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单一来源谈判项目操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交易中心、执法支队,集团公司:
《建设工程单一来源谈判项目操作管理规定》已经我局研究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8-123”,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26日
建设工程单一来源谈判项目操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单一来源谈判,明确项目申报、审批、谈判流程,提高谈判质量和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规定不招标情形,且拟采用单一来源谈判的建设工程。
拟采用单一来源谈判的建设工程项目,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交易活动。
第三条【职责分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 )负责单一来源谈判方式审核、报批工作;项目单位负责单一来源谈判项目的谈判前期工作;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集团”)负责组织谈判。
第四条【方式确定】项目单位(招标人、采购人)向市公管局来函申请单一来源谈判方式,内容包括申请事项的法律依据、理由、项目范围及谈判对象无限制投标行为承诺函。
市公管局初审同意后,项目单位依法组织专家进行单一来源方式论证,并将论证纪要报市公管局进行网上公示,市公管局根据论证、公示结果形成报告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项目单位前期工作】项目单位负责谈判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自行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清单控制价,确定谈判控制价、谈判降幅和谈判方案。
项目单一来源谈判方式批准后,应当3个月内完成项目交易申报工作。
第六条【谈判要求】单一来源谈判项目应按本规定程序履行审批后方可组织谈判,禁止“先开工,后谈判”现象。
第七条【受理项目】交易集团受理谈判项目应复核以下资料:
(一)市公管局提供的市政府审批意见。
(二)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资料,应当包括清单控制价(谈判控制价)、谈判方案、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相关资料。
(三)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未开工承诺函。
第八条【谈判准备】交易集团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谈判方案(含控制价、降幅)编制谈判文件,并结合项目特点拟定谈判程序和谈判要点,经项目单位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连同清单控制价(谈判控制价)一并发给谈判对象。
第九条【谈判】交易集团依据谈判文件组织谈判。
第十条【谈判时限】单一来源谈判项目从受理完成至谈判结束,完成时限为7个工作日。特殊紧急项目,单一来源谈判方式一经审批,项目单位和交易集团应快速开展谈判工作,确保在开工前完成。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谈判完成后,交易集团对单一来源谈判结果进行公告,公告结束后发放中标通知书,项目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
第十二条 各县(市)建设工程单一来源谈判项目操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