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适用主体: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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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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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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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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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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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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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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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2、超出原核准范围的未按规定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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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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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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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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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类项目涉及到结构安全,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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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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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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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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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未落实而进行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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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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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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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委托代理机构签订合同,违规约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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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未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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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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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方式——适用主体: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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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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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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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未依法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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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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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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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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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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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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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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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选择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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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或者采用邀请招标未经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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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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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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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进未进平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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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规定应当进入而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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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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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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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对暂估价部分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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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未依法进行招标。
2、暂估价部分招标时未经原发包人予以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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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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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文件——适用主体: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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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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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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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照阜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使用说明进行编制招标文件的
2、具备全流程网上交易的项目而不使用示范文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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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使用全流程网上交易运行的通知》(阜公管〔2018〕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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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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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内容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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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未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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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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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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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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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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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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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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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载明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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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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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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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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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文件表述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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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资格后审的,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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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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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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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或排斥投标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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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0.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区域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及歧视性条款。
11.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2.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3.其他违反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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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委等八部委《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9]486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年版)>及<2019年度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建稽〔2019〕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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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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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最低投标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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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设定最低投标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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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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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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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提出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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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未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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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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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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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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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文件中未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未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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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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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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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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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对于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未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3、以投标人提供的所投产品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承诺、证明、检测报告等作为资格要求、废标条件、评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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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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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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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合理划分标段(标包)、确定工期(供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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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标包)、确定工期(供货)期的,未合理划分标段(标包)、确定工期(供货)期的,或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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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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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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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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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施工、货物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的或超过80万元
(2)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保证金超过50万元。
(3)在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或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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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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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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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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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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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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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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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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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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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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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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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澄清修改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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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且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未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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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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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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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异议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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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异议,招标人未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或者作出答复前,未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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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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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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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不可抗力原因终止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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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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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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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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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招标后未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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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未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未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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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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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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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失败未分析原因要求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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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失败后,招标人未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未采取相应措施的,要求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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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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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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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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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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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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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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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准留取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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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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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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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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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设置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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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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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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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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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指定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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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直接指定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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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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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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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因素量化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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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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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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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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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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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7、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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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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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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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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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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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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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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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选择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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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按照阜阳市工程建设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使用说明编制招标文件或者不按要求选择对应评标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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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工程建设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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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标——适用主体: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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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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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程序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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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未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未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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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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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类项目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招标人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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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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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未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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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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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开标过程记录及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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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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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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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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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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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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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少于3个继续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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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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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标人对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未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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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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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标、定标——适用主体: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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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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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组建评标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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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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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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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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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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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未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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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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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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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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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2、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或者提供相关资料时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4、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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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委等八部委《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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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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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和定标未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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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和定标未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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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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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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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延长期间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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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要求或允许投标人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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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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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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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公示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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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在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或者公示期少于3日,或未按要求公示,公示内容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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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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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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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处理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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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未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或者作出答复前,未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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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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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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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前违法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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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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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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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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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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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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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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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未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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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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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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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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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满意,故意拖延时间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2、招标人意向中的中标人没有入围,故意拖延时间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3、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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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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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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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公示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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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或未按要求公示,公示内容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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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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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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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改变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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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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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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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签订——适用主体: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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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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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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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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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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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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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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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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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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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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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未在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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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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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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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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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未在规定期限内一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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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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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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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未中标人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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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未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未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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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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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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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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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中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调查有关情况的行为不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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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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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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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按要求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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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按要求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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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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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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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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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未按规定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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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四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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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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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局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应当予以清理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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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审计局《说明关于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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