解 读 人:胡浩 联系电话:0553-312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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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房建、市政等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2020年版)》等八类示范文本已印发。为引导我市招标投标市场行为的规范,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招标人责任,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淮南市公管局组织修订了招标评标评审办法,新的招标评标评审办法结合省住建厅(建市函〔2020〕1073号文)、省发改委(皖发改公管〔2020〕705号文)和省住建厅等17家联合发文(建市[2021]23号文)相关要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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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竞争主体交易活动,依据《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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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滁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信用分运用及联合体投标的指导意见 滁公管综〔2021〕16号 关于滁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信用分运用及联合体投标的指导意见 各招标人、代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建市〔2019〕93 号)“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逐步加大信用评价结果在评标过程中的比重”“支持骨干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滁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信用分运用及联合体投标等行为,结合滁州实际,作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项目招标时应运用信用分,在百分制综合评估法中,信用分评标分值宜为5至10分,具体分值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二、根据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招标人应按照以下方法设置信用分评标得分满分值: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标人信用分达到40及以上的,得满分。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000万元的项目,投标人信用分达到60及以上的,得满分。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至6000万元的项目,投标人信用分达到80及以上的,得满分。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投标人信用分达到90及以上的,得满分。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至1.5亿元的项目,投标人信用分达到100及以上的,得满分。 (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投标人信用分达到110及以上的,得满分。 三、投标人信用分每10分一档,每降低一档评标得分扣减0.5分;投标人信用分低于20的,该项不得分。 四、项目评标办法中的商务、技术、业绩等其他评标因素得分差距的设置应与信用分得分差距相匹配,既要发挥信用分的作用,又不能由信用分单独决定是否中标,影响其他评标因素竞争,形成不公。 五、鼓励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人自主确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鼓励实力强、业绩好的外地建筑企业,与滁州市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信用分以联合体成员中的最高分计算。 七、招标项目需要多项资质,多个不同资质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应至少满足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工程两项资质中的一项资质条件,同时承担对应专业工作,该成员的信用分有效;联合体成员仅满足上述两项资质以外的其他资质条件,或不承担两项资质对应专业工作的,其信用分无效。 八、因项目特殊情况,招标人不采用信用分或采用其他信用分设置方法的,应报市公管局会商。 九、投标人信用分的查询渠道为滁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http:223.244.255.14/ent/)。 十、本指导意见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遵照执行。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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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公管综〔2021〕16号关于滁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信用分运用及联合体投标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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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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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项目自行招标备案工作的通知》已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研究通过,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1-008”,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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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特殊项目评标评审专家确定暂行办法内容条款修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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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自2021年4月12日起,我市招标采购项目信用评价结果查询及使用作如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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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编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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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构建长效常治的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方便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了解和执行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规范交易行为,我局对2020底以前现行有效的相关交易制度规则进行整理汇编,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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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信息发布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平台安全健康运行,特制定本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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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驻芜各单位: 现将《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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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电子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电子招标采购活动,提高招标采购效率,我局修订了《芜湖市电子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1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芜湖市电子招标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招标采购活动,提高招标采购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采购,是指参与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各方主体,应用信息网络技术完成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在线监测、远程电子监察以及其他招标采购行为。电子化招标采购活动应遵照现行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招标采购的所有项目。 第四条 电子招标采购活动由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电子招标采购活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运营机构,负责为电子招标采购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按照电子招标采购系统的要求规范操作。各方主体的操作行为均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 招标人和参与电子招标采购的相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招标人(采购人)和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注册登记,按规定办理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并由专人管理,保证在电子招标采购过程中正确使用。 第八条 参与电子招标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注册登记,按规定办理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如实递交有关信息。相关信息同时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参与电子评标的专家应当参加本市评标专家管理部门组织的电子化评审或评标系统应用培训,掌握系统操作技能,通过相关操作的考核。未通过培训或考核的不得参与电子化评标。 第十条 完整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从文件内容上分为文字部分、评审或评标参数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招标文件还包括XML清单数据部分及电子图纸等。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文字部分,应按“电子标书生成器”预设的模板,设置相应目录结构,以便于浏览、查找。如有补充、答疑文件时,须与原电子文件合并后形成完整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提交。使用清单计价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经具有资质的编制单位制成的规定格式工程量清单,需履行审核手续的,还需提供相关单位或部门审核结论。电子图纸须经审查合格。 第十一条 电子招标采购某些环节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投标文件或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投标时间截止前,投标人应当将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一同密封提交。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投标人登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交易系统后,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三条 投标人登录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后,应按载明的金额、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账户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电子投标保函费用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有缴纳投标保证金、电子投标保函的投标人信息保密。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购人)对实行电子招标采购的项目,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购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采购系统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网上补遗、答疑、澄清和勘误。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通过数字证书登陆电子招标采购系统进行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查阅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也可以在投标时间截止前撤回、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加盖电子签章,应当通过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加密。 投标人暗标部分不得出现透露投标人身份的任何信息,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实行模块化评审的,须先导入招标文件模块号定义,软件自动生成暗标部分模块目录,投标人根据模块目录分别导入相应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时间截止前,通过电子招标采购系统传输递交经过数字证书加密的投标文件,获取递交投标文件回执单,作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证明。 投标人在上传、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前必须查杀病毒。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时间截止后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将拒绝接受。 第二十条 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接入国家授时中心发播的标准时间,并为网上招标采购活动提供时间戳。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时间截止后根据相关规定登录电子招标采购系统进行开标。 开标时,应由投标人先行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再由招标人(采购人)对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并在解密完成后由招标人(采购人)公布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开标时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 因招标人(采购人)或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未能完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的,经报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时到证书颁发机构续期。投标人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人必须重新用数字证书签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时间截止前传输递交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 (一)数字证书到期后重新续期; (二)数字证书因遗失、损坏、企业信息变更等情况更换新证书。 第二十四条 开标结束后,招标人(采购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前,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暗标编号。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汇总评审结果、编写并形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使用专家本人的CA电子印章在评标报告上盖章确认并提交结果。 第二十五条 暗标实行模块化评审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模块目录编写的内容不予评审,该模块内容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中,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对投标文件做进一步的评审,予以否决: (一)投标文件不完整的; (二)投标文件中携带病毒并造成后果的; (三)恶意递交投标文件,企图造成网络堵塞或瘫痪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招标文件规定或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或否决投标情形;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或否决投标、废标情形。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评标结束后,须网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结束后,须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法定期限内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采购人)向中标人(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标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除因投标人的责任外,其余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网上招标采购系统; (二)电子招标采购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三)电子招标采购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四)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五)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网上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无法运行; (六)其他无法保证招标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 第二十九条 出现第二十八条情形之一而又不能及时解决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项目程序中止,待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或网络故障排除并经过可靠测试后恢复系统运行,项目程序继续进行。 (二)终止项目电子招标采购操作程序,并通知投标人采用其他方式操作。 第三十条 因投标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等不能正常登录系统下载文件、提交保证金、提交的投标文件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非完整文件等无法参与开标等招标采购活动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网络保障机制、应急预案和系统管理制度,保障电子招标采购系统运行的安全与稳定。交易平台发生故障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尽快排除系统故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遵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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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电子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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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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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处理管理办法》《芜湖市政府招标项目异议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423次 编辑:刘娟来源: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1-20 16:47 [字体: 大 中 小 ] 各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招标项目异议和答复行为,保护参加政府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11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重新修订了《芜湖市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处理管理办法》、《芜湖市政府招标项目异议处理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1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芜湖市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答复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管辖范围内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提出和答复。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八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九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十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范本附后):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质疑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出具《芜湖市政府采购项目质疑不予受理告知书》(附后): (一)提交质疑函的供应商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仅可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二)质疑供应商提交质疑函时已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三)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四)质疑供应商就已答复过的同一事项又提出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 (五)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六)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况。 第十三条 采购文件发出至开标阶段质疑的提出和处理: (一)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并将澄清的内容发布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网站平台; (三)对开标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于开标现场即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四)开标过程中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开标小组应按照相关规定当即作出处理(重大事项履行报告程序),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归档。 第十四条 评审至定标阶段质疑的提出和处理: (一)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接收的质疑,应及时告知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质疑相关信息,并在质疑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复核和答复工作,质疑及答复意见抄报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给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等谋取中标或进行恶意质疑,扰乱政府采购工作秩序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报请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采购代理机构还将按《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及管理细则》进行相应处理: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 (三)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县(市)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 2.芜湖市政府采购项目质疑不予受理告知书 附件1 质疑函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名称):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附件2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质疑不予受理告知书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对 采购项目的质疑书,经审核,我单位决定不予处理。理由如下: □未参与该质疑采购项目活动; □不在质疑有效期之内; □质疑材料不完整; □质疑事项已答复,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 □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 对本不予处理告知书持有异议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代理机构: 年 月 日 芜湖市政府招标项目异议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招标项目异议、答复工作,维护参加政府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11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管辖范围内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及非政府采购的政府性资金招标项目异议的提出和答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异议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招标活动过程及评标结果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招标人(代理机构)提出的疑问。 第四条 政府招标项目投标人(含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政府招标异议答复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六条 招标人负责项目的异议答复。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第二章 异议提出与答复 第七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以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其异议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投标单位共同提出,或者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异议相关事宜,并应当向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九条 招标人收到上述异议后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将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发布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网站平台;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过程中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开标小组应按照相关规定当即作出处理(重大事项履行报告程序),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归档。 第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复核和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如确有必要可以报请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异议及答复意见抄报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异议函范本附后):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三)被异议人名称; (四)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六)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三条 异议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名称、住址; (二)异议人的异议事项及主张;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五)答复异议的日期。 异议答复的内容均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不予处理,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出具《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议不予处理告知书》(附后): (一)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异议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异议事项不具体,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四)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五)已经作出异议回复,并且异议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六)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况。 第十五条 异议经复核导致中标候选人排序、成交结果改变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重新发布。 第十六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办法的第七条、第十条、十一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投诉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异议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招标代理机构还将按《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及管理细则》进行相应处理: (一)拒收异议投标人在法定异议期内发出的异议函;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 (三)对异议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芜湖市政府招标项目异议函范本 2.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议不予受理告知书 附件1 异议函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名称): 一、异议人基本信息 异议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二、异议项目基本情况 异议项目的名称: 招标人: 招标文件获取日期: 代理机构: 三、异议事项具体内容 异议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异议事项2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 四、与异议事项相关的异议请求 请求: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异议人(公章): 日期: 附件2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议不予受理告知书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对 项目的异议书,经审核,我单位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未参与该异议项目投标(或者不是利益相关人); □异议事项不具体,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异议材料不完整; □不在异议有效期之内; □已经作出异议回复,并且异议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不予受理其他情况 ( )。 对本不予处理告知书持有异议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向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代理机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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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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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 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10号令)和《关于开展2017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评价工作的通知》(皖公管办〔2017〕19号)要求,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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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公中心﹝2020﹞31号 各代理机构: 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修订《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12月31日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 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受项目单位委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及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代理机构从事进场交易代理应当具备策划招标方案、编制交易文件、组织开评标和归档交易档案的相应专业能力。 第五条 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交易中心建立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更新。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登记、完善、修改以下名录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资格等个人信息; (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还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办理信息登记。 第七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在名录中登记信息: (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四)在近三年内法定代表人、专职从业人员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五)近2年内(自登记之日起追溯2年)因招标采购代理违法违规行为,被市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禁止、限制承接代理业务; (六)在交易中心名录中登记虚假信息。 第八条 代理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应是本单位职工,并具有近一年的社保缴费证明(至少包含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 (二)熟悉国家、安徽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熟练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四)熟悉开评标现场相关管理规定; (五)接受交易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并通过测试; (六)具备从事交易代理的其他相关能力。 第九条 代理机构代理的交易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代理机构接受项目单位委托后,应当组建能满足项目需要的项目组,其中1人为代理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从通过测试的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选取,负责所代理的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不得担任同一评标时段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名录内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实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主体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开,同时记入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作为代理机构名录使用、创优评先、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根据信用评价情况、项目特点以及代理机构专长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并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代理机构应在项目单位委托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交易代理活动,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登记进场交易项目信息。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在从事交易代理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项目登记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范本、评标办法编制交易文件; (三)组织开标、评标、竞价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格遵守交易中心相关管理规定和突发、应急管理规定; (四)澄清、答复竞争主体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质疑); (五)使用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的,应按数据规范进行数据填报和项目操作。并敦促电子交易系统按照数据规范将交易环节、交易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的推送至电子服务系统; (六)协调招标人使用全程电子化完成项目交易,不得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演示等辅助评审措施,严格控制现场答辩; (七)配合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八)协助项目单位进行合同备案; (九)及时向交易中心移交项目资料; (十)规范保证金收退,业务收费等行为; (十一)配合交易中心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在交易代理过程中发现交易相关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交易中心配合代理机构做好有关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负责对进场交易项目的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进场交易的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培训、测试和日常管理,建立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二)对代理机构的进场交易活动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相关技术支持,鼓励代理机构使用第三方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三)负责对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的进场行为进行日常信用评价,并收集、核实、记录信用评价信息,汇总评价计分上报市公管局。 (四)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违规应予准入限制的,停止该人员进入交易中心从事代理活动,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发现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一)与所代理项目的竞争主体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项目的交易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四)擅自修改经项目单位同意并加盖了项目单位公章的交易代理成果文件; (五)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编造交易文件;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七)与项目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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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好近期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公安厅、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等多部门相继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皖发改公管〔2020〕70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号)、《关于印发阜阳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20〕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落地,促进本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市公管局组织专业力量对《阜阳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0.05版)进行了较大调整,并于2021年1月4日正式启用。请各建设单位(招标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及《示范文本》使用说明,科学编制招标文件,规范编制行为,我局将对使用情况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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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政府采购皖采商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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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皖采商城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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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好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皖发改公管〔2020〕705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20〕21号)、《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重要条款整合强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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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1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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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本市与外市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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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应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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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皖公管联办[2020]1号)、《阜阳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阜扫黑办[2020]18号)文件精神,推动构建长效常治的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制度,根据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要求,市公管局对全市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进行了清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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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项目进场交易行为,进一步做好社会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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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项目进场交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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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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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涉密项目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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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标人(成交人)公示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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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发布工作,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管理,确保信息依法、及时、准确公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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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单位的招标采购行为,加强对进场交易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管理,全面落实招标(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明确我市招标(采购)人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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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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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采购项目评标评审方法及选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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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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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保护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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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场交易招标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方式选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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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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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9〕7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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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9〕723号)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持续拓展交易平台覆盖范围,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20〕59号)精神,经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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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人选择招标采购方式行为,提高招标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招标采购方式选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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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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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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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非正常投标行为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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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后评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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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用支付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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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进一步开展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为抓手,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工作举措,全力服务和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切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监管,规范项目资格条件、奖项业绩设置及跨平台交易,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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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应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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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负面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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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推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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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市财政局和市公管局联合制定了《阜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负面清单所列内容均系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禁止条款,现印发给你们,各政府采购当事人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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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招标采购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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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行为,依法从严打击惩处交易市场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各方市场主体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本次修订范围包括:投标人或供应商出现串通、弄虚作假、拒签合同的处罚,评审专家不能客观公正、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处罚。具体内容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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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减轻群众药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关于印发完善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卫药〔2018〕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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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现将《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滁州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自印发之日起遵照执行,2018年发布的《滁州市政府采购各类信息公告范本》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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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行为的监督,优化“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招投标营商环境,进一步明确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中的各方主体责任,根据工作安排,在广泛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阜阳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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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权交易异议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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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使用资源,保障重点项目、民生工程等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顺利开展,进一步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增加项目进场交易的计划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实行预申报制度,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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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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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高效的异议质疑答复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招标项目异议和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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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行为,提高招标质效,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招标实际,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阜阳市建设工程招标负面清单》,现予以印发,请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招标过程中 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我局将定期进行更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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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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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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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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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文件编制,科学合理选择评标评审方法,保障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蚌埠市招标采购工作实践,对招标采购项目评标评审方法选择适用进行细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蚌埠市三县公共资源交易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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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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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保障房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实现保障房项目招标充分竞争,最大程度推进项目交易顺利开展,结合近年来保障房项目招标中的异议、投诉、举报问题,现对有关保障房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提出以下建议,蚌埠市三县保障房项目招标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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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保障房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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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暂停和终止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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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社会代理进场交易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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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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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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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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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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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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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住建厅《关于调整招投标活动中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要求的通知》建市函(2019)1112号文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做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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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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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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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18年11月12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阜阳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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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18年11月12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阜阳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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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采购实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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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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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现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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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项目单位、竞争主体、代理机构办理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业务,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流程,现将《滁州市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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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体现政府投资招标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招标采购行为,保障招标采购人及潜在投标人及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滁州市专家论证交易文件制度》,现予以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滁州市专家论证招标文件(试行)》即日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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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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