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公法〔2020〕103号
各有关单位: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我局研究通过,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0-05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18日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升代理服务水平和质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信用评价管理主体包括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交易中心。
第六条 市公管局负责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二)指导交易中心建立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三)负责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进场行为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并对评价过程和结果运用进行监督管理,对信用评价计分结果进行审核和发布。
第七条 交易中心负责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组织和实施,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管理系统的开发、维护;
(二)负责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进场行为进行日常信用评价,并收集、核实、记录信用评价信息,汇总评价计分上报市公管局;
(三)牵头组织从业人员培训。
第八条 信用评价内容由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代理机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及从业人员执业情况;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代理机构完成项目代理情况、获得表彰荣誉等方面的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市公管局或行政监督部门记分、处理或处罚等方面的信息。
第九条 信用评价采用累计计分制,满一年为一个计分周期,起始时间为每年7月1日。
凡是进入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须申请纳入管理系统并接受信用评价。评价管理主体对进入系统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代理项目负责人),对照《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交易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进行评价计分,并做好相关评价依据材料的收集和保存工作。其中,加分项和扣分项均采用季度动态考评累计计分,每季度加分上限为20分,当季无代理项目的不加分。
第十条 信用评价采取即时评价、随机抽查和年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即时评价由评价管理主体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实施,交易中心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收集、核实的上一季度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评价计分和计分依据相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汇总评价计分上报市公管局。市公管局依据信用评价标准对汇总的评价计分进行审核,形成信用评价计分结果。
随机抽查由市公管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交易文件第三方评估”、“专项检查”等形式进行,对照信用评价标准据实计分。
年度检查由市公管局依法组织,对照信用评价标准据实计分。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计分结果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同时记入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计分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管局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市公管局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在收到代理机构书面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市公管局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在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人。
第十四条 市公管局决定受理的异议,应组织复评。复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公管局就代理机构提出的异议内容,组织评价管理主体进行复评,形成复评结果;
(二)复评确定异议成立的,需修改评价计分的,在书面答复异议人的同时,修改管理系统记录;
(三)复评确定异议不成立的,书面答复异议人同时,执行原信用评价计分。
第十五条 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异议处理结果不溯及已经和正在进行的相关招标采购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计分结果应用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代理机构累计计分-10分至-20分(不含-20分)的,对代理机构法人进行预警。
(二)代理机构累计计分-20分至-40分(不含-40分)的,对代理机构法人予以约谈。
(三)代理机构累计计分达到或超过-40分的,暂停进入交易中心登记新项目12个月,同时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12个月。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计分结果应用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从业人员累计计分-15分至-20分(不含-20分)的,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预警。
(二)从业人员累计计分达到或超过-20分的,暂停进入交易中心从事代理活动6个月,同时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6个月。公示期满,且接受交易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并通过测试的方可再次进入交易中心从事代理活动。
第十八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对信用评价工作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市公管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原《合肥市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考核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合公业〔2018〕4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评价类别
|
评价内容及标准
|
备注
|
评价管理主体
|
基本信息
|
1.办公场所硬件设施情况:在本市有固定办公场所加1分,本市办公场所内有开评标室且录音录像设备齐全的加1分,最多加2分。
|
加分项
|
交易中心
|
2.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分级的为一级)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通过交易中心业务培训及测试合格的,加0.5分/人;不重复计分,最多加5分。
|
加分项
|
交易中心
|
良好行为信息
|
1.代理项目全流程网招率在90%及以上的加3分,网招率在70%(含)-90%的加1分,网招率在50%(含)-70%加0.5分, 网招率在50%以下的不得分,不含涉密、小额零星抽签项目。最多加3分。
|
加分项
|
交易中心
|
2.在本平台代理项目成交金额第1名的加3分,第2名的加2.5分,第3名的加2分,第4名的加1.5分,第5名的加1.0分,第6名的加0.5分,其余不加分。若名次出现并列,并列的代理机构加分相同。最多加3分。
|
加分项
|
交易中心
|
3.在本平台完成代理招标项目数量第1名的加1分,第2名的加0.75分,第3名的加0.5分,第4名的加0.25分,其余不加分。若名次出现并列,并列的代理机构加分相同。不含小额零星抽签项目。最多加1分。
|
加分项
|
交易中心
|
4.在本平台完成项目宣传信息数量第1名的加2分,第2名的加1.5分,第3名的加1分,第4名的加0.5分,其余不加分。若名次出现并列,并列的代理机构加分相同。最多加2分。
|
加分项
|
交易中心
|
5.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或奖项等荣誉加2分,市级加1分,县(区)开发区级加0.5分。最多加2分。
|
加分项
|
交易中心
|
6.积极配合市公管局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情况,包括重大项目保障措施、参会、合理化建议等,评价优的加2分,中的加1分,一般的加0.5分,其他的不加分。最多加2分。
|
加分项
|
市公管局
|
不良行为信息
|
1.进场交易不良行为信息,具体按照《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交易行为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进行扣分。
|
据实扣分
|
市公管局、交易中心
|
2.未能按公管局、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相关项目资料、统计数据,或上报的交易数据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一次扣2分。
|
扣分项
|
市公管局、交易中心
|
3.未能按公管局、交易中心要求参加有关座谈、培训活动。一次扣2分。
|
扣分项
|
市公管局、交易中心
|
4.招标项目信息或数据被省公管办扣分,一次扣5分。
|
扣分项
|
交易中心
|
附件2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交易不良行为
信用评价标准
评价类别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评价管理主体
|
前期工作
|
项目前期资料不完整、项目登记时信息填写错误的。
|
一次扣2分
|
交易中心
|
文件制作和发布
|
1.未按监管部门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变更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的。
|
一次扣5分
|
交易中心
|
2.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使用交易文件范本的。
|
一次扣5分
|
交易中心
|
3.帮助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
|
一次扣5分
|
市公管局、交易中心
|
4.未按规定时间发布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的。
|
一次扣5分
|
市公管局、交易中心
|
5.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满足规定的。
|
一次扣5分
|
交易中心
|
6.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
一次扣5分
|
市公管局、交易中心
|
7.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变更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信息发布出现错误,必需通过修改系统数据或退回已操作流程才能修改错误的。
|
一次扣5分
|
交易中心
|
8.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引发争议或引起投标人理解混乱的。
|
一次扣2分
|
交易中心
|
开评标
|
1.在组织开评标活动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未按要求时间到达或提前离场,影响正常开评标的。
|
一次扣2分
|
交易中心
|
2.开标评标准备工作不充分或者组织程序混乱,对招投标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
|
一次扣2分
|
交易中心
|
3.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串通及其他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的。
|
一次扣5分
|
交易中心
|
4.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或评标结束前不向电子服务系统提交开标、评标情况的。
|
一次扣5分
|
交易中心
|
5.未按规定及时提交专家抽取申请,或者申请中未明确回避条件,影响评标工作正常开展的。
|
一次扣5分
|
交易中心
|
6.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开评标工作期间串岗聊天、做与开评标工作无关事情的。
|
一次扣1分
|
交易中心
|
7.未按照规定发放评标评审费用。
|
一次扣1分
|
交易中心
|
8.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未穿着具有代理机构单位名称标识的服装,无正常理由随意进出评标室,或不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协调和管理、扰乱公共资源交易秩序的。
|
一次扣2分
|
交易中心
|
9.交易过程使用的自有设备或操作存在病毒影响系统、网络安全的。
|
一次扣2分
|
交易中心
|
10.明知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不向监管部门报告的。
|
一次扣5分
|
交易中心
|
11.未经允许私自携带通讯工具和设备进入评标区的。
|
一次扣5分
|
交易中心
|
中标公示及交易结果确认
|
1.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示发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一次扣5分
|
市公管局、交易中心
|
2.中标公示发布后不按时确认交易结果、不按时向电子服务系统提交中标通知书或中标结果数据填报错误的。
|
一次扣5分
|
交易中心
|
服务
规范
|
1.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服务态度被投标人、招标人等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属实的。
|
一次扣2分
|
交易中心
|
2.未按规定预约开评标场地,有预先抢占开评标场地而未安排开评标的,项目开评标取消未及时释放开评标场地资源。
|
一次扣2分
|
交易中心
|
3.评审结束后,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及时通知投标人离场,或者不及时整理现场,影响开评标区域管理的。
|
一次扣2分
|
交易中心
|
4.未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一次扣2分
|
交易中心
|
5.交易档案未按相关规定归档的。
|
一次扣2分
|
交易中心
|
其他行为
|
1.对潜在投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的疑问,不及时进行针对性、实质性答复,使用“按招标文件执行、按有关规定执行”等不明确、不具体的方式进行答复。
|
一次扣5分
|
交易中心
|
2.对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拒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拒绝签订合同等情况不及时报告市公管局。
|
一次扣5分
|
交易中心
|
3.对市公管局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拒不改正。
|
一次扣10分
|
市公管局
|
4.拒绝或不配合市公管局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
一次扣10分
|
市公管局
|
5.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
一次扣10分
|
交易中心
|
6.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未在代理机构信用管理系统登记的。
|
一次扣10分
|
交易中心
|
7.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的。
|
一次扣5分
|
市公管局、交易中心
|
8.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或约定)多收取代理服务费用的。
|
一次扣2分
|
市公管局、交易中心
|
9.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形式违反国家营商环境政策的。
|
一次扣5分
|
市公管局、交易中心
|
严重不良
行为
|
1.被有关部门查实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获取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
一次
扣40分
|
市公管局、交易中心
|
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
3.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4.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
5.与所代理项目的竞争主体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
6.从事同一项目的交易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
7.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编造交易文件。
|
9.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2、关于印发《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公中心〔2020〕31号
各代理机构:
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修订《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12月31日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
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受项目单位委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及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代理机构从事进场交易代理应当具备策划招标方案、编制交易文件、组织开评标和归档交易档案的相应专业能力。
第五条 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交易中心建立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更新。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登记、完善、修改以下名录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资格等个人信息;
(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还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办理信息登记。
第七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在名录中登记信息:
(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四)在近三年内法定代表人、专职从业人员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五)近2年内(自登记之日起追溯2年)因招标采购代理违法违规行为,被市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禁止、限制承接代理业务;
(六)在交易中心名录中登记虚假信息。
第八条 代理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应是本单位职工,并具有近一年的社保缴费证明(至少包含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
(二)熟悉国家、安徽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熟练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四)熟悉开评标现场相关管理规定;
(五)接受交易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并通过测试;
(六)具备从事交易代理的其他相关能力。
第九条 代理机构代理的交易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代理机构接受项目单位委托后,应当组建能满足项目需要的项目组,其中1人为代理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从通过测试的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选取,负责所代理的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不得担任同一评标时段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名录内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实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主体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开,同时记入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作为代理机构名录使用、创优评先、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根据信用评价情况、项目特点以及代理机构专长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并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代理机构应在项目单位委托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交易代理活动,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登记进场交易项目信息。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在从事交易代理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项目登记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范本、评标办法编制交易文件;
(三)组织开标、评标、竞价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格遵守交易中心相关管理规定和突发、应急管理规定;
(四)澄清、答复竞争主体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质疑);
(五)使用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的,应按数据规范进行数据填报和项目操作。并敦促电子交易系统按照数据规范将交易环节、交易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的推送至电子服务系统;
(六)协调招标人使用全程电子化完成项目交易,不得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演示等辅助评审措施,严格控制现场答辩;
(七)配合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八)协助项目单位进行合同备案;
(九)及时向交易中心移交项目资料;
(十)规范保证金收退,业务收费等行为;
(十一)配合交易中心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在交易代理过程中发现交易相关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交易中心配合代理机构做好有关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负责对进场交易项目的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进场交易的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培训、测试和日常管理,建立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二)对代理机构的进场交易活动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相关技术支持,鼓励代理机构使用第三方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三)负责对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的进场行为进行日常信用评价,并收集、核实、记录信用评价信息,汇总评价计分上报市公管局。
(四)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违规应予准入限制的,停止该人员进入交易中心从事代理活动,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发现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一)与所代理项目的竞争主体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项目的交易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四)擅自修改经项目单位同意并加盖了项目单位公章的交易代理成果文件;
(五)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编造交易文件;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七)与项目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3、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及管理细则》的通知
公管〔2020〕3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工委、管委,市直、驻芜各单位:
现将《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及管理细则》予以印发执行。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交通运输局
芜湖市水务局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0年1月3日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及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采购代理市场秩序,提高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从事招标采购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代理活动等信用评价及使用管理。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合法、客观、审慎的原则;
(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
(四)谁评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五)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
第二章 评价主体和内容
第四条 信用评价主体包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县各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人(以下统称评价单位)。
市级项目的信用评价行政监督部门为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县级项目的信用评价行政监督部门为各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市县各行政监督部门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代理活动进行信用评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行为规范进行信用评价;招标采购人对代理项目履约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信用评价。
第六条 首次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赋予80分的信用评价初始分。
在信用评价初始分的基础上,对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对良好行为和代理业绩进行加分。对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扣分同时同分值记入所涉及项目的项目组负责人个人信用评价,以及该不良行为所涉及的项目组其他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对于代理机构在登记管理过程中的不良行为扣分同时记入涉及的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对良好行为的加分不涉及从业人员,每次良好行为加分不超过3分。每完成一个项目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加0.1分,上限不超过20分,业绩加分不参与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考评使用,仅计入综合总分。
第七条 每次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扣分、良好行为信用评价加分和业绩加分有效期均为一年,满一年后自动失效。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县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对不良行为的信用评价主要是对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轻微不良行为的评价。
依据项目类别不同,具体按照附表1、2、3、4执行。
第九条 招标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一般不良行为和轻微不良行为进行评价。
具体按照附表5执行。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时因存在不良行为被扣除信用分值的同时,依据累计扣分值(良好行为加分可抵扣)暂停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
(一)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不良行为,累计被扣除达40分,按《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执行,代理机构管理使用系统自动停止其代理活动;
(二)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不良行为,累计被扣除20分及以上不到40分的,暂停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接新项目6个月;
(三)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不良行为,累计被扣除10分及以上不到20分的,暂停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接新项目2个月;
(四)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不良行为,累计被扣除5分及以上不到10分的,暂停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接新项目1个月。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信用扣分记入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分随人走。从业人员在被暂停期间调整从业单位的,其暂停期仍然按原期限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因同一个不良行为被不同部门扣分的,参照一事不两罚的原则,取扣分值最高的计入信用分值。在暂停承接新项目期间,因不良行为扣分再次被暂停的,暂停时间累积计算。
第三章 评价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评价单位应及时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单位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应成立3人及以上的评价小组,评价小组成员由评价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根据评价依据、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等填写《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计分表》(以下简称《计分表》)。
第十五条 评价单位应依据下列内容进行评价:
(一)有关部门表彰、通报、决定等文件;
(二)已生效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定书;
(四)代理机构出具的签字或盖章的相关材料;
(五)代理活动过程中评价单位记录的有关信息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等。
第十六条 评价单位对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计分确定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中录入计分结果,并将《计分表》上传公示,评价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评价单位信用评价计分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单位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评价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评价单位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信息系统中暂停记分,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人。
第十九条 评价单位决定受理的异议,应组织复评,并依据复评结果对异议事项分别按如下处理:
(一)异议成立需修改评价计分的,在书面答复异议人的同时,将原提交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的计分评价予以撤回后,按本细则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重新进行计分评价;
(二)异议不成立的,书面答复异议人同时继续执行原《计分表》分值计分。
第二十条 在公示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评价单位暂停或撤回指令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将评价单位的评价计分予以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自动实时计算汇总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综合得分,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公管局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从2020年2月1日起执行。原《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及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市公管局对代理机构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附件2: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规范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附件1:
市公管局对代理机构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代理机构名称:
|
项目名称:
|
序号
|
类别
|
评价内容
|
扣分标准
|
扣分点
|
计分
|
1
|
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分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
|
1.1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共1条)
|
1.在提交企业信息登记和人员信息时弄虚作假的
|
每发生一起扣40分
|
|
|
1.2
|
严重不良行为
(共2条)
|
1.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伪造证件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的
|
每发生1次,
扣20分
|
|
|
2.代理机构有其他行为引起严重不良影响的
|
|
|
1.3
|
一般不良行为(共2条)
|
1.代理机构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被通报批评的
|
每发生1次,
扣10分
|
|
|
2.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代理机构服务的
|
|
|
1.4
|
轻微不良行为
(共4条)
|
1.代理机构向市公管局报备的项目组成员,一年内增加人数达到三人次以上的(不含三人)
|
每增加1人扣1分
|
|
|
2.代理机构因不服从公管局管理被通报的,但情节较轻且能及时纠正的
|
每发生1次,
扣2分
|
|
|
3.企业信息、人员变更未及时登记的
|
|
|
4.代理机构未按要求参加市公管局组织的培训、会议或活动的
|
|
|
序号
|
类别
|
评价内容
|
加分标准
|
加分点
|
计分
|
2
|
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
|
2
|
良好行为
(共2条)
|
1.能较好地完成公管局布置的工作,取得明显成绩,并得到书面表扬的
|
加3分
|
|
|
2.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
加1-3分
|
|
|
总计分
|
|
评价人签字:
评价单位盖章:评价时间:年月日
|
|
|
|
|
|
|
|
附件2: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规范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代理机构名称:
|
项目名称:
|
序号
|
类别
|
评价内容
|
扣分标准
|
扣分点
|
计分
|
1
|
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
|
1.1
|
一般不良行为(共4条)
|
1.开、评标组织人员出现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情形的,或因代理机构原因造成无法正常进行开评标的
|
每发生一次,扣10分
|
|
|
2.未认真维持开、评标现场秩序,致使开、评标组织混乱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或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脱岗、串岗的
|
|
|
3.代理机构从事交易活动的人员未经过备案的或非本代理机构备案人员的
|
|
|
4.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影响开、评标,要求系统退回操作的
|
|
|
1.2
|
轻微不良行为(共27条)
|
1. 不同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开评标期间私自串岗的
|
每发生一次,扣5分
|
|
|
2.未按要求对专家评审活动进行考核的,或未及时对专家评审活动进行考核,致使专家抽取系统业务被暂停的
|
|
|
3.归档档案不完整的
|
|
|
4.项目组负责人未到场参加开标现场,或未全程组织评标活动的
|
每发生一次,
扣3分
|
|
|
5.不按照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录入统计数据和项目信息的
|
|
|
6.开、评标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移交现场资料的
|
每发生一次,
扣2分
|
|
|
7.受到交易中心通报批评的
|
|
|
8.项目资料未按规定及时归档或未按要求存放的
|
|
|
9.代理机构提交中心代发的中标通知书内容及相关信息不完整、不正确的,或未按规定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
|
|
10.代理机构在项目评标结束次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不能及时将电子和纸质的项目评审费发放表提交到中心的
|
|
|
1.2
|
轻微不良行为(共27条)
|
11.随意变动开、评标场地的
|
每发生一次,
扣2分
|
|
|
12. 在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时,不配合工作,或不能如实反映的
|
|
|
13.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做好现场专家管理工作
|
|
|
14.代理机构不服从交易中心现场管理或对工作人员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的
|
|
|
15.项目组其他人员缺席开标现场
|
每缺席一人,
扣1分
|
|
|
16.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要求系统退回操作的
|
每发生一次,
扣1分
|
|
|
17.违反中心专家住宿管理相关规定的
|
|
|
18.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交易中心办理各项业务时(含进入开、评标区域,代理机构资料暂存室等),未按规定着装、携带身份证件或挂牌的
|
|
|
19.未按规定核对评标专家身份和采购人(招标)代表人代表授权函的
|
|
|
20.在专家抽取过程中,经告知专家抽取不到的情况下代理机构不及时反馈和处理,导致项目评审延误的
|
|
|
21.未按规定制表,发放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和异地差旅费用的
|
|
|
22.未及时、准确发起保证金退付指令的
|
|
|
23.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工作环境脏、乱、差的,或被有关部门明察暗访通报批评的
|
|
|
24.代理机构未按要求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会议或活动的
|
|
|
25.向其他各方主体(如专家、投标人等)反映情况、回复问题时,不能如实反映,或曲解事实,或引导其他其对中心工作发生误解的
|
|
|
26.损坏设施,或使用中心提供的设备从事非开、评标业务的
|
|
|
27.开、评标结束后未及时清场或未及时关闭设备、设施的
|
|
|
序号
|
类别
|
评价内容
|
加分标准
|
加分点
|
计分
|
2
|
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
|
2
|
良好行为(共2条)
|
1.对交易中心布置的工作能及时完成,并得到书面表扬的
|
每次加3分
|
|
|
2.在年度项目办结率(以项目资料移交归档为准)排名前三名的
|
分别加3分、2分、1分
|
|
|
总计分
|
|
评价人签字:
评价单位盖章:评价时间:年月日
|
4、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管理办法
滁公管〔2020〕6号
第一条 为加强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推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各县、市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考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在交易中心进行登记,从业人员通过我市统一组织的测试,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委托,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考评信息内容由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一)“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完成项目情况、获得表彰荣誉等方面的进场行为信息。
(二)“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未能规范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进场行为信息。
第五条 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考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和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滁州市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管理办法,建立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信息档案,并对考评信息的记录与披露进行综合管理。
各县市区公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进场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考评信息进行记录,并上报滁州市公管局汇总并予以披露。
各级交易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进场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考评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上报所在区域公管局。
第七条 对新增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测试包括业务测试和系统测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已测试通过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三年后须重新参加测试方可继续在交易中心从事服务。
第八条 除规定情形外,中介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在滁开展业务已进行登记的人员。确需变更的,须书面申请经服务区域公管局同意并在网上公示,且拟更换人员的资历条件不得低于原先人员的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情形的,不予扣分:
(一)因患重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从事中介服务工作的;
(二)主动离职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中介服务工作的;
(四)无能力履行服务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被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责令更换的。
中介机构因上述情形之外提出变更申请的,将对提出申请的单位按《滁州市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进行扣分。
服务周期内,除上述情形外,累计变更次数超过二人次的,取消在滁服务资格。
第九条 中介机构在滁州市开展中介服务时,应当组建能够满足项目交易需要的3人以上项目组,项目组负责人及成员必须是已在滁进行登记并且测试通过的人员。
交易中心对中介机构项目组实行考勤管理。项目交易过程中,项目组人员须至少三人在岗,且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岗。
第十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项目的交易文件编制、主持开标会议、评标评审现场服务及项目异议、质疑、投诉处理等必须由项目组负责人亲自办理。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记录采用扣分制,认定标准和扣分分值详见附件《滁州市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全市联动,信息共享,一处扣分,全市记录。
第十二条 考评管理周期为一年(自然年)。周期内全市范围内分值累计相加,达到对应分值标准即暂停业务活动并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披露。暂停期内,已进行的项目继续服务至完成,但不得承接新项目。周期结束时,加分及扣分分值清零。若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仍处于暂停期内,处理将顺延至下一周期。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不良行为扣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暂停期满后,中介机构向市公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合格的方可重新开展业务。
(一)中介机构在服务周期内扣分分值达5分的,暂停在交易中心从事业务活动一个月并进行披露;
(二)中介机构在服务周期内扣分分值达10分的,暂停在交易中心从事业务活动三个月,约谈中介机构负责人并进行披露;
(三)中介机构在服务周期内扣分分值达15分的,暂停在交易中心从事业务活动六个月,约谈中介机构负责人并进行披露;
(四)中介机构在服务周期内扣分分值达20分的,暂停在交易中心从事业务活动十二个月,约谈中介机构负责人,并进行披露;
(五)中介机构在服务周期内扣分分值超过20分的,取消中介机构两年在滁服务资格。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不良行为扣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暂停期满后,从业人员向市公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合格的方可重新开展业务。
(一)从业人员在服务周期内扣分分值达5分的,暂停在交易中心从事业务活动一个月并进行披露;
(二)从业人员在服务周期内扣分分值达10分的,暂停在交易中心从事业务活动三个月并进行披露;
(三)从业人员在服务周期内扣分分值达15分的,暂停在交易中心从事业务活动六个月并进行披露;
(四)从业人员在服务周期内扣分分值达20分的,暂停在交易中心从事业务活动十二个月,进行披露并重新参加测试;
(五)从业人员在服务周期内扣分分值超过20分的,取消该人员两年在滁服务资格。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发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需扣分的,应如实记录情况并提出扣分意见,提交业务科核实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局各科室发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需扣分的,应查明情况并提出扣分意见,提交业务科复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局各科室或交易中心提交局办公会议研究进行处理。
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进行扣分的,应及时上报市公管局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次加1-3分:
(一)积极完成公管局和交易中心交办的各项任务,且完成质量较好的;
(二)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三)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提出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建议并被采纳的;
(四)受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表扬的。
中介机构符合加分条件的,由中介机构书面申请,经局各科室或各县(市、区)公管局同意后报市公管局核准。加分分值与扣分分值在周期内可以抵扣,但不影响已暂停时间的执行。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停止该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在交易中心服务资格,披露期结束后予以恢复。
(一)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中介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从业人员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三)中介机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四)中介机构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五)中介机构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六)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七)被滁州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公共交易活动且在禁止期限内的。
第十八条 参与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考评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考评管理办法》(滁公管〔2017〕35号文)、《关于修订滁州市代理机构信用信息认定及记录标准的通知》(滁公管〔2019〕19号文)同时废止。
附表:滁州市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
|
|
表现
|
细化
|
考评对象
|
扣分分值(分)
|
考评部门
|
人员管理
|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一般失信行为的;
|
|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
5
|
承办科室
|
第八条所列情形之外变更项目组负责人的
|
|
中介机构
|
3
|
第八条所列情形之外变更项目组成员的
|
|
中介机构
|
1
|
未及时完成市公管局及交易中心临时交办的任务的
|
|
中介机构
|
1
|
承办科室 交易中心
|
未能按要求参加市公管局及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会议及其他相关活动的
|
|
中介机构
|
1
|
前期工作
|
无正当理由放弃代理业务的
|
|
中介机构
|
5
|
违背《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强制性禁止内容的
|
一般情况的
|
从业人员
|
3
|
造成影响的
|
从业人员
|
5
|
设置未经同意的《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参考性禁止内容的
|
|
从业人员
|
1
|
交易文件与交易方案不一致,未及时向监督部门反馈
|
一般情况的
|
从业人员
|
1
|
造成影响的
|
从业人员
|
3
|
前期工作
|
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不合理
|
一般情况的
|
从业人员
|
1
|
承办科室 交易中心
|
造成影响的
|
从业人员
|
3
|
擅自变更交易方式、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
|
一般情况的
|
从业人员
|
3
|
造成影响的
|
从业人员
|
5
|
因交易文件编制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
|
从业人员
|
3
|
擅自修改交易文件范本造成不良影响的
|
|
从业人员
|
5
|
发布的公告、文件、澄清等信息有明显错误的
|
没有造成影响的
|
从业人员
|
1
|
引起异议、投诉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从业人员
|
3
|
引起异议、投诉等,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
从业人员
|
5
|
第九条所列工作不是由项目组负责人办理的
|
|
从业人员
|
1
|
开评标现场管理
|
未按时到达开标地点,造成现场秩序混乱、无序的。未能做好相关评标准备工作(如评委信息录入延迟、评审用表格不完整、未按规定妥善保管评委通讯工具等),项目虽可正常开标,但现场或后期因此出现质疑、投诉的
|
|
从业人员
|
1
|
交易中心
|
项目组人员开标过程中少于三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考勤或缺勤的
|
项目组成员没有按规定考勤或缺勤的
|
从业人员
|
1
|
项目负责人没有按规定考勤或缺勤的
|
从业人员
|
3
|
开评标现场管理
|
开评标过程所使用招标文件与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
关键内容出现不一致,影响评审过程,但在评标结束前主动发现,提请评标委员会及时改正评审结论,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
从业人员
|
3
|
交易中心
|
因关键内容不一致而影响评审,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期因此原因导致改变原评审结论的
|
从业人员
|
5
|
未完整保存开评标现场活动资料的
|
开评标现场的资料遗失、泄漏、被其他人捡拾,情节轻微,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项目后期质疑、投诉的
|
从业人员
|
1
|
因未能完整保存开评标现场活动资料,导致招投标信息泄露、造成影响或引起质疑投诉的,最终未影响项目中标结果的
|
从业人员
|
3
|
因未能完整保存开评标现场活动资料,造成影响或引起质疑投诉的,最终影响项目中标结果的
|
从业人员
|
5
|
代理人员未按要求着装的
|
|
从业人员
|
1
|
非项目负责人进入评标区的
|
|
从业人员
|
1
|
未经见证人员同意在评标区使用通讯工具的
|
|
从业人员
|
5
|
因代理原因致使招标失败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因代理原因致使招标失败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从业人员
|
3
|
因代理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从业人员
|
5
|
开评标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关闭开评标现场门窗、电器、设备等的
|
|
从业人员
|
1
|
保证金查询不及时或手续不完整的;
|
|
从业人员
|
1
|
标后管理
|
办理应退保证金事项不及时或出现错误的;
|
|
从业人员
|
3
|
交易中心
|
未及时在交易系统中录入数据的或录入数据有误、不完整,影响数据考核的
|
未造成影响的
|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
1
|
被市级部门通报或扣分的
|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
3
|
被省级以上部门(含省级)通报或扣分的
|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
10
|
未按规定整理开、评标资料、办理招投标资料归档、移交手续的;
|
|
从业人员
|
1
|
公开发布的中标公示等文件有明显错误或不按照规定格式发布的;
|
没有造成影响的
|
从业人员
|
1
|
承办科室 交易中心
|
引起异议、投诉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从业人员
|
3
|
引起异议、投诉等,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
从业人员
|
5
|
对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质疑、异议处置不当引发投诉的及其它原因引起投诉的
|
一般情况的
|
从业人员
|
1
|
项目负责人未亲自处置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质疑、异议,引发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
从业人员
|
3
|
对质疑、异议处置不当、激化矛盾,造成恶劣影响并导致项目改变中标结果或不能如期实施的
|
从业人员
|
5
|
中介机构不能积极配合投诉处理的
|
|
从业人员
|
3
|
中介费用未按照协议(或相关规定)超额收取的。
|
|
中介机构
|
5
|
服务质量反馈
|
从事中介服务时受到项目单位、市场主体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经核实确属中介服务人员工作不当引起的。
|
|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
1
|
承办科室 交易中心
|
项目单位对服务质量不满意的
|
|
中介机构
|
1
|
其他
|
中介机构其他行为引起不良影响的
|
一般情况的
|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
1
|
造成影响的
|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
3
|
情节严重的
|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
5
|
备注: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扣分不影响对其的行政处罚。
|
5、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蚌公资〔2020〕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率,保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和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是指受招标采购人委托,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市三县)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名录登记
第四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实行名录登记管理,名录信息向社会公开。
凡进入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采购代理活动的社会代理机构须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登记企业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
(一)企业法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在“信用中国”或各级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被列入“黑名单”的;
(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近3年内(自平台登记之日起追溯3年)因招标采购代理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禁止、限制承接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
(五)在企业信息和从业人员登记中弄虚作假的。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名录信息库中登记以下信息,并承诺对信息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社保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代理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完善。
第七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经复核和从业人员经测试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八条 代理机构不得采用联合代理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出现一人同时在2个(含)以上代理机构任职。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依法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招标投标、分散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和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招标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第十条 代理机构接受招标采购人委托后,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招标采购人的委托,办理招标采购项目的有关报批手续;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采购文件,并按规定程序发布;
(三)依法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和服务平台提供准确的开评标时间信息;
(四)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做好记录;
(五)协助招标采购人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项目合同;
(六)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自觉遵守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流程和相关规定;
(八)协助招标采购人处理异议和质疑;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九)负责在本单位教育培训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按要求参加监管部门或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组织的相关会议,业务调度、培训和考核;
(十一)完成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数据推送,遵守操作流程规定,及时准确推送交易数据,直到审核通过;
(十二)负责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及时反映项目在交易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十三)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供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和涉黑涉恶线索;
(十四)及时完成交易项目的档案收集、归档;
(十五)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代理活动实行代理项目组负责制。代理机构接受招标采购人委托后,应当组建2至3人的项目组(其中1人为代理项目组负责人),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项目登记时确定项目组名单。项目组负责人现场组织开、评标活动。
项目负责人除被限制人身自由、重大疾病、退休、死亡、离职等不能正常履职的重大变故外,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变更,拟更换人员的资历条件不得低于原先人员的资历条件,且须经招标采购人的书面同意,同时向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的项目组成员应熟悉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程序,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单位任职半年以上,以缴纳社保为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招标代理工作中能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三)熟悉招标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够胜任代理工作,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四)熟悉掌握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化流程操作,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组织的业务能力测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在从事代理工作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进场交易期间,自觉遵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制度,按照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接受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的监督;
(三)项目负责人实行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与代理活动有关的工作。授权交易中心核实代理从业人员身份,不受理或接待无证人员办理与代理有关的事项,禁止其进入开评标区;
(四)代理机构应依法收取代理费,可以按招标采购人事先在招标文件中约定进行收取,并出具发票;
(五)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发中标通知书;
(六)其他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第四章 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建立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系统,监管部门认定的扣分结果记入信用评价系统。
信用扣分结果作为招标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事代理活动时,实行信用分值管理,具体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依据累计扣分值(一市三县累加)对其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实施管理。
(一)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近12个月累计扣分达20分时,暂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分中心)承接新项目3个月;
(二)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近12个月累计扣分达30分时,暂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分中心)承接新项目6个月(不包含已执行的暂停期限);
(三)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近12个月累计扣分达40分时,暂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分中心)承接新项目12个月(不包含已执行的暂停期限);
(四)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近12个月累计扣分达60分时,停止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分中心)承接新项目。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违法编制招标采购文件、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帮助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到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扣分记入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分随人走。从业人员在被暂停期间调整工作单位的,其暂停期仍然按原期限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人员、交易平台工作人员、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在交易活动中发现代理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接到投诉、举报时,应及时填写《代理机构扣分表》(附件2),并附相关佐证材料,递交至项目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进行核准,依法依规处理。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扣分确定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中录入计分结果,并进行公示。相关材料存入项目档案。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分值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信用评价处理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出申诉。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信用评价申诉应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书面答复申诉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从事国有资产拍卖的拍卖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蚌公共资源局〔2019〕3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附件1: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序
号
|
评价内容
|
扣分标准
|
1
|
参加会议或培训出现迟到、早退的;
|
扣5分
|
2
|
未在规定时间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录入合同信息;
|
扣5分
|
3
|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或培训;
|
扣5分
|
4
|
对待质疑答复不认真、不专业;
|
扣5分
|
5
|
不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
扣5分
|
6
|
不及时反映项目在交易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
扣5分
|
7
|
未依法向蚌埠市公共资源局和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平台提供准确的开评标时间信息的;
|
扣5分
|
8
|
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开评标过程中问题造成延误的;
|
扣10分
|
9
|
评审结果不及时公示、确定中标人后未在规定时间办理中标结果公示,项目完成后资料不及时归档的;
|
扣10分
|
10
|
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项目或中途无正当理由更换项目负责人;
|
扣10分
|
11
|
对招标采购人的工作环节不能正确引导,造成影响的;
|
扣10分
|
12
|
不服从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监督,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制度;
|
扣10分
|
13
|
不能熟练掌握本市电子服务系统、电子标开标流程及评标系统,影响项目推进
|
扣10分
|
14
|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答疑和有关资料未及时发布的,项目资料递交不及时;
|
扣10分
|
15
|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答疑和有关资料编制出现错误链接,法律法规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等专有名词错误的;
|
每出现一处
扣10分
|
16
|
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发中标通知书的;
|
扣10分
|
17
|
因代理行为造成行政权力行使障碍等后果的;
|
扣20分
|
18
|
不按法定招标程序和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造成后果的;
|
扣20分
|
19
|
因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前后矛盾或其他难以理解且不认真澄清和答疑的;
|
扣20分
|
20
|
未做好开标前准备致使开标现场混乱导致不能正常开标的;
|
扣20分
|
21
|
因代理失误致使招标失败、影响交易项目顺利实施的;
|
扣20分
|
22
|
不按要求使用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
|
扣20分
|
23
|
招标代理合同内容不完整,有不合理条款或签订阴阳合同的;
|
扣20分
|
24
|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的;
|
扣20分
|
25
|
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影响交易项目正常推进的;
|
扣20分
|
26
|
代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制止而未及时制止且不向监管部门反映的;
|
扣30分
|
27
|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接受投标文件的;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
或评标过程中干扰评委评审的
|
扣30分
|
28
|
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
扣30分
|
29
|
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和潜在投标人咨询业务的;
|
扣30分
|
30
|
伪造、涂改、出借、借用证书、印章的,或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
扣30分
|
31
|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的;利用工作之便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扣40分
|
32
|
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扣40分
|
33
|
不按照省公管办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推送要求及时准确录入项目信息或录入错误造成被上级主管部门扣分的;
|
每出现一处错误扣20分
|
34
|
不按照省公管办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推送要求及时准确录入项目信息或录入错误造成被被省公管办扣分达2分以上的;
|
扣40分
|
备注
|
此表第33、34项要求录入的项目信息包括:
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录入信息包括:项目受理、编制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开评标场地预约、抽取评标专家、答疑补遗(如有)、招标控制价文件(如有)、开标情况、评标情况、评委录入、评标报告录入、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金额、中标结果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
政府采购项目录入信息包括:计划受理、项目分包、场地预约、招标公告、变更公告(如有)、招标文件、抽取评标专家、答疑文件(如有)、开标情况录入、评标情况录入、谈判询价录入(如有)、评委录入、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金额、中标通知书;
产权交易项目录入信息包括:项目受理、标的划分处理、交易场地预约、交易公告备案、澄清公告备案、成交公告备案、成交金额;
土地交易项目录入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成交公告、报价记录、成交金额;
以上信息内容根据省公管办对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推送考核内容变化作动态调整。只要产生就必须及时录入,否则视为未及时录入并予以扣分。
|
|
6、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考评办法
黄交易中心〔2019〕1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提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服务水平,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含区县分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须参加电子化操作培训并取得中心核发的代理人员电子化操作培训合格证,进场从事代理业务须持证上岗;
(二)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心关于项目进场交易的工作流程、操作程序和相关规定等;
(三)遵守中心开评标现场管理制度,服从中心工作人员现场管理;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具备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中心负责对进入交易平台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
(一)办理项目登记情况;
(二)交易过程中的从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服务质量;
(三)交易文件编制;
(四)专家抽取、开评标现场活动组织情况;
(五)信息发布以及档案整理移交;
(六)电子化操作;
(七)对质疑(异议)、投诉、举报、信访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八)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贡献;
(九)其他交易活动及本《办法》第三条遵守情况。
第五条 考评采取日常考核和事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考评内容、规范要求及记分标准》(附件1)为主要依据并根据实际动态调整。
第六条 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考评周期,逐月累计全市考评得分,加分可抵扣分,实行红黄牌管理。一个考评周期内,对黄牌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第一次红牌,亮牌期为一个月,第二次红牌,亮牌期为三个月,第三次红牌,亮牌期为六个月,第四次红牌,长期亮牌。自然年度结束后考评记分清零,但红牌亮牌期不清零,直至亮牌期满。
(一)代理机构累计扣分达到10分,给予黄牌;
(二)代理机构累计扣分达到20分,给予红牌,亮红牌期满后记分清零,并收回全部从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直至亮牌期满;
(三)从业人员累计扣分达到5分,收回其培训合格证一个月,并在收回期满后作记分清零处理。
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心在扣分的同时将其移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考评程序
(一)中心相关科室收集资料,按照《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考评内容、规范要求及记分标准》,拟定初步处理意见,并及时提交至交易服务科(各区县分中心根据实际自行指定,下同);
(二)交易服务科会同相关科室将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初步处理意见提交中心至专题会议审定;
(三)交易服务科根据中心专题会议意见下达扣分/加分通知书(附件2),并将扣分/加分通知书在交易中心网站公布。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扣分的同时将其移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各区县分中心考评情况(附件3)应于每月3日前报送至交易服务科,由其汇总截止上月底的全市考评情况,并于每月5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公开发布,节假日顺延。
第九条 发生《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考评内容、规范要求及记分标准》中的情形,但非代理机构自身原因的,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不予考评。
第十条 红牌亮牌期内的代理机构暂缓项目受理,红牌亮牌前已受理(标前备案项目以招标备案时间为准,不进行标前备案的项目以项目登记时间为准)的项目可继续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考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按《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考评管理办法》扣分的分值在考评期内的仍有效。
附件: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考评内容、规范要求及记分标准
附件: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考评内容、规范要求及记分标准
内容代理
活动过程
|
考评内容
|
规范要求
|
记分编码与标准
|
考核主体
|
一、项目登记
|
项目资料登记
|
提交的项目材料完整,代理委托协议内容和印章规范
|
1.1.1经一次告知后仍存在不完整、未按规定执行、无相关证明、无印章或不齐全(规范)的,每一项扣1分。
|
业务科室
|
二、场地预约
|
场地、时间预约
|
根据项目情况,合理预约开评标场地
|
2.1.1开标、评标场地预约不合理,每发现一次扣2分。
|
项目负责人、现场值班人员
|
项目取消或延期的,及时通知
|
2.1.2项目取消或延期没有及时通知的扣2分。
|
项目负责人
|
三、信息发布
|
交易文件(公告)发布
|
交易文件编制规范
|
3.1.1擅自修改范本内容且事先未书面告知的,扣10分,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扣20分。
|
项目负责人
|
交易文件、图纸、控制价等及时上传系统
|
3.1.2未及时(标前备案项目原则上备案当天)在系统中发布的,扣2分。
|
项目的澄清、修改、(质疑)异议答复
|
对编制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修改或(质疑)异议答复
|
3.2.1因交易文件编制错误进行的,每次扣2分。
|
项目负责人
|
对规定模糊的内容进行澄清、修改或(质疑)异议答复
|
3.2.2因交易文件编制内容模糊而进行的,每次扣2分。
|
澄清等时间准确合理
|
3.2.3澄清、修改、异议(质疑)答复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每次扣2分。
|
交易文件(公告)、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严谨
|
3.2.4因交易文件(公告)、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引发争议,或难以理解引起投标混乱的;或控制价编制粗糙致交易结束后仍发现有清单漏项、与图纸不符等情况的,每次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5分
|
中标公示(公告)信息发布
|
交易结果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
3.3.1交易结束后,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项目信息及交易结果公示或者录入信息有错误的,扣2分;
|
项目负责人
|
其他信息化操作
|
信息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
|
3.4.1因代理机构原因,发布的信息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需要在网站上修改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以上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
|
信息发布负责部门
|
信息化操作正确
|
3.4.2在信息系统中相关操作、设置有误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
|
代理机构在信息化操作过程中的其他行为
|
3.4.3因代理机构的行为造成影响交易活动工作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扣2~5分。
|
其它违反《系统数据推送操作注意事项》《省对市平台系统评价考核办法》等规定的行为
|
3.4.4视省对市考核扣分情况,扣5~10分。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扣20分。
|
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信息化操作及业务知培训
|
3.4.5不参加培训或培训未通过人员从事业务办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
四、现场交易活动过程
|
标前准备
|
交易准备工作良好
|
4.1.1开、评标材料准备齐全完整,发现有错漏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项目负责人、现场值班人员
|
人员到位情况
|
4.1.2 每个项目需(小型项目、询价项目除外)两名人员持证上岗、规范着装,违反以上规定的扣1分。
|
准时到达开评标现场
|
4.1.3交易前1小时到场,迟到30分钟以内的扣1分,超过30分钟的扣2分。
|
评委抽取
|
4.1.4评委抽取迟到,扣1分,抽取要求不符合我市管理规定的扣2分,冒名前来抽取或冒领评标专家名单的、泄露评标专家信息的扣3分,由于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失误,造成评标专家重新抽取的扣2分。
|
专家抽取部门
|
标中服务
|
熟悉流程、现场组织严密、程序规范
|
4.2.1主持人交易准备不充分,造成未准时交易的,扣2分;现场组织混乱或程序出错的,扣2分;对评标内容不熟悉的 扣2分,以上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
|
项目负责人、现场值班人员
|
工作人员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露开评标信息,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
|
4.2.2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扣3~10分。
|
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
4.2.3擅自离岗的扣2分。
|
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
4.2.4交易评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向监管部门反映的,扣2分
|
文件中有对应关系的应相互匹配,前后应一致,不得自相矛盾,分值设置错误等
|
4.2.5不匹配、自相矛盾、前后不一致或者分值设置错误等情况,每处扣1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
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合规
|
4.2.6未按照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支付评标评审费用的或按评标评审专家无理要求支付超出评标评审费用支付标准的费用时,未及时制止并反馈的,每一项扣2分。
|
值班人员
|
标后保障
|
应确保交易会顺利进行
|
4.3.1因代理原因导致交易失败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扣5~10分。
|
项目负责人、现场值班人员
|
项目结束后,应及时报送交易数据信息,如有质疑、异议及处理结果等应及时告知
|
4.3.2未按要求向业务科室报送项目信息、报送信息不完整、不规范、不及时或者有误的,扣1分;质疑、异议等或质疑、异议处理结果未及时告知中心保证金窗口人员的,扣1分。
|
相关科室
|
档案资料归档
|
4.3.3归档档案资料不完整、不规范或者不及时的,扣1分,告知后仍不改正的,扣3分 。
|
业务科室
|
五、纠纷处理
|
纠纷以及配合处理情况
|
按要求积极答复、配合处理,及时提供资料
|
5.1.1不予配合、不及时提供资料、不及时答复的,每次扣2分。
|
有关负责人
|
投诉、举报等情况
|
5.1.2被投诉、举报、信访或者存在舆情等查实的,扣5分。
|
六、行为
|
从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代理机构有下列(1~12项)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6.1.1无资质或超越资质允许范围开展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资质的除外;
6.1.2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将所承接的业务转让给他人的;
6.1.3在所提供中介(服务)的交易项目中竞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服务的交易项目的竞争主体提供咨询的;
6.1.4依法应当备案、审查的文件,不按照规定履行备案、审查手续,造成不良影响的;
6.1.5应使用而未使用交易文件示范文本的;
6.1.6发出的交易文件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6.1.7交易公告、答疑、交易结果公示、成交通知书等出现明显疏漏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6.1.8因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无法交易、评审,严重影响交易进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6.1.9拒绝接受或者阻挠公共资源监管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
6.1.10中介机构的资质、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造成不良影响的;
6.1.11不配合支持公共资源监管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或者对质疑、异议不及时、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6.1.12其他违反规定或扰乱交易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依据行业规定应当记录的不良行为。
6.1.13送审时交易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每处扣2分。
|
业务科室、交易服务科
|
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次扣20分
6.2.1在交易中有失公正或失误、失职、泄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6.2.2与项目单位或竞争主体相互串通,参与虚假招标、围标、串标、陪标的;
6.2.3因代理从业人员操作错误对中心日常考核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的;
6.2.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严重情形。
|
七、奖励
|
在交易活动过程中或其他行为被认可的
|
7.1.1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被采纳一条加1~3分。
|
相关科室
|
7.1.2对交易文件示范文本提出合理化修改意见被采纳的,每次加0.5~2分;参与编制交易文件示范文本的,视难易程度,每次加3~5分
|
7.1.3在交易活动过程中有效制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每次加2~5分。
|
7.1.4在项目交易、实施过程中被相关监管部门或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表彰、通报表扬的,每次加3~5分。
|
7、淮北市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及信用管理办法
淮公管〔2020〕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淮北市招标代理机构活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接受招标采购人委托代为组织招标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对进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名录登记
第三条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名录信息全市共享,每月更新一次。
第四条 代理机构拟进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业务,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到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理名录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信用承诺书(附件2);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专职人员等相关人员(职称证书、执业证书等)及驻淮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有健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代理工作、合同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性业绩不少于3例(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代理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代理合同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官网公告截图);
(五)《淮北市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登记表》(附件3);
第五条 代理机构办理名录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在淮北市有独立办公场所(设立专门档案室,配备档案管理设施)和代理招标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三)代理机构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人员数量与招标代理业务规模相适应,一般应不少于3人;
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实名登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不予进行名录登记:
(一)企业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淮北分支机构负责人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企业法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因招标采购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在限制期限内;
(四)在企业信息登记和申报名录中弄虚作假。
第七条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代理机构因各种原因无法在淮北市继续执业,应向相关招标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到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理名录登记退出手续。
第八条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组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测试,通过岗前测试的,由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工作牌。
第三章 代理机构选定
第九条 建议招标采购人参照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排名、信用扣分等情况,从名录登记中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条 代理机构被选定后,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被选定的代理机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放弃。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时,应使用国家规范文本签订代理合同。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在淮北市执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提供的代理项目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对不宜公开的商业信息和其他信息事项予以保密;
(四)接受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如实反映代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
(五)遵守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行为规范;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不得采用联合代理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多个代理机构服务。
第十四条 代理活动实行代理项目组负责制。代理机构接受招标采购人委托后,应当组建两人及以上的项目组(其中一人为代理项目组负责人),在项目登记时确定项目组名单。项目组人员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变更,拟更换人员的资历条件不得低于原先人员的资历条件,且须经招标采购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组负责人现场参加开标活动,全程组织评标。
项目组负责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半年以上,具备工程建设类或经济类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类执业资格;
(二)熟知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和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等专业能力;
项目组其他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从事招标采购代理工作满三个月;
(二)熟悉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和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等专业能力。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受招标采购人委托办理招标采购事宜,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需明确招标代理范围、权限、期限、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及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合同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时,项目组成员应在代理合同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件证明。项目组成员必须符合项目组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资格条件,且为名录登记在册人员。
在开评标阶段,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情况,至少在开标截止时间半小时前到场,做好相关开评标准备及服务工作,确保开评标活动有序进行。项目组成员在现场应当按照要求佩戴工作牌,并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接受信用评价管理,参加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受招标采购人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一)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请招标备案;
(二)拟定招标方案;
(三)拟定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并按程序发布;
(四)组织开标、评标,做好记录;
(五)协助办理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等事宜;
(六)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推送要求,项目交易所有环节按照规定流程完整操作,每个交易流程相关数据填写准确,保证数据推送质量和时效;
(八)建立代理业务受理台账,从文件清单编制、工作时间节点安排、责任人员、工作推进进度等各个环节进行台账管理;
(九)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信用考评及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淮北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行信用考评制。信用考评制由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代理机构的人员在岗、履约、内部管理和遵规守纪等方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信用考评的依据,主要内容如下:
(一)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的真实性;
(二)委托代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数据上传的完整真实和时效性;
(四)配合招标采购人答复投标人质疑、异议,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招标代理从业情况。
第十九条 被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暂停代理业务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实施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合同;
(二)已经开始实施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濉溪县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淮北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考评细则
第一条 根据《淮北市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及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入淮北市名录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代理机构在淮北市开展执业活动,根据项目属性组成项目组,项目组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
第四条 淮北市招标代理机构完成名录登记并不少于3名从业人员通过岗前测试,赋予60分的初始分。在初始分的基础上,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其从业行为进行信用加分或扣分。
从名录登记之日起,一年为一个计分周期。扣分达到一定分值后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业务等考评管理。
信用考评排名采用计分制,对代理机构加分和扣分进行累加,依据累加后的总分进行信用排名,每月定期更新。
第五条 考评内容
(一)项目从代理至结束,全过程未出现任何错误,加0.5分;
(二)积极配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开展,招标代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受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表扬,加3分。
信用加分申请于每月25日前对上月代理项目(以发放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进行一次性集中上报核验。
(三)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每次扣1分:
1、未按规定向代理机构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2、项目前期资料不完整;
3、项目前期资料补送不及时;
4、场地预约时间及延期变更错误;
5、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内容表述前后不一致;
6、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电子档与纸质不一致;
7、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内容表述不一致;
8、中标结果公告未按时发布;
9、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内容缺失;
10、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上传;
11、开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未报送流标原因分析等相关报表;
12、开标准备工作不充分,未按照要求维护现场秩序,造成开标现场混乱但未影响正常开标;
13、评标资料不完整,相关评标表格未准备齐全;
14、项目组成员无故早退或中途离场;
15、归档资料(含质疑异议、投诉受理及处理结果材料)未按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及时提供;
16、澄清延期未进行场地变更;
17、中标通知书未按时发放;
18、无合理原因未按要求及时发起清退保证金;
19、项目注册填写不完整,附件不齐全,名称错误;
20、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上传中出现招标文件获取时间错误、项目金额错误;
21、开评标项目信息上传不及时。
(四)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每次扣3分:
1、编制招标文件时对规范文本擅自修改未注明;
2、上传招标文件附件资料电子版不完整;
3、招标代理工作效率较低,不能满足招标采购人需求;
4、开标、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行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不及时报告;
5、发布的中标(成交)公示(含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或发放的中标通知书内容有误;
6、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
7、办理代理业务人员未在本公司办理名录登记;
8、因代理机构原因影响正常开标;
9、在招标文件挂网期间,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受理质疑异议;对质疑异议不及时、不按规定处理,引起投诉,经查被认定有责任;
10、所代理业务因被质疑异议、投诉修改招标文件重要条款;
11、代理机构到场人员与签订的代理协议合同项目组成员不一致;
12、未经招标采购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组成员;
13、因代理机构原因,发布的信息有误;
1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推送不及时或数据填报错误或数据推送环节不完整;
15、未按要求统一着工作装、未佩戴工作牌或不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安排;
16、未在指定询标区询标;
17、评标资料未按要求封存,相关资料带离评标区未造成泄密;
18、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驻淮人员等发生变更,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未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登记;
19、未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求参加会议、培训、考试等事项。
(五)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每次扣5分:
1、编制的招标文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以明显不合理条款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违规抬高投标资质门槛;
2、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代理机构明知招标采购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明确指出或顺从招标采购人不合理要求直接挂网上传;
3、携带电子通讯设备进评标区;
4、编制的预算、工程量清单不全面、不准确,超过相关规定的允许误差;
5、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造成招标失败或引起重大舆论舆情事件;
6、未按规定签订代理合同或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7、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或上传的数据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认定有责任;
8、不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信用考评;
9、无正当理由放弃代理业务;
(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暂停3-6个月不得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项目:
1、擅自修改经过招标采购人同意并加盖招标采购人公章的招标代理成果文件或擅自修改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资料;
2、在评标专家评标过程中,代理人员干扰评标专家评标工作;
3、与所代理招标项目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采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招标代理资质;
(七)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即时清退出淮北市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并视情节限制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7-12个月不得进入淮北市招标代理名录登记;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为投标人提供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2、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向投标人收取回扣;
3、与招标采购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4、名录登记信息涉嫌弄虚作假;
5、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6、隐瞒事实,歪曲招标投标活动真实情况;
7、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或专业能力不足造成重大影响;
8、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招标采购人、行业部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考评单位,应及时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进行考评记录。涉及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信用扣分的考评记录加盖公章后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收到考评记录后,1个工作日内约谈代理机构相关责任人,填写《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考评扣分确认书》。
第七条 信用排名披露
采用日统计月排名,信用加分和信用扣分进行累加。每月初发布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的信用排名表,包括信用总分、信用扣分、信用加分、从业人员扣分、相关业绩等内容。上一年度考评信用总分延续至下一年度。
第八条 信用考评处理结果披露
(一)考评周期内,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信用考评扣分5—10分,对代理机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同时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披露,并推送至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
(二)考评周期内,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信用考评累计扣分11—15分,对代理机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进行约谈,清退出名录登记,并限制该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12个月不得进入淮北市招标代理名录登记,同时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披露并推送至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
(三)考评周期内,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信用考评累计扣分16—20分,对代理机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进行约谈,清退出名录登记,并限制该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18个月不得进入淮北市招标代理名录登记,同时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披露并推送至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
(四)考评周期内,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信用考评累计扣分21分及以上,对代理机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进行约谈,清退出名录登记,并限制该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24个月不得进入淮北市招标代理名录登记,同时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披露并推送至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
第九条 量化考评计分结果作为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管理、监督考核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对通报批评、暂停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处理结果告知函3个工作日内向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受理的异议事项作如下处理:
(一)异议成立,将处理结果予以撤回;
(二)异议不成立的,继续执行处理结果。
8、阜阳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阜公管〔2018〕18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建设工程或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代理机构及从业行为的管理实行“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由聘用人(招标人、采购人)负主体责任,监督管理部门负监督责任。
第四条 代理机构代理项目前应与招标人(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协议的格式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协议的内容由招标人(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代理协议应清晰、合规、协议内容无漏项。
第五条 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代理机构在进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前,建立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代理机构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1.《营业执照》需包含招标采购代理的范围;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资质)证书》(如有);
3.建设工程类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报送和公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的通知》(建招〔2018〕5号)进行登记并提供登记后的截图;
4.本地(阜阳市行政区域内)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外地(阜阳市行政区域外)代理机构本地业务负责人任命书及联系方式;
5.《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6.进场从业人员名单、相关技术或从业证书、执业印章(如有)、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7.进场从业承诺书;(见附件1)
8.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资料;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六条 招标采购代理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形成的相关成果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答疑等)等除必须经招标人签字盖章外,还应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单位印章。
第七条 代理机构在受托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为招标(采购)人提供咨询服务,按照规定程序和环节,准确、及时、完整地推送交易数据。
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代理项目建立代理业务档案,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最迟在交易合同签订7日内,向招标(采购)人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档交易档案,交易档案应齐全、完整、目录清晰,并按国家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妥善保存交易档案。
第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对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协议内容合法完整性、权责落实情况、违反协议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十条 从业不良行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发现:
1、招标人在履约过程中发现;
2、市场主体在异议、投诉或举报等过程中发现;
3、监督人员在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
4、监管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
5、其他监管渠道中发现。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阜阳市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场从业不良行为情形》(见附件2),经由聘用人(招标人)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分别对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纳入代理机构及人员信用档案,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
第十二条 聘用人(招标人)作出处理的方式有:
1、扣除履约保证金;
2、解除协议;
3、要求赔偿损失;
4、申请有关监督机关处理;
5、一定期限内不聘用其代理本单位招标项目;
6、其他约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方式有:
1、提醒谈话;
2、责令限期改正、对项目负责人记不良行为记录;
3、通报批评;
4、暂停招标代理业务进行整顿;
5、其他法定或约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行政处罚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或其它违规违约行为,应由聘用人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聘用人依规依约处理,并将督促聘用人履职的意见、建议、提醒等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参照执行,可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阜阳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阜招管﹝2015﹞104号)同时废止。
附件2:阜阳市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场从业不良行为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为招标人提供违法、违规的咨询服务的;
2、与投标人及其他市场主体串通投标的;
3、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4、擅自修改已备案的相关成果文件的;
5、未按要求使用我市制定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
6、未拒绝招标人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招标采购文件出现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的;
7、项目负责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或提供虚假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
8、进场从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上岗证或佩戴其他人员上岗证;
9、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现场的从业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10、从业人员擅自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封闭区的;
11、因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澄清、修改等资料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存在违法、违规条款拒不修改,引起争议或投诉等问题的;
12、开标等活动现场组织混乱的;
13、未经批准推迟开标、无正当理由不组织开标或因从业人员迟到不能按时开标的,擅自中途停止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
14、发出的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等资料与提供评委会评标所使用的资料不一致的;
15、评标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存开评标资料或解封后保管不善的;
16、开标记录、公示信息出现错误的;
17、定标后未在规定时间提交中标结果公示的;
18、因不当代理行为导致招标过缓、招标失败,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19、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造成交易数据传送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
20、见证的合同条款违反招投标有关文件规定的;
21、代理业务资料未及时完整建档立卷和移交招标(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影响项目进展的;
22、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不及时,造成投诉的;
23、对评标报告中投标人违法、违规信息隐瞒不报;
24、其他违法、违规从业行为的或其他不良行为。
9、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公管〔2019〕128号
寿县、凤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局属各科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加强对招标采购代理行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行为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25日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行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加强对招标采购代理行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在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性项目)中,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招标人(采购人)委托,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交易方式确定中标人(供应商)业务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实行代理机构实名登记制度。代理机构实名登记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建立、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实名登记、自主选择、择优经济”的原则。
第五条 代理机构名录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研究解决代理机构名录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二)负责对名录内的代理机构进行动态考评管理,督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采购人)对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记录;
(三)建立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四)负责处理名录内代理机构不良行为;
(五)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代理机构信用查询系统;
(六)组织开展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七)制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场行为规范。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代理机构实名登记名录工作;
(二)负责建立代理机构信用查询系统;
(三)对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活动进行动态记录。
第八条 招标人(采购人)逐项对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履约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第三章 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通过实名登记的方式,申请进入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名录,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开展代理业务。代理机构连续一年在本市没有承接项目或不参加考核的,暂停该机构在本市平台开展代理业务权限。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进入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名录:
(一)企业法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企业法人在“信用中国”或各级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被列入“黑名单”且仍在“黑名单”有效期之内的;
(三)近1年内(自实名登记截止之日起追溯1年)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在淮分支机构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因招标采购代理违法违规行为,被市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禁止、限制承接招标(采购)代理业务,且未解禁或未被取消限制的;
(五)在企业信息登记和申报名录中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申请进入工程类代理机构名录,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办理信息登记;
(二)从业人员应是本公司职工(具有近三个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缴费证明),应具有工程建设类职业资格(含招标师)或者取得省级招标投标协会颁发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证书,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活动等相应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进入政府采购类代理机构名录,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财政部门指定网站办理信息登记;
(二)从业人员应是本公司职工(具有近三个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缴费证明),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名录内的代理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提供的代理项目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接受各级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各级监督部门如实反映代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
(四)企业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代理机构名录日常管理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五)遵守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场行为规范;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采购人)委托后,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招标人(采购人)的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报批;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
(三)组织开标、服务评标、协助定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协助招标采购人进行澄清,答复投标人(供应商)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质疑);
(五)配合相关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情况书面报告;
(六)配合各级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七)对所代理项目的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并移交;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接受信用评价管理,参加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从业人员需挂牌上岗。
第十六条 代理活动实行代理项目负责人制度。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采购人)委托后,应当组建能满足项目需要的2人及以上的项目组(其中1人为代理项目负责人),在招标公告(采购公告)发布前需向交易中心项目联系人提供项目组名单。
项目负责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熟知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工程类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登记)在本单位的工程建设类职业资格或招标师职业资格(水平)或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
第四章 信用评价及管理
第十七条 名录内代理机构实行信用评价动态管理。信用评价主体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采购人)。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采用累计计分制,满一年(12个月)为一个计分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进入名录内代理机构赋予信用评价初始分100分,发生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采取即时评价和年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信用评价结果归入信用评价系统。即时评价由各评价主体按照相关评价细则标准进行,年度检查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组织。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同时记入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作为代理机构名录使用、创优评先、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的实施与管理,按《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及管理细则》执行。
第五章 代理机构的选用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采购人)应根据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情况、项目特点以及代理机构专长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名录内的代理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视情节严重停止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1-3年。
第二十四条 名录内的代理机构在一个计分周期内,信用评价累计被扣40分的,代理机构名录管理使用系统自动停止该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使用从事代理活动一年。
第二十五条 进入名录后代理机构,如情况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出名录。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采购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故对招标(采购)项目不按期签订合同的;
(二)与代理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寿县、凤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照执行。原《淮南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淮公管〔2018〕4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及管理细则
附件: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及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采购代理市场秩序,提高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行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名录内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代理活动、进场行为规范、代理项目履约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合法、客观、审慎的原则;
(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
(四)谁评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五)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
第二章 评价主体和内容
第四条 信用评价主体包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采购人)(以下简称评价单位)。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名录内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行为规范进行动态记录;招标人(采购人)对代理项目履约行为等进行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分三个等次:1、分轻微不良行为,2、一般不良行为,3、严重不良行为。依据评价类别不同,分别按照附表1、表2、表3执行。
第六条 进入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名录的代理机构,系统自动赋予信用评价初始分100分。在信用评价初始分的基础上,评价单位对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对良好行为进行加分。
第七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时,因存在不良行为被扣除信用分值累计达到规定分值时,暂停该代理机构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
(一)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不良行为,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被扣除5分及以上不到10分的,预警公告一次。
(二)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不良行为,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被扣除10分及以上不到20分的,暂停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接新项目2个月。
(三)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不良行为,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被扣除20分及以上不到40分的,暂停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接新项目6个月;
(四)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不良行为,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被扣除达40分,代理机构名录管理使用系统自动停止其代理活动一年;
第八条 代理机构因同一个不良行为被不同部门扣分的,参照事不两罚的原则,取扣分值最高的计入代理机构信用分值。在暂停承接新项目期间,因不良行为扣分再次被暂停的,暂停时间累计计算。
第三章 评价组织
第九条 评价单位应及时对代理机构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收到评价单位《信用评价扣分表》后直接公示信用记录计分信息,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代理机构动态选用管理、监督考核的依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
一个计分周期结束后,评定一次信用等级,同时公示代理机构一年内代理的无差错项目数量,作为第二年招标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时参考。
第十二条 每次良好行为信用评价加分和每次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扣分有效期均为一年,满一年后信用评价加分和信用评价扣分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对评价单位信用记录计分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单位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评价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在收到代理机构书面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评价单位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同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发出暂停记分的通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异议人。
第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自动实时汇总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定期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在公示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评价单位暂停或撤回指令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将评价单位的评价计分予以生效。
附表1: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采购)项目代理活动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代理机构名称:
|
项目名称:
|
序号
|
类别
|
评价内容
|
扣分标准
|
扣分点
|
计分
|
备注
|
1
|
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分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
|
1.1
|
严重不良行为
|
1.在信用评价时弄虚作假的
|
每发生1次,扣10分
|
|
|
|
2.提供虚假材料
|
|
|
|
3.与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供应商)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
|
|
|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
|
|
5.泄露应当保密与交易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
|
|
6.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
|
|
7.因招标文件编制不合法、不合理、不严谨引起投诉或导致招投标活动无法进行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
|
|
8.其他失误引发争议造成招标活动延误或无法进行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
|
|
9.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的
|
|
|
|
10.在招标活动中因不仔细、不认真造成工作失误,引起投诉的。
|
|
|
|
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被市级以上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
|
|
|
12.在交易项目中,上传的数据出现严重错误,导致省考指标失分的。
|
|
|
|
13.开标记录、评标数据统计出现错误并影响中标结果的
|
|
|
|
1.2
|
一般不良行为(共13条)
|
14.未经备案推迟开标或无正当理由不组织开标或专职人员迟到不能按时开标以及擅自中途停止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
|
每发生1次,扣5分。
|
|
|
|
15.因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引发争议或引起投标人理解混乱的
|
|
|
|
16.制作的招标文件违反负面清单的
|
|
|
|
17.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受理异议(或质疑)处理不按照规定进行的
|
|
|
|
18.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开标时间推迟,通知发布时间距离开标时间不足3日的。
|
|
|
|
19.发布的中标公告或发放的中标通知书内容有误的
|
|
|
|
20.发布的中标公告或发放的中标通知书内容有误的
|
|
|
|
21.被投诉,经查认定是有责的
|
|
|
|
22.需要进行标前论证的项目,未进行标前论证的
|
|
|
|
23.不按要求使用或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或其他文书的
|
|
|
|
24.被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批评的或者在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活动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者和当事人串通影响投诉处理的
|
|
|
|
25.招标文件修改后仍未通过
|
|
|
|
26.在交易项目中,上传的数据错误,无法弥补的。
|
|
|
|
1.3
|
轻微不良行为(共7条)
|
27.进场交易的项目,招标文件未经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复审签字并盖章的
|
每发生1次,扣3分
|
|
|
|
28.要求投标企业资质、报名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金额、业绩条件、工程付款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等关键内容填错的
|
|
|
|
29.组织评标时,发出的招标文件与供评委会评标所使用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
|
|
|
|
|
|
|
|
|
30.遗漏上传招标文件相关附件的
|
|
|
|
31.无故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招投标书面报告的
|
|
|
|
32.交易活动中,上传数据错误,需要修改的。
|
|
|
|
33.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未经同意,擅自进入评标区的。
|
|
|
|
序号
|
类别
|
评价内容
|
加分标准
|
加分点
|
计分
|
备注
|
2
|
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
|
良好行为 (共5条)
|
1.企业上年或本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级行业行政部门表彰(表扬)的,以发放证书(或文件)时间为准
|
分别加6、4、2分,若同时具备,以最高为准,不重复累计
|
|
|
|
2.名录内备案的人员上年或本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级行政部门表彰(表扬)的,以发放证书(或文件)时间为准
|
|
|
|
3.积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活动,提出良好建议被采纳且有助于投诉案件客观、公正、有效处理的
|
为每个项目加2分
|
|
|
|
4.对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及时反映,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处理的
|
每次加2分
|
|
|
|
5.积极参与、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安排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并得到认可的
|
根据工作实绩,每次分别加1、2、3分
|
|
|
|
附表2: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规范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代理机构名称:
|
项目名称:
|
序号
|
类别
|
评价内容
|
扣分标准
|
扣分点
|
计分
|
备注
|
1
|
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分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
|
1.1
|
严重不良行为(共3条)
|
1.开、评标组织人员出现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情形的
|
每发生一次,扣10分
|
|
|
|
2.未认真维持开、评标现场秩序,致使开、评标组织混乱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
|
|
|
|
3.代理机构从事交易活动的人员未经过备案的或非本代理机构备案人员的
|
|
|
|
1.2
|
一般不良行为(共6条)
|
4.代理机构向市公管局报备的项目组成员,一年内变动达到三次及以上的
|
扣5分
|
|
|
|
5.开、评标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移交现场资料的
|
每发生一次,
扣3分
|
|
|
|
6.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的统计数据未按时上报或上报错误的
|
|
|
|
7.被市公管局或市交易中心通报批评的
|
|
|
|
8.项目资料无故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归档的
|
|
|
|
9.代理机构不服从市公管局或市交易中心现场管理的或违反相关规定的
|
|
|
|
1.3
|
轻微不良行为(共12条)
|
10.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要求系统退回操作的
|
每发生一次,
扣2分
|
|
|
|
11.进入开、评标区域未按规定挂牌的
|
|
|
|
12.随意变动开、评标场地的
|
|
|
|
13.未按规定核对评标专家身份和采购人(招标)代表人代表授权函的
|
|
|
|
14.评标期间未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的
|
|
|
|
15.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投标人(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进行澄清的
|
|
|
|
16.未按规定,发放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和异地差旅费用的
|
|
|
|
17.未及时、准确发起保证金退付指令的
|
|
|
|
18.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工作环境脏、乱、差的,或被有关部门明察暗访通报批评的
|
|
|
|
19.代理机构未按要求参加市公管局和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会议或活动的
|
|
|
|
20.未按规定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
|
|
|
21.开、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关闭电器、设备的
|
每发生一次,
扣1分
|
|
|
|
序号
|
类别
|
评价内容
|
加分标准
|
加分点
|
计分
|
备注
|
2
|
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
|
良好行为(共3条)
|
1.对市公管局、交易中心布置的工作能及时完成,并得到表扬的
|
每次加3分
|
|
|
|
2.对评审专家违规行为按要求进行扣分的,并得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确认的
|
每次加2分
|
|
|
|
3.在年度项目办结率(以项目资料移交归档为准)排名前十名的
(1-3名加5分、4-7名加3分、8-10名加2分)
|
分别加5分、3分、2分
|
|
|
|
10、关于印发《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公管〔2020〕4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加强对招标采购代理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6日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行为,加强代理机构建设,提升从业人员素养,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是指承接进入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交易项目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上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未能规范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立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并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与披露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县信用信息共享互通,县监管机构在对代理机构记录的次日应将相关情况报送至市监管机构统一汇总。
第四条 监管机构主要通过日常管理,监督执法,投诉、信访事项处理,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查实处理的案件等途径获取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信息。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当事人在发现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后,应当及时告知监管机构。
第五条 不良行为处理坚持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惩教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为本办法的附件,是监管机构开展不良行为记录的标准。
第七条 不良行为记录采用记分制,记分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限过后,对应记录分值消除。已被记录不良行为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年内再次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记分采取累加。
第八条 监管机构在记录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前应认真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做出认定后应书面告知被记录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并于规定期限内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及服务平台披露其不良行为信息。
第九条 市监管机构根据不良行为记录累计分值将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分为黄牌、红牌、紫牌、黑牌四个等级。
(一)累计记分值在10分以上(含)20分以下(不含)的代理机构、累计记分值在5分以上(含)10分以下(不含)的从业人员为黄牌,黄牌期限为一个月;
(二)累计记分值在20分以上(含)30分以下(不含)的代理机构、累计记分值在10分以上(含)15分以下(不含)的从业人员为红牌,红牌期限为三个月;
(三)累计记分值在30分以上(含)50分以下(不含)的代理机构、累计记分值在15分以上(含)25分以下(不含)的从业人员为紫牌,紫牌期限为六个月;
(四)累计记分值在50分以上(含)的代理机构、累计记分值在25分以上(含)的从业人员为黑牌,黑牌期限为十二个月。
累计记分值在20分以下(不含)的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信息、累计记分值在10分以下(不含)的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为一个月;累计记分值在20分以上(含)的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信息、累计记分值在10分以上(含)的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与相对应的红牌、紫牌、黑牌期限保持一致。披露期满,不再记牌,对应分值转为后台管理。
第十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代理机构管理和信用评价应用的重要内容,各项目单位应将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代理机构参与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的资格条件,不得委托处于披露期的黄牌、红牌、紫牌、黑牌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事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不良行为等级为黄牌、红牌、紫牌、黑牌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停止项目受理,被挂黄牌、红牌、紫牌、黑牌之前已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内登记注册的项目可继续办理。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分随人走,不因调整从业单位而消除。
第十三条 监管机构应当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体系联建机制。
第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提供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的发布、查询等服务。
第十五条 在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规定与《铜陵市建设工程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办法》(建政〔2016〕154号)相关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铜公管〔2017〕96号)同时废止,此前依据原办法对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所代理业务按规定应进而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3分。
二、超越委托人授权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3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招标代理业务的,限制代理期限内接受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10分。
三、交易文件出现以下情形的,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予以记分:
1、交易文件存在抬高资质门槛、排斥限制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投标情形的,每次记5分。
2、交易文件出现除本条第一款外的其他违反《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情形的,每有一项记1分。
3、交易文件存在编制不规范、不严谨、前后条款矛盾、歧义等情况或者因自身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内容不完整、有偏差,导致投标人被废标的,每次记2分;造成项目投诉或流标的,每次记5分。
四、交易文件及交易结果未及时在系统中向监管部门推送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2分。
五、组织开评标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予以记分:
1、在开评标过程中因准备工作不充分、数据录入有误、投标资料收集不完整等问题,引起开标秩序混乱、评标工作延误的,每次记2分。
2、评标过程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以带有误导性或倾向性言语影响评委等干扰独立评审行为的,每次记3分。
3、因开评标过程资料收集保管不当对后期质疑异议、投诉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次记5分。
六、代理机构在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予以记分:
1、发布信息不及时、不符合省数据规范要求、业绩公示不符合规定,小额工程项目公告不符合规定的,每次记2分。
2、发布的预中标公示、中标(成交)公告等内容有误的,每次记3分。
七、处理质疑、异议和配合监管部门投诉处理时出现以下情形的,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予以记分:
1、不按规定受理回复质疑异议、对质疑异议问题未明确响应回答或存在推诿现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记2分;造成流标或引起投诉等严重后果的,每次记10分。
2、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的,每次记5分。
八、代理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5分。
九、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工作检查的,在调查、工作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10分。
十、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20分。
十一、在所代理的交易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20分。
十二、存在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50分。
十三、在代理过程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根据造成的不良后果严重程度,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2-5分。
11、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标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评价及运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高质服务工程”,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采购等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需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招标代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市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入场服务行为评价
第四条 中心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评价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履职尽责等行为信息进行评价。进入市交易平台开展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均须签署《招标代理机构入场执业服务承诺书》。
第五条 中心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制度。
第六条 进入市交易平台开展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年度登记及服务能力测试后,入场服务均需接受服务评价。
第七条 登记分年度登记和单项登记。单项登记采用一事一登记的方式。单项登记的代理机构应在签订委托合同之后,提供曾代理同等或高于类似业务的业绩证明、项目组人员名单,书面向中心申请单项登记及临时代理编号。合同终止后登记自动失效。
第八条 中心根据工作实际,定期调整并完善评价标准。
第三章 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第九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采取计算综合得分的方法。综合得分由基础分(100分)、奖励加分、扣分项两部分组成。
综合得分=基础分(100分)+奖励加分-扣分项
第十条 加分内容
(一)有创新意识,主动向市交易中心书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每件加3分。
(二)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活动,并从中发挥积极影响和骨干作用的,每次加3分。
(三)主动向市交易中心反映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并经核实的,每次加4分。
第十一条 扣分内容
(一)文件发布
1.招标公告、澄清公告等信息发布出现明显误差或内容存在错别字,每次扣4分;
2.招标公告、澄清公告、中标公告等交易信息发布出现错误,须通过修改系统数据或退回已操作流程才能修改错误的,每次扣6分;
3、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未载明联系电话,或者被投标人反映在工作日期间电话多次拨打无人接听的,经查属实的,每次扣2分;
4.成交公示未在评审结束即刻上传,影响考核及时性的,每次扣5分。
(二)专家抽取
1.未按规定要求的时间提交专家抽取申请单或未在规定的时间抵达专家抽取室的,每次扣2分;
2.未按规定在申请单中明确专家回避条件,影响评标工作正常开展的,每次扣5分。
(三)开评标规范
1.开标评标准备工作不充分或者组织程序混乱,出现明显差错的,每人次扣3分;
2.开标人员与配备表名单不符,每次扣6分;
3.开标人员未按规定佩戴中心确定的工作牌、工作服,每次扣6分;
4.在组织开评标活动中,代理机构人员未按要求时间到达开标现场,影响投标人递交标书,或提前离场每人次扣4分;
5.在评标过程中影响评委公正评标的言行,干预评标专家正常评标活动的,每次扣5分;
6.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保密义务导致评标信息泄密的,每次扣5分;
7.开评标期间,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与评标专家或者投标人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3分;
8.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每次扣6分;
9、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工作期间串岗聊天、做与评标工作无关事情的,每次扣3分;
10、未能按照规范发放评标费或者规定方式发放评标费用,每次扣3分;
11、开、评标人员不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开评标活动的合理安排或有抵触,每次扣2分。
(四)资料存档
1、存档资料未按中心给定的目录提交或存档资料未按要求装订成册,每次扣3分;
2、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中标通知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或出现内容错误,每次扣3分;
3、未按省公管办要求在中标通知书发放40日内提供施工合同备案的,每次扣3分。
(五)服务规范
1、未按规定预约开评标场地(含样品室),有预先抢占开评标场地而未安排开评标的,项目开评标取消未及时释放开评标场地资源,每次扣2分。
2、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被投标人、招标人等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属实的,每次扣3分;
3、评审结束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及时通知投标人离场,或者不及时整理现场,影响开评标区域管理的,每次扣2分。
(六)相关工作
1、招标项目信息或数据被省公管办扣分,每次扣6分;
2、交易过程使用的自有设备操作存在病毒影响系统、网络安全,每次扣2分;
3、未能按交易中心要求提供项目资料、统计数据、信息稿件的。项目宣传信息提供率低于项目总数10%,每次扣2分;
4、未能按交易中心要求参加有关座谈、培训活动的,每次扣2分。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中心每季度公布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情况,每年度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年度“评价推荐机制”。将年度评价情况,以中心发文、交易网站公开公示等形式评价推荐的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采购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考评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会根据情节轻重通过信息屏蔽、从业人员重新测试等措施,限制入场提供代理服务。
(一)在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过失,导致交易活动产生涉诉涉讼、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等严重后果的。
(二)有违法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三)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四)综合得分低于60分或扣分超过40分的中介代理机构(五)行政监管部门给予禁止代理业务处罚的、有披露时间的,从其规定。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知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心书面提出,并详细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依据。中心经过调查核实,认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评价细则
扣分内容
|
扣分标准
|
招标公告、澄清公告等信息发布出现明显误差或内容存在错别字
|
-4
|
招标公告、澄清公告、中标公告等交易信息发布出现错误,须通过修改系统数据或退回已操作流程才能修改错误的
|
-6
|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未载明联系电话,或者被投标人反映在工作日期间电话多次拨打无人接听的,经查属实的
|
-2
|
成交公示未在评审结束即刻上传,影响考核及时性的
|
-5
|
未按规定要求的时间提交专家抽取申请单或未在规定的时间抵达专家抽取室
|
-2
|
未按规定在申请单中明确专家回避条件,影响评标工作正常开展的
|
-5
|
开标评标准备工作不充分或者组织程序混乱,出现明显差错的
|
-3
|
开标人员不足三人或与配备表名单不符
|
-5
|
开标人员未按规定佩戴中心确定的工作牌、工作服
|
-5
|
在组织开评标活动中,代理机构人员未按要求时间到达开标现场,影响投标人递交标书,或提前离场
|
-4
|
在评标过程中影响评委公正评标的言行,干预评标专家正常评标活动的
|
-6
|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保密义务导致评标信息泄密的
|
-6
|
开评标期间,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与评标专家或者投标人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
|
-3
|
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
-6
|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工作期间串岗聊天、做与评标工作无关事情的
|
-3
|
未能按照规范发放评标费或者规定方式发放评标费用
|
-3
|
开、评标人员不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开评标活动的合理安排或有抵触
|
-2
|
存档资料未按中心给定的目录提交或存档资料未按要求装订成册
|
-3
|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中标通知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或出现内容错误
|
-3
|
未按省公管办要求在中标通知书发放40日内提供施工合同备案的
|
-3
|
未按规定预约开评标场地(含样品室),有预先抢占开评标场地而未安排开评标的,项目开评标取消未及时释放开评标场地资源
|
-2
|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被投标人、招标人等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属实的
|
-3
|
评审结束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及时通知投标人离场,或者不及时整理现场,影响开评标区域管理的
|
-2
|
招标项目信息或数据被省公管办扣分
|
-8
|
交易过程使用的自有设备操作存在病毒影响系统、网络安全
|
-2
|
未能按交易中心要求提供项目资料、统计数据、信息稿件的。
|
-2
|
未能按交易中心要求参加有关座谈、培训活动的
|
-2
|
主动向市交易中心反映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并经核实的
|
+4
|
有创新意识、主动向交易中心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
|
+3
|
积极参加市交易中心组织的活动,并从中发挥积极影响和骨干作用的
|
+3
|
12、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亳公管委办〔202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亳州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亳州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细则(试行)》已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20年9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注册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接受招标人委托代为组织招标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负责对代理机构进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交易平台)从事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 代理机构实行网上注册登记管理,注册登记的信息全市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代理机构拟进入本市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在市交易平台上自主登记,签署企业承诺书,并承诺对以下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包含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信息;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办法等;
(四)拟派从业人员的工程建设类中级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信息;
(五)近3年代表性业绩;
(六)企业承诺书承诺的相关内容;
(七)其他登记信息。
第六条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市交易平台上自行更新。
第七条 代理机构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执业时,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及时在市交易平台上自行办理退出登记。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八条 代理机构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具备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代理机构正式人员(以缴纳社保为准);
(二)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操作规范;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不得采用联合代理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多个代理机构服务。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办理招标事宜,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招标代理范围、权限、期限、项目负责人、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合同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一)协助招标人准备项目招标前期资料,并通过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系统进行项目注册;
(二)拟定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并按规定程序发布;
(三)协助招标人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
(四)组织开标、评标、做好记录;
(五)协助办理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合同备案;
(六)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自觉遵守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流程,服从市公管局监督管理;
(八)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公管办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推送要求,项目交易所有环节按照规定流程完整操作,每个交易流程涉及数据填写准确,保证数据推送质量和时效;
(九)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刻录好音视频资料,作为招标资料一并存档。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书面情况报告等主要环节的备案和开标、评标应由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办理或组织,并由项目负责人及编制人员签名。
第四章 代理机构选取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根据市场情况及项目情况,参考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合理制定代理费控制价。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信用评价情况、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长、从业人员、业绩和考评结果等情况,采用竞价和随机抽取的方式择优选取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采用竞价方式选取代理机构的,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招标人在市交易平台系统发布竞价方式选取代理机构的项目公告,代理机构可在1个工作日内自愿报名;
(二)招标人从报名的代理机构中选取3家及以上单位发起竞价。报名少于3家的,招标采购人应当评估竞价控制价设臵是否合理后,进行第二轮竞价。
(三)招标人发起竞价后,市交易平台系统即时通知代理机构联系人,代理机构1个工作日内进行一次性报价,报价不能高于控制价;
(四)报价最低的单位为选取的代理机构,有多个代理机构报价相同且最低的,由招标人从中自行选取。
第十九条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取代理机构的,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招标人在市交易平台系统发布随机抽取方式选定代理机构的项目公告,代理机构可在1个工作日内自愿报名;
(二)招标人从报名的代理机构中选择3家及以上单位进行随机抽取选定1家。报名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评估控制价是否合理后,进行第二轮随机抽取。
第二十条 第二轮选取代理机构报名少于3家的:有2家报名的,招标人可直接发起竞价或随机抽取;有1家报名的,招标人可直接选取报名的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机构报名的,招标人可从市交易平台登记的代理机构中直接选取1家代理机构,但代理服务费金额不得高于第二轮设定的控制价。
第五章 考评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公管局建立代理机构考评标准,实行代理机构周期考评计分制。考评计分结果作为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公管局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随机监督检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招标项目进行集中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受到相关部门禁止或暂停代理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合同;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处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亳州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代理机构服务质量,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进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交易平台”)从事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代理机构在市本级开展执业活动时,根据项目需要成立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应熟悉并掌握相关法规规章和市交易平台操作规范。项目组成员名单应在项目开始前在市交易平台网上自主登记。项目组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考评工作。
第五条 进入市交易平台注册登记的代理机构,自动赋予100分的初始分,在初始分的基础上由市公管局、市交易中心对其从业行为进行扣分或加分。
考评采用计分制,从注册登记之日起,一个年度为一个考评周期,扣分和加分结果累计计算,达到一定分值后分别予以警示、约谈、通报等考评管理,并在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
第六条 考评内容
(一)平台交易
1.项目发包上传招标资料不完整(包含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的扣3分;
2.场地预约时间及延期变更错误的扣3分;
3.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账户信息等内容错误的扣3分;
4.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电子版与纸质版不一致的扣3分;
5.澄清延期未进行场地变更的扣3分;
6.中标候选人公示与评标结果内容不一致的扣3分;
7.中标结果公告未按时发布的扣3分;
8.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内容缺失或存在与公告无关的超链接的扣3分;
9.中标通知书规定时间内未发放的扣3分;
10.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上传的扣3分;
11.非系统原因,平台数据推送不及时的,每个数据扣3分;
平台数据填报错误的,每个数据扣3分;平台数据推送环节不完整的,每个数据扣3分;因数据差错导致重大舆论事件的,每个数据扣5分;此项分数累计扣分;项目再次启动前,未报送流标原因分析的扣2分。
12.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答疑等有关资料编制内容不完整、不合理、前后条款互相矛盾或出现错误的扣3分。
(二)开标、评标现场
13.代理机构现场服务人员与市交易平台登记的项目组成员不一致的扣3分;
14.开标当日至少提前30分钟进场,迟到15分钟内(含15分钟)扣3分,迟到15分钟以上扣5分;
15.未按要求统一着工作装、未佩戴工作牌或不服从市交易中心工作安排的扣2分;
16.评标期间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经联系后不能及时响应的扣3分;
17.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标当日应提前做好开评标现场所需资料准备工作,未做好开评标现场所需资料准备工作的扣2分;
18.公示期结束后(如有质疑、异议,待质疑、异议处理完成后),评标资料、中标候选人资料3个工作日内未取回的扣2分;
19.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开评标纪律,不得泄露开评标信息,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扣3—10分。
(三)档案归档管理
20.自项目合同签订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项目影像资料刻录或未及时向业务科室移交档案的扣3分;项目档案未按市交易中心要求整理的,针对同一项目退回一次扣2分,退回二次扣3分,三次及以上扣5分。
(四)保证金退还
21.未按规定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的,扣2分。
(五)质疑投诉
22.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被质疑、投诉未做修改的扣5分;
23.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受理异议、质疑;对异议、质疑未按规定答复,经查被认定有责任的扣5分;
24.代理机构在投诉事项调查过程中,未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求提供所需材料的;代理机构在开评标过程中被异议、质疑或投诉,经查被认定有责任的扣10分;
25.拒绝接受或者阻挠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不配合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0分。
(六)代理业务
26.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开标、评标工作顺利进行的扣10分;
27.与其代理招标项目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扣10分;
具有以下任意情形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并即时清退出市交易平台。
(1)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2)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向投标人收取回扣;
(3)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4)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采购文件;
(5)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6)恶意篡改原始资料、涉嫌弄虚作假的;
(7)其他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其他
28.在代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围标串标、涉黑涉恶等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并及时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加5分;
29.在代理过程中,受到招标人书面表扬的加2分。
第七条 考评结果运用
每月初统计汇总上一月的考评结果。考评当月未开展业务的,不参加当月考评。
(一)考评周期内累计扣(加)分值1—5分(含5分)时,对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予以警示,令其限期整改。
(二)考评周期内累计扣(加)分值5—10分(含10分)时,对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予以约谈,令其限期整改,并上报整改材料。
(三)考评周期内累计扣(加)分值10—15分(含15分)时,对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上网公示三个月并暂停其在市交易平台的代理业务,令其限期整改,并上报整改材料及相关人员处理结果;
(四)考评周期内累计扣(加)分值15—20分(含20分)时,对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上网公示六个月并暂停其在市交易平台的代理业务,令其限期整改,并上报整改材料及相关人员处理结果;
(五)考评周期内累计扣(加)分值达到20分以上时,对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上网公示一年并暂停其在市交易平台的代理业务,令其限期整改,并上报整改材料及相关人员处理结果。
有以上情形的代理机构,整改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公管局,逾期不报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恢复其业务,前一计分周期的分数,自动转入下一计分周期。
第八条 考评计分结果作为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使用管理、监督考核的依据,并在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考评科室应及时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进行考评,根据《亳州市代理机构考评内容及量化标准》,填写《亳州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扣(加)分确认表》(以下简称考评扣(加)分确认表)并告知代理机构。考评扣(加)分确认表经考评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每月10号前上传至市交易平台。
市交易平台收到考评扣(加)分确认表后直接公示信息,公示期3个工作日。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考评扣(加)分有异议的,应自考评扣(加)分确认表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管局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市公管局在收到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书面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在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人。
第十二条 市公管局对受理的异议事项分别按如下规则处理:
(一)异议成立需修改考评扣(加)分的,在书面答复异议人的同时,将原提交至市交易平台的考评扣(加)分确认表予以撤回;
(二)异议不成立的,书面答复异议人同时,继续执行原考评扣(加)分确认书。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13、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细则(暂行)》的通知
宿公管委办〔201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细则(暂行)》已经公管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18年8月9日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代理机构服务质量,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办法》、《宿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入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房建、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第三条 代理机构在宿州市开展执业活动时,根据项目属性组成项目组,项目组负责人1名,组员2名及以上。项目组成员名单应在项目开始前报送至交易平台。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关于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登记通知》的规定,项目组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
代理机构不得采用联合代理的方式承接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考评工作。
第五条 进入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名录登记的代理机构,自动赋予100分的初始分,在初始分的基础上,考评单位对其不良行为进行扣分。
从名录登记之日起,一年为一个计分周期。考评采用计分制,在一个计分周期内再次被发现不良行为的扣分累加,达到一定分值后分别予以警示、通报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等考评管理。
第六条 考评内容:
(一)项目前期资料
1、项目前期资料不完整的扣2分;
2、项目前期资料补送不及时的扣2分;
(二)平台交易
3、项目发包未上传建设工程控制价电子档或政府采购前期资料扫描件的扣3分;
4、场地预约时间及延期变更错误的扣3分;
5、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扣3分;
6、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电子档与纸质不一致的扣3分;
7、澄清延期未进行场地变更和保证金维护的扣3分;
8、开评标情况与评标资料不一致的扣3分;
9、中标候选人公示与评标结果内容不一致的扣3分;
10、中标结果公告未按时发布的扣3分;
11、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内容缺失的扣3分;
12、中标通知书规定时间内未生成的扣3分;
13、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上传的扣3分;
14、因中介机构原因,发布的信息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需要在网上修改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15、平台数据推送不及时的,扣3分;平台数据填报错误的扣3分;平台数据推送环节不完整的,扣3分;因数据差错导致重大舆论事件的扣5分;此项分数累计扣分;
(三)开标、评标现场管理
16、代理机构到场人员与报送交易平台项目组成员不一致或少于3人的扣3分;
17、开标当日至少提前30分钟进场,迟到15分钟内(含15分钟)扣3分,迟到15分钟以上扣5分;
18、未按要求统一着工作装、未佩戴工作牌或不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安排的扣2分;
19、评标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通讯工具未及时上缴的扣5分;
20、评标期间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擅自离开评标区的扣3分;
21、询标须在指定询标区,未在指定询标区询标的扣2分;
22、评标资料未按要求封存,相关资料带离评标区的扣3分;
23、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标当日应提前做好开评标现场所需设备调试工作,未做好开评标现场所需设备调试工作的扣2分;
24、开评标程序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开评标程序的扣3分;
25、公示期结束后,评标资料、中标候选人资料3个工作日内未取回的扣2分;
26、主持人交易准备不充分,造成未准时交易的,扣2分;现场组织混乱的,扣2分;对评标内容不熟悉的扣2分,以上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
27、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露开评标信息,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扣3-10分;
(四)档案管理
28、在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未及时移交档案的扣3分;
29、规范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档案未按市本级、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整理的,针对同一项目退回一次扣2分,退回二次扣3分,三次及以上扣5分;
(五)保证金管理
30、未按规定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的,一次扣2分。
(六)标后监管
31、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受理异议、质疑;对异议、质疑不及时、不按规定处理,引起投诉,经查被认定有责任的扣5分;
32、不配合支持公共资源监管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0分;
33、拒绝接受或者阻挠公共资源监管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扣8分;
34、所代理业务因被质疑、投诉修改招标文件重要条款的扣3分;
35、未按时(即开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流标原因分析、开评标现场评价意见表等相关报表的扣2分;
36、具有下列任意情形之一的,项目组负责人每次扣3分。
(1)项目开评标过程中,项目组负责人未在岗;
(2)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等文件编制、及项目异议、质疑、投诉处理等必须由项目组负责人亲自办理,其未亲自办理。
(七)代理业务
37、代理业务方面,具有下列任意情形之一的,每项每次扣10分。
(1)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顺利进行的;
(2)与其代理招标项目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8、具有以下任意情形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并即时清退出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名录登记。
(1)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2)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向投标人收取回扣;
(3)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4)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采购文件;
(5)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6)恶意篡改原始资料、涉嫌弄虚作假的;
(7)其他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考评结果运用
采用日统计月排名,每月初发布上一月的考评结果。
(一)考评周期内累计分值1-5分(含5分)时,对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予以警示;
(二)考评周期内累计分值5-10分(含10分)时,对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上网披露期三个月,令其限期改正并上报改正材料;
(三)考评周期内累计分值10-15分(含15分)时,或者一次计分达到15分时,对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上网披露六个月,令其限期改正并上报改正材料;
(四)考评周期内累计分值15-20分(含20分)时,或者一次计分达到20分时,对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上网披露九个月,令其限期改正并上报改正材料;
(五)考评周期内累计分值达到20分以上时,对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上网披露期一年,令其限期改正并上报改正材料;
(六)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披露期满前15天之内将不良行为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综合管理部门,逾期不报或改正不符合要求的,前一计分周期的分数,自动转入下一计分周期。
第八条 量化考评计分结果作为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使用管理、监督考核的依据,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有关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考评单位应及时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进行考评计分,应成立2人或2人以上的考评小组,考评小组成员由考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根据考评内容及量化标准、不良行为代码等填写《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扣分确认书》(以下简称《考评扣分确认书》),考评扣分确认书经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后,考评单位将《考评扣分确认书》扫描件直接上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用信息系统。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用信息系统收到考评单位《考评扣分确认书》后直接公示信息,公示期3个工作日。具体公示时限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考评单位扣分有异议的,应自考评扣分确认书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管局监督检查科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市公管局监督检查科在收到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书面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同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发出暂停公示考评扣分确认书的通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人。
第十二条 市公管局监督检查科对受理的异议事项分别按如下处理:
(一)异议成立需修改考评扣分的,在书面答复异议人的同时、将原提交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的《考评扣分确认书》予以撤回;
(二)异议不成立的,书面答复异议人同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发出继续执行原《考评扣分确认书》指令。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考评部门
|
业务流程
|
考评内容及量化标准
|
不良行为代码
|
公管局
|
项目前期资料
|
项目前期资料不完整的扣2分;
|
1001
|
项目前期资料补送不及时的扣2分;
|
1002
|
交易中心
|
平台交易
|
项目发包未上传建设工程控制价电子档或政府采购前期资料扫描件扣3分;
|
2001
|
场地预约时间及延期变更错误扣3分;
|
2002
|
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扣3分;
|
2003
|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电子档与纸质不一致扣3分;
|
2004
|
澄清延期未进行场地变更和保证金维护的扣3分;
|
2005
|
开评标情况与评标资料不一致扣3分;
|
2006
|
中标候选人公示与评标结果内容不一致扣3分;
|
2007
|
中标结果公告未按时发布扣3分;
|
2008
|
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内容缺失的扣3分;
|
2009
|
中标通知书规定时间内未生成扣3分;
|
2010
|
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上传扣3分;
|
2011
|
因中介机构原因,发布的信息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需要在网上修改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2012
|
平台数据推送不及时的,扣3分;平台数据填报错误的扣3分;平台数据推送环节不完整的,扣3分;因数据差错导致重大舆论事件的扣5分;此项分数累计扣分;
|
2013
|
交易中心
|
开标、评标现场管理
|
代理机构到场人员与报送交易平台项目组成员不一致或少于3人的扣3分;
|
2014
|
开标当日至少提前30分钟进场,迟到15分钟内(含15分钟)扣3分,迟到15分钟以上扣5分;
|
2015
|
未按要求统一着工作装、未佩戴工作牌或不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安排扣2分;
|
2016
|
评标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通讯工具未及时上缴扣5分;
|
2017
|
评标期间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擅自离开评标区扣3分;
|
2018
|
询标须在指定询标区,未在指定询标区询标扣2分;
|
2019
|
评标资料未按要求封存,相关资料带离评标区扣3分;
|
2020
|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标当日应提前做好开评标现场所需设备调试工作,未做好开评标现场所需设备调试工作的扣2分;
|
2021
|
开评标程序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开评标程序的扣3分;
|
2022
|
公示期结束后,评标资料、中标候选人资料3个工作日内未取回的扣2分;
|
2023
|
主持人交易准备不充分,造成未准时交易的,扣2分;现场组织混乱的,扣2分;对评标内容不熟悉的扣2分,以上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
|
2024
|
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露开评标信息,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扣3-10分;
|
2025
|
档案管理
|
在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未及时移交档案的扣3分;
|
2026
|
规范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档案未按市本级、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整理的,针对同一项目退回一次扣2分,退回二次扣3分,三次及以上扣5分;
|
2027-1
2027-2
2027-3
|
交易中心
|
保证金管理
|
未按规定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的,一次扣2分;
|
2028
|
公管局
|
标后监管
|
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受理异议、质疑;对异议、质疑不及时、不按规定处理,引起投诉,经查被认定有责任的扣5分;
|
1003
|
不配合支持公共资源监管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0分;
|
1004
|
拒绝接受或者阻挠公共资源监管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扣8分;
|
1005
|
所代理业务因被质疑、投诉修改招标文件重要条款的扣3分;
|
1006
|
未按时(即开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流标原因分析、开评标现场评价意见表等相关报表的扣2分;
|
1007
|
项目开评标过程中,项目组负责人未在岗,每次扣3分;
|
1008
|
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等文件编制、及项目异议、质疑、投诉处理等必须由项目组负责人亲自办理,其未亲自办理,每次扣3分;
|
1009
|
公管局
|
代理业务
|
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顺利进行的,每项每次扣10分;
|
1010
|
与其代理招标项目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每项每次扣10分;
|
1011
|
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并即时清退出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名录登记;
|
1012
|
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向投标人收取回扣,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并即时清退出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名录登记;
|
1013
|
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并即时清退出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名录登记;;
|
1014
|
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采购文件,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并即时清退出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名录登记;
|
1015
|
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并即时清退出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名录登记;
|
1016
|
恶意篡改原始资料、涉嫌弄虚作假的,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并即时清退出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名录登记;
|
1017
|
其他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并即时清退出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名录登记;
|
1018
|
14、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机构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马公管〔2017〕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
第三条 考核评价主体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
第四条 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合法、客观、审慎;
(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章 考核评价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考核评价对象为进入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
第六条 进入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均需在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完成登记手续。
第七条 代理机构需在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报备本公司具有一定代理工作能力及经验的3名以上固定从业人员,所有代理项目环节性工作均应由已报备的从业人员负责办理。
第八条 代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具体项目时应从报备人员中选择2名作为项目负责人(1名主办人,1名协办人)办理招投标活动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代理项目各环节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市公管局相关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视情况协调解决。
第三章 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条 考核评价内容是指对代理机构在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活动的行为及接受管理部门管理情况的综合考核评价。主要考核内容包括以下:
(一)项目前期工作资料准备方面;
(二)招标公告(文件)、澄清等信息发布方面;
(三)开标组织方面;
(四)评标组织方面;
(五)投标保证金退付方面;
(六)异议、质疑、投诉处理方面;
(七)项目档案管理方面;
(八)信息、资料收集统计报送方面;
(九)日常考核管理方面。
第四章 考核评价方式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采用月度考核加扣分制。
评价基准分:所有完成登记的代理机构初始评价基准评价分为80分。
评价加分:当月参与交易活动项目数为3-9个的代理机构加评价分5分;当月参与交易活动项目数为10-19个的代理机构加评价分8分;当月参与交易活动项目数为20个以上的代理机构加评价分15分。
评价扣分:按《代理机构考核评价扣分标准》(见附件1)标准执行,当月计分扣分达10分的,评价分扣3分;计分扣分达15分的,评价分扣5分;计分扣分达20分的,评价分扣10分;计分扣分达30分的,评价分扣20分。
公管局各科室、交易中心各部门应安排专人根据代理机构实际行为如实填写《代理机构考核评价计分表》(见附件2),并于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的《代理机构考核评价计分表》送至市公管局监督管理部门,由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进行汇总计分。
第十二条 市公管局各科室、交易中心各部门在每月考核扣分时应将扣分情况告知相关代理机构,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市公管局对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每月考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根据分数等级,形成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产权项目代理机构“红黄黑榜”。代理机构总分在60分(含)—100分(不含)之间为黄榜,100分以上(含)为红榜,60分以下(不含)为黑榜。
代理机构因违反《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处理暂行办法》受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违反法律规定受到行政监督部门查处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直接列入黑榜。
第十四条 市公管局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考核评价等级在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站上予以公示,交易中心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将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公示,黑榜中相关代理机构自公示之日起满一年后恢复初始信用分,计入黄榜。
建议招标采购人或拍卖委托方根据需要在当月公示的代理机构“红黄黑榜”红黄榜中进行择优选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代理机构考核评价扣分标准(暂未找到)
15、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宣公管〔2018〕56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活动,依据《安徽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规定》、《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活动中未能规范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代理机构须与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协议,办理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负责建立上述范围内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档案,并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与披露进行监督和管理。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书面报送市公管局。市、县(市、区)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五条 市、县(市、区)公管局、招标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县(市、区)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评价的主体,《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详见附件)是各评价主体开展记录和评价的标准。
第六条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前进行不良行为评价,公管局、交易中心在项目资料归档后进行不良行为评价。第七条不良行为记录采用记分制,记分有效期限为两年,自首次记分之日起计算。被记录不良行为的代理机构,两年内再次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记分采取累加。原依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记分仍有效。
第八条 代理机构两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分值达到一定数值时,市公管局在一定期限内披露其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结束后不良行为信息转为后台管理。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媒介为宣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本部门信息公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
第九条 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披露以其两年内不良行为累计记分值为依据,披露期限以公布日期开始。具体规定如下:1、累计记分值在 10 分(含 10 分)以上 15 分以下,公布披露期限为三个月;2、累计记分值在 15 分(含 15 分)以上 20 分以下,公布披露期限为六个月;3、累计记分值在 20 分(含 20 分)以上 25 分以下,公布披露期限为一年;4、累计记分值在 25 以上每增加 5 分,公布披露期限对应增加三个月。
第十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管理考核应用的重要内容。各业主单位要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将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代理机构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条件,原则上不得委托处于不良行为披露期的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市公管局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体系联建机制。
第十二条 在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公管局、交易中心、招标人)
宣城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
(公管局)
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评价内容
|
分值
|
1、代理机构办公场所、人员、联系电话等基本资料未备案,或变更未在一周内书面告知监管机构;
2、检查走访时,公司无坐班人员;无公司标识标牌;证照、制度未上墙的;
3、代理机构各种档案未建立或者代理业务资料未立卷归档的;
4、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无执业资格,项目组成员少于3人的或在本市代理人员与备案人员不符的;
5、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或补遗资料、公告公示等编制不严谨,出现错误、前后矛盾、杂乱无章等问题的;
6、不按要求参加全市招标代理机构业务交流活动或会议的;
7、开评标安排不当不符合法律及招标文件规定,不配合评委清标、复核等其他未尽责履职行为;
8、未及时通知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或未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
9、未及时在交易平台录入、推送数据或录入、推送数据不准确、不完整,项目结束后未及时提醒并指导业主录入合同备案信息及合同履约情况等,每发生一次扣2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
|
每发生1次,记2分
|
1、招标文件以及涉及实质性修改的澄清、答疑等资料未经备案擅自发出的;
2、同一招标文件向有关监督部门提交审查、备案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被退回修改二次及以上的;
3、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加盖公章或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或者备案的招标文件等资料与公布的招标文件等资料不一致的;
4、被县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批评的;
5、代理机构拒绝或找借口推诿投标人的合法合规质疑、异议的,或回复质疑、异议未按法律规定或不进行调查取证的;
6、未按规定收退保证金或代理收费明显高于本地市场价格的。
|
每发生1次,记5分
|
1、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或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扣5-10分;
2、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编制、开评标组织等工作失误引发投标人、评委会争议或质疑、投诉等不良后果的,扣5-10分;
3、拒不协助、配合监管机构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或参与约谈、考察等工作的,扣5-10分;
4、代理机构人员透露评标信息及投标人商业秘密的,或对投标文件、评标资料保管不善,造成泄密、遗失的,扣5-10分;
5、代理机构未就招标文件中的不合理条款与招标人进行沟通,造成投诉等不良后果的,扣5-10分;
6、干扰评标专家独立评审等不遵守开评标纪律行为或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业自律约定的行为,扣5-10分。
|
每发生1次,记5-10分
|
1、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或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代理业务的;
2、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3、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4、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5、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6、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每发生1次,记20分
|
总记分:
记分理由:
经办人(签名):市公管局(签章):
年月日
|
注:评价记录需说明理由,没有说明理由的,不得记分;
宣城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评价标准
|
分值
|
1、代理机构项目组人员未按照要求着装或挂工作牌的,1分/人次。
|
2
|
2、接待服务对象时,因服务态度差,被书面投诉或反映查实的。
|
2
|
3、连续两次未按要求进行项目登记的。
|
2
|
4、开、评标前,未准备好开、评标现场设备、相关工具及评标资料的;或开标、评标结束后,未按要求管理相关设备的。
|
2
|
5、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时间到达开标现场或中途退场,项目组人员数量不能满足项目开、评标服务要求的(不能少于3人)。
|
2
|
6、评标前,未核实评标专家身份或未提示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后学习评标专家纪律或未提示评标专家是否有回避情形的。
|
2
|
7、评标过程中,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室的。
|
2
|
8、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评标结果公示、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未按规定时限、格式发布(发出)的。
|
2
|
9、未及时提醒招标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或者未及时提醒招标人在法定时限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且未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交易中心反映的。
|
2
|
10、未按规定时限、目录提交归档资料且合理说明理由的。
|
2
|
11、其它造成不良影响的。
|
1-3
|
总记分:
记分理由:
见证人(签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章):
年月日
|
注:评价记录需说明理由,没有说明理由的,不得记分;
宣城市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
(招标人)
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评价项目
|
评 价 标 准
|
分值
|
人员配备及到位情况
|
项目组成员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项目组人员业务能力一般。
|
1
|
项目组分工、专业配备明显不合理,不满足招标需要;项目组成员数量、资格与合同约定不一致;项目组人员业务能力较差。
|
2
|
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情况
|
不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
5
|
招标文件
编制情况
|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招标文件编制或因代理机构原因耽误招标工作,导致招标完成时间推迟的。
|
2-5
|
招标文件编制针对性不强,招标范围不够具体,技术、经济条款欠清晰,存在部分条款表达不准确、产生误解。
|
2
|
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招标范围有误,条款前后矛盾;因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错误问题(不含业主需求),导致发布答疑、澄清的。
|
2
|
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款,或未指出招标人提出的不合法合规要求的。
|
2-5
|
服务情况
|
项目人员与招标人对接不及时、不到岗;不按合理合规要求修改招标文件或修改未到位。
|
每发生一次0.5分
|
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
1-5
|
总记分:
记分理由:
经办人(签名):招标人(签章):
年月日
|
注:1、评价记录需说明理由,没有说明理由的,不得记分;
2、招标人于项目中标通知书发放前进行评价,并及时交公管局。
16、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办法》和《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试行)》的通知
六公管〔2017〕1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办法》和《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5日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指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县、叶集区分中心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进场交易从业人员。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工作,负责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信息管理系统,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扣分信息,按规定汇总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扣分并按规定给予信用评价及处理。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以进入市、县(叶集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场次为单位进行。由负责交易项目监管的市及县(区)监管机构、为交易提供服务的交易中心和交易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分别进行“一标一评”(见附表一、二);交易项目出现投诉时由投诉处理机构按照相应责任对该项目标代理机构及进场交易从业人员另行附加考评;市及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组织对交易项目进行随机检查时按照相应责任对被抽查项目代理机构及进场交易从业人员另行附加考评。为交易项目提供服务的市交易中心和各县、叶集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各交易项目的评分资料并存入该交易项目的进场交易记录档案,市交易中心和各县、叶集分中心负责每月初对上月代理机构及进场交易从业人员考评扣分结果汇总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实时上报。
第五条 日常考评结果将作为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扣分结果作为不良行为信用分上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www.ahgcjs.com.cn)进行信用等级认定。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市〔2014〕233号文件规定,信用等级为2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改正不彻底的限制其开展业务活动;建议招标人慎重选择该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没有整改的企业信用等级降为1A级。信用等级为1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信用等级不合格单位向社会公布。本省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将直接清出本省市场。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外出现与招标代理活动相关的违规行为经查实后按标准予以扣分,扣分结果及处理纳入日常考评。
第七条 扣分标准按《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记分标准》执行(附表三)
第八条 考评结果由作出考评的监管机构告知被考评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考评结果提出异议的,作出考评的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日内做出答复。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扣分及处理结果。
第十条 评标专家没有对所评审交易项目进行计分、应扣分而未扣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应责令改正,并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视情节按不遵守评标评审纪律和管理制度予以扣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没有对交易项目进行计分、应扣分而未扣的,在处罚、处理、记分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三: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扣分标准
序号
|
行为类别
|
违规行为
|
处罚处理依据
|
违规情节
|
裁量基准
|
分值
|
1
|
工作纪律
|
未到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办理诚信库入库手续,信息录入不完整、不规范或有明显错误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三条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2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5
|
2
|
工作纪律
|
未将代理合同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备案,从业人员不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其名单及其分工表未在开标前提交交易中心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四条第(一)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2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5
|
3
|
工作纪律
|
未按要求向交易中心预约确定交易场地和时间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四条第(五)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2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5
|
4
|
工作纪律
|
进场交易从业人员不是开标前提交交易中心的进场交易从业人员,未按分工开展工作或中途换岗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五条第(一)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2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5
|
5
|
工作纪律
|
未做好标前准备和标后整理和收集,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开标准备不充分,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时间、地点开标,致使开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五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5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10
|
6
|
工作纪律
|
现场工作人员行为不符合交易中心管理制度和开评标现场管理规定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五条第(三)、(四)项,第八条第(一)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5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
|
10
|
7
|
工作纪律
|
未按规定程序和职责组织开标评标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七条第(三)至(六)项,第八条第(二)至(五)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5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10
|
8
|
工作纪律
|
未协助检查整理导致评标委员会评标资料内容、形式和评标程序不完整、不真实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八条第(八)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5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10
|
9
|
工作纪律
|
未按规定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提交招标情况备案资料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九条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5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10
|
10
|
工作纪律
|
不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求参加业务培训考核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十三条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2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5
|
11
|
公正履职
|
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标人或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四条第(二)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10
|
情节严重
|
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20
|
12
|
公正履职
|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的,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四条第(二)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情节严重
|
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20
|
13
|
公正履职
|
未按照规定提供项目备案资料,提供的备案资料存在虚假材料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四条第(三)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5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20
|
14
|
公正履职
|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不符合规定的,应采用标准范本未使用的,擅自修改范本,内容出现前后矛盾或不合理条款的,未按备案意见调整,篡改备案结果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四条第(四)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10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20
|
15
|
公正履职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四条第(四)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10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20
|
16
|
公正履职
|
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明知招标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明确指出的,顺从招标人不合理要求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四条第(四)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10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20
|
17
|
公正履职
|
未按规定协助或接受招标人委托组成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现场工作人员参与评标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六条、第八条第(四)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10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20
|
18
|
公正履职
|
没有在交易中心开标室接收投标文件,接收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七条第(一)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10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20
|
19
|
公正履职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八条第(七)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情节严重
|
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20
|
20
|
公正履职
|
借工作之机,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评标引导意见或暗示的,干扰评审专家独立行使项目评审权力,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八条第(六)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10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20
|
21
|
公正履职
|
不按规定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不配合投诉处理,因代理机构原因引起投诉并查实的,场外交易的、乱收费的和其他违规违纪、不公正履职的行为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十、十一、十二条及代理机构承诺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10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20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
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为守则。
第二条 进入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各县、叶集区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本行为守则。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前应向交易中心进行登记。登记时至少应提供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拟进场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其从业证书、社保缴费证明。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并附公司简介,所有复印件都装订成册,封面加盖单位公章交中心留存;证书及人员发生变化,应在一个月之内向交易中心提供变更后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按要求加入招投标市场主体诚信库、登记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办理电子招投标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备案工作要求: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提交备案,代理合同应当明确招标代理进场交易从业人员及其分工,其名单及其分工表开标前应提交交易中心,进场交易从业人员应为本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
(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三)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要求规定提供招标项目的各项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备案材料。
(四)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澄清、修改、补正释疑和发布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须采用标准范本要求的应使用标准范本,不得擅自修改招标文件范本内容,不得出现前后矛盾或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按备案意见进行调整,不得篡改备案结果。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代理项目得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之前,应向交易中心预约确定交易场地和时间。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从业人员应遵守下列基本行为要求
(一)进场交易从业人员须为开标前提交交易中心名单中的进场交易从业人员,分工时须明确评标现场代理服务人员和开标现场代理服务人员,评标现场人员和开标人员,无特殊情况在交易过程中不得换岗。
(二)进场交易从业人员应做好开标前准备和活动结束后现场整理和资料收集工作,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
(三)进场交易从业人员应着装整洁,服饰得体,佩戴交易中心提供的胸牌和具有招标代理机构标识的单位胸牌挂牌上岗;举止文明,用语礼貌;自觉遵守交易中心各项管理制度,不得大声喧哗,不和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发生争吵、冲突;协助监管人员与交易中心服务人员维护场内秩序;不吃果皮食物、不在室内抽烟,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四)进场交易从业人员应规范使用场内办公电脑、投影仪、空调等设备,自觉爱护公共财物及设施,工作结束后应告知交易中心人员对相关设施进行检查。不得上网下载及打游戏、看影视娱乐或不良视频、浏览购物、股市网站等。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或接受招标人委托组建评标委员会。按规定采用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或经监管部门批准直接选择评标专家(指特殊项目)。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开标工作要求
(一)开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交易中心开标室组织投标人签到、收取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收保存;在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一律拒收。
(二)招标代理机构须在开标前派专人到开标现场布置会场,检查开标设施是否完备,做好开标软件安装调试等工作;开标准备充分,能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时间在交易中心开标室开标;
(三)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时,首先由招标代理机构依照规定程序宣布开标会场纪律,介绍参加开标人员及有关情况;
(四)开标前任何单位、任何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唱标前,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五)唱标内容要在开标会场的投影幕上同步显示,投标报价表要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六)唱标完毕后,招标代理机构或交易中心服务人员应打印开标一览表,并由唱标人、记录人、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监管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签字确认。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评标服务工作要求:
(一)评标活动一律在交易中心封闭评标区内进行,组织评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现场服务人员应遵守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制度,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依据管理制度所进行的管理要求;按交易中心要求提交身份证明,存放通讯工具;在指定评标室组织评标活动,不得进入其他正在评标的评标室;评标结束前不得离开封闭评标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的,须征得现场监管人员同意。
(二)评标开始前,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前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准备评标必需的表格、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及投标文件等资料。
(三)开始评标前,招标代理机构现场服务人员须依照法定程序宣布评标纪律、评标标准、评标办法、回避事项等;
(四)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五)代理机构现场服务人员应按规定协助评标委员会组织询标活动。询标活动应使用交易中心询标系统进行,未经监管人员同意不得采用当面询标方式。
(六)招标代理机构现场服务人员不得借工作之机发表任何带有倾向性、诱导式的评标意见或暗示,干扰评审专家独立行使项目评审权力;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七)招标代理机构服务人员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八)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代理机构现场服务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整理评标资料,确认评标资料内容、形式和评标程序的完整性。评标报告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后生效。
第九条 开评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开标结束后15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情况备案资料,提交的备案资料必须齐全,且按规定加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处理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接受监督检查或调查取证,按招标人或招投标监管机构要求组织复评、复审活动。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引起投诉并查实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接受处理。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外从事按规定应进平台交易的招标项目开评标活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约定合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一般应按代理合同约定向招标人收取。如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应在招标文件报价清单中单列项目及数额,纳入中标价并在合同中单列,除此之外不得向中标人收取和转嫁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求参加业务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 本行为守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行为守则由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17、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池州市)
各代理机构:
《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操作规范(试行)》业经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操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代理机构进场交易管理,提升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服务水平,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代理机构在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服务中心”)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交易活动,其中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应事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成功完成注册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对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代理机构违规违纪服务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见证。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代理机构在交易服务中心依法依规开展交易活动操作规范主要包括文件制作和(各类信息)发布规范、开评标程序规范、代理服务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代理机构出现如下行为视为文件制作和(各类信息)发布不规范。
(一)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文件、中标公示、结果公告,被投标人反映,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内容发布存在错误,经查属实的。
(二)未按要求使用交易文件范本的。
(三)招标公告、澄清公告等信息发布出现明显误差或内容存在错别字。
(四)招标公告、澄清公告、中标公告等交易信息发布出现错误,必须通过修改系统数据或退回已操作流程才能修改错误的。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代理机构开评标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形视为开评标程序不规范。
(一)开标评标准备工作不充分或者组织程序混乱,出现明显差错的。
(二)在组织开评标活动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提前至少半小时到达开标现场,影响投标人递交标书的;开评标活动时间未结束,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提前离开现场。
(三)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评委公正评标的言行,干预评标专家正常评标活动的。
(四)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保密义务导致评标信息泄密的。
(五)开评标期间,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与评审专家或者投标人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七)未按规定及时提交专家抽取申请,未按招标(采购)单位要求擅自抽取专家,专家抽取申请中未明确回避条件,影响评标工作正常开展的。
(八)不熟悉电子系统操作,导致不能正常开标的。
(九)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评标工作期间串岗聊天、做与开评标工作无关事情的。
(十)未能按照规范发放评标费或者规定方式发放评标费用。
(十一)代理机构人员未按规定统一穿小马甲(小马甲由交易服务中心提供)和佩戴工作牌(工作牌各代理机构自行制作,尺寸:8cm*12cm,颜色:黄颜色,工作牌格式应包含代理机构人员相片、代理机构名称、代理机构人员姓名等主要要素,具体格式参照正文附后“社会代理工作牌制作样式”模板)。
(十二)无正常理由随意进出评审区域,且不服从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劝阻的。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代理机构在交易服务中心代理业务出现如下情形视为代理服务行为不规范。
(一)未按规定预约开评标场地,不遵守秩序预先抢占开评标场地,项目开评标取消未及时释放开评标场地资源,并告知交易服务中心。
(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被投标人、招标人等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属实的。
(三)评审结束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及时通知投标人离场,或者不及时整理开评标现场,影响开评标区域管理的。
(四)未及时提请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未及时开展中标通知书发放和合同备案工作,未按规定和要求按时上传合同扫描件等电子信息件至电子系统,造成扣分和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放,同时进行档案归档时,交易档案或交易资料未按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归档或者未按规范归档的。
(六)项目数据信息推送出现错误被省公管办扣分。
(七)交易过程使用的自有设备或操作存在病毒影响系统、网络安全的,开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关闭开评标室投影、电脑以及灯光等硬件设备。
(八)未能按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供相关项目资料、统计数据、信息稿件的、未能按交易服务中心要求参加有关座谈、培训活动的。
第七条 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见证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代理机构日常进场交易操作行为,按月通报社会代理机构进场交易不规范操作行为信息。
第八条 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现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移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操作规范由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操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19年12月16日
18、安庆市相关规定(未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