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
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合公业〔2018〕51号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
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10号令)和《关于开展2017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评价工作的通知》(皖公管办〔2017〕19号)要求,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业绩等;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以及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业绩等;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三、邀请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应当按照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进行公示。
四、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情况纳入市公管局对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年度考核内容。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201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