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标评标竞价现场异常情况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项目交易现场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防范和控制发生异常情况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易中心及分中心进场交易项目的开标、评审、拍卖竞价等环节,现场发生影响交易活动实施及其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条 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分级负责,妥善处置。
第二章 交易平台
第四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设备故障(计算机、服务器、投影仪、监控和自动识别设备等)、软件异常(开评标系统、竞价系统及配套软件、保证金(含电子保函)服务系统等、网络阻断(数据传输不稳定、网络中断等),使用者一经发现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由监管部门责成交易中心立即排除故障。当日交易项目的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要及时评估影响并报告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同时上报监管部门。30分钟之内故障不能排除、影响项目正常交易的,交易中心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申请,暂停相关项目交易活动。
第五条 对因电力、火灾、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或人为恶意损坏造成交易平台运行故障的,应停止交易、封存现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或及时报警处理。
第三章 开标现场
第六条 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出现项目被授权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实际身份验证不符、登记信息不实等,导致验证失败或无法验证的,视为弄虚作假。由招标人及委托的代理机构向监管部门报告处理,并填写《现场异常情况登记表》,经查构成违法的由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投标文件接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未递交有效的投标文件: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成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
(二)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介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导致无法打开的;
(三)投标人现场递交相关资料不符合招标文件接收条件的;
(四)对于存在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第八条 投标人现场(含网上开标现场)提出的质疑异议,由招标人(含采购人、出让人)答复处理。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含网上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场或在线及时答复;供应商在开标过程中提出的质疑,采购人可当场或在线及时答复,也可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受让人在现场提出的质疑由拍卖方(委托人)现场答复。未按规定答复的,代理机构及现场监督人员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填写《现场异常情况登记表》报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四章 评审现场
第九条 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不按照评审现场工作规范组织评标的,现场监督人员应及时提醒纠正,对仍不纠正的,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填写《现场异常情况登记表》。
第十条 评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内容存在歧义或缺陷且影响评审的,招标人应依法现场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但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启动投标文件澄清说明时,在澄清说明时段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
(一)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限、规定路径提交澄清说明的;
(二)对发出指令后无响应的投标人,由评委会主任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评标规范要求的内容电话联系投标人,无联系电话、2次联系未果或取得联系后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澄清说明的;
(三)发出指令后无响应的投标人存在其他放弃澄清、说明的情形。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处理:
(一)评标专家存在发表倾向性语言、互相暗示讨论、2人以上(含2人)同时离开评标室或消极怠工(无故拖延评标时间、从事与评标工作无关的活动) 等情形,导致不能客观、公正、认真履职的,代理机构项目责任人应当向现场监督人员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填写《现场异常情况登记表》,并将其行为记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专家日常考评表上报监管部门;
(二)评标专家与本项目无关的紧急事项确需与外界取得联系的,报监管部门同意后,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通过评标室电话联系处理,并保存音像记录;
(三)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原因或突发疾病不能继续履职的,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后,填写《现场异常情况登记表》,可终止该专家的评审工作,由平台和代理机构及时联系送医,送医情况应及时反馈监管部门,并按程序补充评标专家。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中存在争议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果,同时应将评标专家的不同意见写入评标报告。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招标规则评审或恶意流标的,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现场监督人员给予提醒,并填写《现场异常情况登记表》报监管部门,否则不得干预。评审委员会应考量提醒意见,依法推进评审,防止错误评审问题发生。
第十五条 对于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出现评审错误或恶意流标的,监管部门应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复核,纠正错误。对于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出具书面监管意见责令改正。
第五章 竞价拍卖
第十六条 在拍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一)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二)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的;
(三)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现场(含网上现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四)现场拍卖时发现竞买人涉嫌串通的或涉嫌阻挠、干扰他人参与拍卖的;
(五)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六)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
第十七条 网上竞价电子交易系统发生异常30分钟内不能恢复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在资格审查期间或资格审查后、未竞价前,交易终止,发布流拍公告。
(二)在网上竞价期间,交易中止,发布中止公告。中止事项消除后发布恢复交易的公告重新明确交易截止时间,恢复交易。获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从中止(暂停)时的报价开始。
(三)交易公告中有多个标的,竞价活动尚未结束的标的,按本条(一)、(二)款的对应措施处置;竞价活动已结束的标的,并经系统确认显示其最高报价的确定为交易成功,其最高报价为成交价。
第六章 登记报告
第十八条 在开标、评标、竞价拍卖现场(含网上开标现场)出现平台运行中的系统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的,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现场监督人员应填写《现场异常情况登记表》并立即报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责成平台、系统供应商及相关责任单位立即处理。影响项目正常交易的,交易中心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暂停项目交易。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交易平台及设备供应商、软件开发公司、系统服务商、网络运营商的维护和使用相关人员等,发现交易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运行异常和现场异常情况,知情不报且影响现场项目交易的,由监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处理并责成对相关单位追究当事人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平台运行出现故障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电子交易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阻断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交易平台运行故障影响现场交易的,平台及系统供应商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按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可依规免责。
(二)平台及其委托的设备供应商、系统服务商等,因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金融系统故障、第三方服务瑕疵等原因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按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可依规免责。
(三)平台及其委托的设备供应商、软件开发公司、系统服务商、网络运营商,因运行维护和管理不到位出现的故障且影响进场项目现场交易的,按照管理使用权限和责任,对平台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理。责令平台管理单位对系统供应商进行违约处罚,并公开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平台管理单位终止与设备供应商、软件开发公司、系统服务商、网络运营商的合作。
(四)平台管理单位对系统故障处置不当、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由监管部门对平台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因不具备网上在线投标、电子竞价系统的基本操作技能,或因使用的计算机硬件故障、软件工具(操作系统、浏览器版本不支持、驱动程序未更新、数据库链接不正常、网络环境设置不正确等)、网络堵塞、病毒入侵、遗忘密码等问题,造成不能正常登录网上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投标文件解密、澄清说明或竞价的,需自行承担竞标失败或竞拍失败的责任。对不能提供自证材料恶意扰乱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管部门将暂停其进场交易资格,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处理,并纳入信用惩戒。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自己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现场出现明显的程序性错误,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由监管部门依法审查评审活动。对于招标人现场不提醒不纠正、应答复未答复或未按规定对开标现场(含网上开标现场)提出的质疑异议进行答复、对责令改正的监管意见拒不改正的、违反公平竞争或公正评审的,监管部门可依规责令现场交易项目暂停,依法对招标人进行处理,由招标人承担交易失败的后果;并将该项目的负责人移交招标人或其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项目责任人对开评标现场各种异常现象不按规定及时报告、妥善处置、依规履职的,由监管部门责成所在代理机构处理项目责任人,对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责任人依规进行扣分并纳入信用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代理机构及项目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不依法履职、不按规定处理现场异常情况、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管部门按《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做出处罚决定和扣分分值认定,对符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理信息依法予以公开;造成恶劣影响的,清退出专家库,并予以通报;对涉嫌违纪的评标专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评标专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网上交易应急处置中的相关保密信息;因泄露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管部门或移交相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