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解读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是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并授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等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管理,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提供服务的公共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从完善制度、强化监管、服务保障等方面,不断提升省专家库服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的能力和水平。2017年,制定实施了《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皖发改公管〔2017〕7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地规范了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进一步提高了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截至今年6月,共有286816个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省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1099429人次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累计交易金额37604.65亿元,助力全省稳投资、稳增长,为促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库专家人数由2014年底的9359名增加到目前的21125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由平均每天不足100人次增加到近1000人次,对专家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根据工作安排,省发展改革委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作。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各地各部门反映的部分专家不专、职业素养不高、评标能力参差不齐、自由裁量权无有效约束、评标评审现场责任不清、考评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通过学习借鉴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部委以及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等兄弟省的经验做法,面向市县一线书面征求意见、深入市县现场座谈调研,征求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意见,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在库专家、省外企业和省内企业、招标人、代理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的意见建议,两次在委门户网站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公告征集社会公众、在库专家意见等方式,对2017版《办法》进行了反复研究与推敲,修订形成新版《办法》。
二、总体考虑
一是重在教育引导。明法纪守规矩,是对绝大多数依法履职专家的尊重和保护。坚持目标引领,引导专家维护评标评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专家服务水平,提升专家维权的便利和获得感。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其他领域、地区的工作做法,总结各地行之有效的专家考评工作经验,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成熟的工作方法制度化、规范化。
三是实施协同监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加强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协同监管,督促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配套制度措施,落实责任制,做好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工作。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在运行机制方面,增加有关人员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责任。第四条增加第三款: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应当对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的综合表现进行履职评议,为监督部门开展专家考评工作提供依据。
(二)在维护专家权益方面,完善相关保障措施。明确专家对考评结果异议的责任机关,提升专家维权的便利和获得感。第五条增加第三款:交易结果公示期内,专家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考评机关提出,原考评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
(三)在考评措施方面,丰富完善了相关内容。增加了不良记录公告、不得获取专家劳务费、追加考评等内容的规定,细化了扣分情形。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明确不良记录公告制度,让专家信息公告有章可循;
2.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制度,明确专家不得获取劳务费的情形,从结果上规制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
3.将现行有效的“重置考评”规范化,明确为“追加考评”,进一步约束专家的评标评审现场行为;
4.细化扣分情形,加大了扣分的力度。对专家独立评标评审自由裁量权、泄露评标评审信息、不当评标评审行为等增加了扣40分的规定,从制度上防范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甚至开始前就劳务费讨价还价,防止寻租和违法违规。
(四)在加强管理方面,增加了有关全程电子化的内容。
1.鉴于电子化的需要、数字化的可行,删除了关于专家证书的规定,并以“专家CA数字证书”代之。
2.明确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监督评标评审的责任,规定: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评标评审规范,细化扣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