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日
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市政、房建、水利、交通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应当依法承担招标活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发起的招标活动符合规定条件。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要求中标的施工企业垫资建设。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依法合规、节约环保的原则,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并设定最高投标限价,重点项目实行一编一审。
公管部门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评估。
第五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也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公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公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定评标办法导则。
招标人应当参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导则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约定工程预付款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支付方式、金额、时间、比例、扣回及相关责任主体等。
第七条 城乡建设、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相关规定。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主要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方案,明确可调整价格材料的范围、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同价格形式。
对施工图纸设计深度达到国家规范要求、能够满足连续施工需要和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各分项工程内容和数量确定的市级及以下政府投资或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
第九条 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缴纳方式、金额、比例、退还方式和退还条件。推行电子保函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评定分离操作导则由市公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鼓励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政府投资或其他国有投资的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优先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装配式建筑项目全面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十二条 鼓励招标人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政府投资或其他国有投资的项目优先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新建的政府投资或其他国有投资的项目中,鼓励招标人选取一定比例的重点项目,面向综合实力强、信用良好的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招标。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合理测算投标成本,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投标人在开标前应当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认真核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异议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对异议进行核实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异常低价情况进行评审,认为投标人报价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完成招投标全部交易过程,及时推送招投标全过程电子数据。具备满足保密要求和视频传输条件场地的,可开展远程异地评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履行标后履约主体责任,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馈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合同约定情形。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城乡建设、水利、交通、林园等有关建设行业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活动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公管部门应当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受理处理机制,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公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有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十九条 公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智慧监管,全面归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提升监管效能。
公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督查等形式,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投标各方主体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当及时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必要时可暂停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城乡建设、水利、交通、林园等有关建设行业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城乡建设、水利、交通、林园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执法监管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