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社会代理进场交易行为规范 

一、社会代理在交易服务中心开展交易活动行为规范主要包括文件制作和各类信息发布规范、开(评)标程序规范、代理服务行为规范。

二、社会代理进场开展业务,应当与业主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明确代理服务的范围,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制作文件按要求使用交易示范文本。

四、发布交易活动信息杜绝出现错误,禁止通过修改系统数据或退回已操作流程修改错误。

五、按规定预约开(评)标场地,不得预先抢占开(评)标场地,项目开(评)标取消的应及时告知交易部。

六、开(评)标组织程序应规范有序、服务态度应文明友善、业务操作应熟练精通(尤其熟悉电子系统操作)。开(评)标工作期间严禁串岗聊天、做与开(评)标工作无关的事情。

七、进场交易按规定统一穿小马甲、佩戴工作牌,进入评标区域前,应主动存放通信设备至指定地方,不得携带通信设备等物品进入评标区域。

八、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约定的开标时间至少提前半小时到达开标现场,不得迟到,不得影响投标人递交标书,无正常理由不得随意进出评审区域,开(评)标活动时间未结束,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提前离开现场。

九、不得影响评委公正评标或干预评标专家正常评标活动,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密评标信息。

十、评审结束后,应及时通知投标人离场,及时整理开(评)标现场,并关闭现场相关电子设备,归还相关开标设备。同时,提醒交易部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十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标通知书发放、档案归档、合同备案等工作,并及时上传合同扫描件等电子信息件至电子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