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采购实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池州市本级政府采购实务操作指南

类 型

采购方式

组织形式

适用情形

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

必须公开招标

集中采购

机构代理

   

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0万元的。

工程类:单项合同预算满400万元的。

货物类:除车辆、网上商城采购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万元。

服务类:除定点采购外,单项采购预算满10万元。

工程类:单项采购预算满80万元。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7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3条、财政部74号令第4条等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2.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3.台式、便携式计算机(含操作系统)、掌上电脑、喷墨、激光、针式打印机 、扫描仪、计算机软件(含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及杀毒软件)、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摄像机、传真机、空调机、复印纸等货物,实行网上商城采购。具体详见《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池财行〔2018417号)有关规定。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等。具体采购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26条、29条、30条、31条、32条及财政部74号令第27条、财库〔2014214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集中采购

机构代理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并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起点以下的采购项目。

 

类 型

采购方式

组织形式

适用情形

采购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等。

可以由采购单位自己组织,也可以委托集中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

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万元。

工程类:单项采购预算满30万元。

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两种组织形式之一,非随意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注:集中采购目录详见池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安徽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池财购〔2017210号)有关规定(集中采购目录若有调整,按调整后文件执行)。各县(区)、管委会参照执行。

附:政府采购方式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指南

 

 

                   

政府采购方式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指南

 

采购方式

法律政策条目

具体规定

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3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3条)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采购方式

法律政策条目

具体规定

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

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27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单一来源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竞争性磋商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

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号第3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