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电子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电子招标采购活动,提高招标采购效率,我局修订了《芜湖市电子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1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芜湖市电子招标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招标采购活动,提高招标采购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采购,是指参与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各方主体,应用信息网络技术完成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在线监测、远程电子监察以及其他招标采购行为。电子化招标采购活动应遵照现行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招标采购的所有项目。
第四条 电子招标采购活动由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电子招标采购活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运营机构,负责为电子招标采购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按照电子招标采购系统的要求规范操作。各方主体的操作行为均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 招标人和参与电子招标采购的相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招标人(采购人)和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注册登记,按规定办理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并由专人管理,保证在电子招标采购过程中正确使用。
第八条 参与电子招标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注册登记,按规定办理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如实递交有关信息。相关信息同时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参与电子评标的专家应当参加本市评标专家管理部门组织的电子化评审或评标系统应用培训,掌握系统操作技能,通过相关操作的考核。未通过培训或考核的不得参与电子化评标。
第十条 完整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从文件内容上分为文字部分、评审或评标参数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招标文件还包括XML清单数据部分及电子图纸等。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文字部分,应按“电子标书生成器”预设的模板,设置相应目录结构,以便于浏览、查找。如有补充、答疑文件时,须与原电子文件合并后形成完整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提交。使用清单计价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经具有资质的编制单位制成的规定格式工程量清单,需履行审核手续的,还需提供相关单位或部门审核结论。电子图纸须经审查合格。
第十一条 电子招标采购某些环节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投标文件或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投标时间截止前,投标人应当将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一同密封提交。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投标人登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交易系统后,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三条 投标人登录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后,应按载明的金额、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账户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电子投标保函费用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有缴纳投标保证金、电子投标保函的投标人信息保密。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购人)对实行电子招标采购的项目,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购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采购系统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网上补遗、答疑、澄清和勘误。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通过数字证书登陆电子招标采购系统进行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查阅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也可以在投标时间截止前撤回、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加盖电子签章,应当通过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加密。
投标人暗标部分不得出现透露投标人身份的任何信息,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实行模块化评审的,须先导入招标文件模块号定义,软件自动生成暗标部分模块目录,投标人根据模块目录分别导入相应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时间截止前,通过电子招标采购系统传输递交经过数字证书加密的投标文件,获取递交投标文件回执单,作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证明。
投标人在上传、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前必须查杀病毒。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时间截止后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将拒绝接受。
第二十条 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接入国家授时中心发播的标准时间,并为网上招标采购活动提供时间戳。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时间截止后根据相关规定登录电子招标采购系统进行开标。
开标时,应由投标人先行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再由招标人(采购人)对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并在解密完成后由招标人(采购人)公布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开标时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
因招标人(采购人)或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未能完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的,经报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时到证书颁发机构续期。投标人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人必须重新用数字证书签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时间截止前传输递交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
(一)数字证书到期后重新续期;
(二)数字证书因遗失、损坏、企业信息变更等情况更换新证书。
第二十四条 开标结束后,招标人(采购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前,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暗标编号。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汇总评审结果、编写并形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使用专家本人的CA电子印章在评标报告上盖章确认并提交结果。
第二十五条 暗标实行模块化评审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模块目录编写的内容不予评审,该模块内容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中,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对投标文件做进一步的评审,予以否决:
(一)投标文件不完整的;
(二)投标文件中携带病毒并造成后果的;
(三)恶意递交投标文件,企图造成网络堵塞或瘫痪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招标文件规定或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或否决投标情形;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或否决投标、废标情形。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评标结束后,须网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结束后,须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法定期限内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采购人)向中标人(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标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除因投标人的责任外,其余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网上招标采购系统;
(二)电子招标采购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三)电子招标采购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四)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五)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网上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无法运行;
(六)其他无法保证招标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
第二十九条 出现第二十八条情形之一而又不能及时解决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项目程序中止,待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或网络故障排除并经过可靠测试后恢复系统运行,项目程序继续进行。
(二)终止项目电子招标采购操作程序,并通知投标人采用其他方式操作。
第三十条 因投标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等不能正常登录系统下载文件、提交保证金、提交的投标文件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非完整文件等无法参与开标等招标采购活动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网络保障机制、应急预案和系统管理制度,保障电子招标采购系统运行的安全与稳定。交易平台发生故障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尽快排除系统故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遵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