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行为,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8164号)、《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滁政201591)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2021728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行为,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8164号)、《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滁政201591)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应予以实施联合惩戒的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是指《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第一条列举的被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下列十八项具体行为:

(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九)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

(十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六)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村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十七)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

(十八)存在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条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负责建立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

第四条  联合惩戒对象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且被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一律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第五条  实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市公管局依照本办法对符合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联合惩戒对象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负责采集属地应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向市公管局报送。

基础信息包括联合惩戒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市公管局在将联合惩戒对象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前履行告知义务。

(三)信息交换。行业主管部门采集确认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涉及公共资源交易范畴的信息与市公管局共享。

(四)信息公布。市公管局通过局门户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并以适当方式向相关部门和单位交换共享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五)信息更新。联合惩戒对象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届满且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为或联合惩戒对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须在期满前或信用修复后10个工作日向市公管局提出移出申请,市公管局审核通过后,待期限届满在局门户网站予以更新,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更新信息提交信用滁州。

第六条  联合惩戒对象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信用修复的不得低于6个月。

第七条  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联合惩戒对象,禁止参加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八条  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联合惩戒对象,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条  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标准将根据国家有关部委标准适时更新。

第十条  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滁公管〔20202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