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713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推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各县、市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考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在交易中心进行登记,从业人员通过我市统一组织的测试,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委托,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考评信息内容由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一)“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完成项目情况、获得表彰荣誉等方面的进场行为信息。

(二)“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未能规范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进场行为信息。

第五条 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考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和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滁州市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管理办法,建立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信息档案,并对考评信息的记录与披露进行综合管理。

各县市区公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进场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考评信息进行记录,并上报滁州市公管局汇总并予以披露。

各级交易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进场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考评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上报所在区域公管局。

第七条 对新增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测试包括业务测试和系统测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已测试通过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三年后须重新参加测试方可继续在交易中心从事服务。

第八条 除规定情形外,中介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在滁开展业务已进行登记的人员。确需变更的,须书面申请经服务区域公管局同意并在网上公示,且拟更换人员的资历条件不得低于原先人员的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的,不予扣分:

(一)因患重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从事中介服务工作的;

(二)主动离职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中介服务工作的;

(四)无能力履行服务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被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责令更换的。

中介机构因上述情形之外提出变更申请的,将对提出申请的单位按《滁州市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进行扣分。

服务周期内,除上述情形外,累计变更次数超过二人次的,取消在滁服务资格。

第九条 中介机构在滁州市开展中介服务时,应当组建能够满足项目交易需要的 3 人以上项目组,项目组负责人及成员必须是已在滁进行登记并且测试通过的人员。

交易中心对中介机构项目组实行考勤管理。项目交易过程中,项目组人员须至少三人在岗,且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岗。

第十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项目的交易文件编制、主持开标会议、评标评审现场服务及项目异议、质疑、投诉处理等必须由项目组负责人亲自办理。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记录采用扣分制,认定标准和扣分分值详见附件《滁州市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全市联动,信息共享,一处扣分,全市记录。

第十二条 考评管理周期为一年(自然年)。周期内全市范围内分值累计相加,达到对应分值标准即暂停业务活动并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披露。暂停期内,已进行的项目继续服务至完成,但不得承接新项目。周期结束时,加分及扣分分值清零。若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仍处于暂停期内,处理将顺延至下一周期。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不良行为扣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暂停期满后,中介机构向市公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合格的方可重新开展业务。

(一)中介机构在服务周期内扣分分值达 5 分的,暂停在交易中心从事业务活动一个月并进行披露;

(二)中介机构在服务周期内扣分分值达 10 分的,暂停在交易中心从事业务活动三个月,约谈中介机构负责人并进行披露;

(三)中介机构在服务周期内扣分分值达 15 分的,暂停在交易中心从事业务活动六个月,约谈中介机构负责人并进行披露;

(四)中介机构在服务周期内扣分分值达 20 分的,暂停在交易中心从事业务活动十二个月,约谈中介机构负责人,并进行披露;

(五)中介机构在服务周期内扣分分值超过 20 分的,取消中介机构两年在滁服务资格。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不良行为扣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暂停期满后,从业人员向市公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合格的方可重新开展业务。

(一)从业人员在服务周期内扣分分值达 5 分的,暂停在交易中心从事业务活动一个月并进行披露;

(二)从业人员在服务周期内扣分分值达 10 分的,暂停在交易中心从事业务活动三个月并进行披露;

(三)从业人员在服务周期内扣分分值达 15 分的,暂停在交易中心从事业务活动六个月并进行披露;

(四)从业人员在服务周期内扣分分值达 20 分的,暂停在交易中心从事业务活动十二个月,进行披露并重新参加测试;

(五)从业人员在服务周期内扣分分值超过 20 分的,取消该人员两年在滁服务资格。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发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需扣分的,应如实记录情况并提出扣分意见,提交业务科核实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局各科室发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需扣分的,应查明情况并提出扣分意见,提交业务科复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局各科室或交易中心提交局办公会议研究进行处理。

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进行扣分的,应及时上报市公管局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次加 1-3 分:

(一)积极完成公管局和交易中心交办的各项任务,且完成质量较好的;

(二)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三)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提出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建议并被采纳的;

(四)受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表扬的。

中介机构符合加分条件的,由中介机构书面申请,经局各科室或各县(市、区)公管局同意后报市公管局核准。加分分值与扣分分值在周期内可以抵扣,但不影响已暂停时间的执行。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停止该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在交易中心服务资格,披露期结束后予以恢复。

(一)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中介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从业人员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三)中介机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四)中介机构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五)中介机构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六)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七)被滁州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公共交易活动且在禁止期限内的。

第十八条 参与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考评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考评管理办法》(滁公管〔201735号文)、《关于修订滁州市代理机构信用信息认定及记录标准的通知》(滁公管〔201919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