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公中心﹝2020﹞31号
各代理机构:
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修订《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12月31日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
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受项目单位委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及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代理机构从事进场交易代理应当具备策划招标方案、编制交易文件、组织开评标和归档交易档案的相应专业能力。
第五条 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交易中心建立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更新。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登记、完善、修改以下名录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资格等个人信息;
(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还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办理信息登记。
第七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在名录中登记信息:
(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四)在近三年内法定代表人、专职从业人员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五)近2年内(自登记之日起追溯2年)因招标采购代理违法违规行为,被市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禁止、限制承接代理业务;
(六)在交易中心名录中登记虚假信息。
第八条 代理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应是本单位职工,并具有近一年的社保缴费证明(至少包含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
(二)熟悉国家、安徽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熟练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四)熟悉开评标现场相关管理规定;
(五)接受交易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并通过测试;
(六)具备从事交易代理的其他相关能力。
第九条 代理机构代理的交易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代理机构接受项目单位委托后,应当组建能满足项目需要的项目组,其中1人为代理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从通过测试的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选取,负责所代理的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不得担任同一评标时段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名录内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实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主体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开,同时记入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作为代理机构名录使用、创优评先、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根据信用评价情况、项目特点以及代理机构专长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并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代理机构应在项目单位委托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交易代理活动,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登记进场交易项目信息。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在从事交易代理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项目登记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范本、评标办法编制交易文件;
(三)组织开标、评标、竞价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格遵守交易中心相关管理规定和突发、应急管理规定;
(四)澄清、答复竞争主体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质疑);
(五)使用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的,应按数据规范进行数据填报和项目操作。并敦促电子交易系统按照数据规范将交易环节、交易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的推送至电子服务系统;
(六)协调招标人使用全程电子化完成项目交易,不得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演示等辅助评审措施,严格控制现场答辩;
(七)配合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八)协助项目单位进行合同备案;
(九)及时向交易中心移交项目资料;
(十)规范保证金收退,业务收费等行为;
(十一)配合交易中心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在交易代理过程中发现交易相关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交易中心配合代理机构做好有关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负责对进场交易项目的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进场交易的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培训、测试和日常管理,建立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二)对代理机构的进场交易活动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相关技术支持,鼓励代理机构使用第三方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三)负责对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的进场行为进行日常信用评价,并收集、核实、记录信用评价信息,汇总评价计分上报市公管局。
(四)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违规应予准入限制的,停止该人员进入交易中心从事代理活动,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发现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一)与所代理项目的竞争主体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项目的交易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四)擅自修改经项目单位同意并加盖了项目单位公章的交易代理成果文件;
(五)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编造交易文件;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七)与项目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