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则
皖发改公管规〔2017〕10号
各市公管局(办),交易中心:
现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则( V1.0)》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10月24日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则(V1.0)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和要求、服务流程、安全要求、服务质量要求及服务监督与评价。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提供的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第27号令,2013年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第30号令,2013年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03〕第2号令,2013年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2000〕第3号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1〕第14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2004〕第11号令,2013年修订)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第24号)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11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4〕第27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令2016年第39号)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8号)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211号)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55号)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5〕33号)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皖交建管〔2016〕147 号)
《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皖水基〔2016〕144 号)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数据规范》(皖发改公管〔2016〕666号)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总则(V1.0)》(皖发改公管规〔2016〕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3.2 工程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3.3 货物
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3.4 服务
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3.5 招标人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6 投标人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7 公开招标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8 邀请招标
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9 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4 基本原则和要求
4.1 基本原则
应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4.2 基本要求
按《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总则(V1.0)》(以下简称《总则》)中 4.2规定执行。
5 服务要求
5.1 业务咨询
按《总则》中 6.1 的规定执行。
5.2 项目登记
5.2.1 项目登记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登记和网上登记,鼓励实行网上登记。
5.2.2 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登记时,应对招标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建设单位资金或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其他满足招标条件必要的材料,或者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意见进行符合性查看。如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还应提交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协议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证明文件。
5.2.3 交易平台应当在醒目位置上公布不同类型招标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材料。
5.2.4 相关文件资料齐备后,应及时明确进场交易项目服务责任人,并根据项目的内容、规模及其交易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登记,并以书面、网络或短信等方式一次性告知招标全流程应当注意的全部事项。
5.2.5 交易平台应当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涉及招标的各类文件、标准化模板。但不得对提供的各类文件、标准化模板(范本)进行强制性要求或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审批或以备案名义实施审批。
5.3 场地与时间安排
5.3.1 应根据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及时确定项目的开评标场地及时间。场地和时间确定后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变更并告知变更情况,同时调整相应工作安排。
5.3.2 应做好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准备工作,设施及场地应符合《总则》中第7章的要求,以满足招标项目需求。
5.4 招标公告发布
5.4.1 公告方式
应根据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或者交易阶段,协助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及时在电子服务系统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并同步推送至相关法定媒介、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以及有关行业监督网,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
5.4.2 公告内容
5.4.2.1 招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
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投标条件和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5.4.2.2 如需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适用于5.4.2.1的规定。
5.4.2.3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5.4.3 公告澄清或修改
5.4.3.1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依法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且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按5.4.1的方式进行公告,不足3日或15日的,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5.4.3.2 法定时限内,如遇有异议或投诉,应配合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时限要求答复异议、投诉人,或者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依法应当暂停或终止招标活动的,应按 5.4.1 的方式进行公告。
5.5 招标过程保障
5.5.1 基本要求
5.5.1.1 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日,按招标项目的特点、流程,做好场地、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准备工作,确保招标活动准时开始。同时,应采用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做好招标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
5.5.1.2 开标当日或起始日,应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启用相关设施、场地,提供必要的技术和其它相关服务,并协助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维持招标秩序,确保招标活动按既定流程完成。
5.5.1.3 应对开、评标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5.5.1.4 招标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异议或投诉,应配合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时限要求答复异议人,或者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处理投诉。
依法应当暂停或终止招标活动的,应按 5.4.1 的方式进行公告。
5.5.1.5 如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导致项目暂停的,应配合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暂停招标活动;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反映。
5.5.2 保证金托管
如招标人自愿将投标保证金交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托管,应提供投标保证金托管服务。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统一接收和退还。
5.5.3 评标专家抽取
5.5.3.1 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5.3.2 应严格遵守专家抽取规定及操作程序,评标专家有需要回避或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协助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另行抽取进行补充。
5.5.3.3 在抽取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抽取异常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并如实存档待查。
5.5.3.4 抽取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5.5.4 开标
5.5.4.1 应做好开标场地使用准备工作,确保有关设施正常使用。
5.5.4.2 应协助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过程中资料传递、联系询标等工作。
5.5.5 评标
5.5.5.1 评标前期准备
5.5.5.1.1 评标前应做好评标场地使用准备工作,确保评标设施正常使用。
5.5.5.1.2 应核实专家身份,按规定的时间,有序引导经身份识别后的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区域,并协助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家签到。
5.5.5.1.3 应协助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封存评标专家个人通讯工具,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5.5.5.1.4 应协助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提示评标专家是否有回避情形。
5.5.5.2 评标现场
5.5.5.2.1 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现场的,应核实身份信息并封存其个人通讯工具。
5.5.5.2.2 评标结束后,应协助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做好评标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5.6 中标候选人公示
5.6.1 途径及内容
5.6.1.1 应协助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期截止时间在法定休息日的应顺延至首个工作日。并在公示之前,对其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看,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内容。
5.6.1.2 应协助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中标公示,并同步推送至法定媒介、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以及有关行业监督网,公示内容应保持一致。
5.6.1.3 中标公示内容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质量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还应当载明综合评估分(价)和各分项评估分(价);
b) 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c) 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d)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e)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当公示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6.1.4 法定时限内,如遇有异议或投诉,应配合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时限要求答复异议人,或者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处理投诉。
依法应当暂停或终止招标活动的,应按5.4.1 的方式配合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5.6.1.5 公示(公告)结束后1日内,应采用短信或者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项目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及时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在法定时限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5.6.1.6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6.2 见证中标通知书
对公示无异议的,应在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放的中标通知书上加盖见证章。
5.6.3 托管保证金退还
5.6.3.1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最迟应当在合同订立后 5日内,根据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申请,通过网上审批流程,按来款渠道网上直接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6.3.2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最迟应当在合同订立后 5 日内,根据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申请,通过网上审批流程,按来款渠道网上直接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按照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要求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5.6.3.3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7 合同公开
5.7.1 自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应配合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将合同标的名称、合同金额等主要条款在电子服务系统予以公开,并同步推送至相关媒介、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以及有关行业监督网,内容应保持一致。
5.7.2 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应按照相关规定不予公开。
5.7.3 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公开。
5.8 资料归档
5.8.1 招标活动结束后,应采用短信或者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存档资料,并在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接收和归档招标活动有关资料。交易档案应齐全、完整,目录清晰。
5.8.2 资料归档应包括但不限于:
a)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项目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b) 招标公告信息、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及其技术资料、项目开标的有关过程材料、评标专家签到表、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有关变更信息等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录音录像等。
5.8.3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提供相关归档资料的,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反映。
5.8.4 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档案应按相关规定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地点,并按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
5.9 数据统计
5.9.1 应按要求及时统计并向电子服务系统推送数据。
5.9.2 应对招标项目名称、类别、资金来源、招标方式、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节约资金等内容按月度进行统计汇总并按要求报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5.9.3 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类交易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5.10 档案查询
按 《总则》6.10 的规定执行。
6 安全要求
按 《总则》第 10 章的规定执行。
7 服务质量要求
按《总则》第 11 章的规定执行。
8 服务监督与评价
按《总则》第 12 章的规定执行。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