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须知
为使评标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下列评委须知,请各位评委在评标前,认真阅读并签字。
一、评标活动依法进行。
二、评委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或与投标人有任何私下接触的,评委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在项目开始评审前,由全体评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产生评委会组长。组长应精通所从事的专业,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权威。组长负责主持、协调项目评审的全面工作。
四、评委会组长在评标前组织全体评委理解招标文件要义,评委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及评标办法,结合项目的重点评审要求,客观公正地对投标人的资格、技术参数的响应性(包括样品的符合性)及商务报价作出独立评审结论,并对此结论承担个人责任。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五、评委对投标人作出投标无效处理及重要扣分前应当采取书面询标方式,投标无效的理由要充分、严谨、慎重、准确。对预中标人及预中标候选人的符合性指标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进行复核。因审核不严、疏漏导致项目复议并改变本次评标结论的,将根据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六、评委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由组长主持质询并记录和形成最终意见,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七、评标过程中,评委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将更换评委。被更换的评委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委重新进行评审。
八、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九、评委不得在标后对外透露与本次评标有关的内容。
十、交易项目将在中标(成交)公示中,同步公示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请各位专家提前做好回避等工作,并自觉遵守评标现场各项工作纪律。
评标工作纪律
为搞好本次招投标工作,确保此次招标工作顺利地进行并作好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纪律:
1、所有参与评标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自律,并接受监督人员的监督。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参加评标的人员均以专家身份参加评标,不代表各自单位或组织。
3、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坚决抵制不正之风,拒绝投标人的各种不法行为。
4、投标书、评标文件、各种表格等所有的评标文件、资料等,只限于在评标规定的场所使用,不得外带,不得复制,会议结束后统一交回会务组。评标人员必须使用统一分发的记录纸,并在评标结束后交回。
5、在评标过程中,须排除一切干扰,请评标委员会委员及进入评标室的工作人员将携带的通信工具交监督人员统一保管。
6、如果因评标人员或工作人员的过失而发生泄密或资料遗失等问题时,应及时向监督人员报告。
7、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请评标人员在评标期间不要私自离开评标地点,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评标地点的,视为为违反纪律。确有特殊原因需要离开时,应向组长请假,经获准后方可离开。
8、任何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不得私自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不得私自透露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9、评标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和旁听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参加会议,但没有评标权和表决权。
10、参与招标活动的有关人员,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性的,应当回避。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招标工作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