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公管〔2017〕48号关于印发《滁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滁公管〔2017〕48号
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现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市交易中心、评标评审专家: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现场管理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0日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现场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现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评标评审专家职责
第一条 评标评审专家必须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之前持本人身份证进入评标区,超过规定时间视为迟到。
第二条 评标评审专家进入评标室前,通讯工具一律关闭,并存放在指定地点。
第三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正式评标评审之前,必须选举产生评标评审委员会主任。
第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评审期间,禁止在评标室之间相互串门,禁止离开评标区域。
第五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评审前,应认真阅读交易文件和答疑材料,检查评标评审表格等是否齐全,严格依据交易文件规定的评标评审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
第六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独立评标评审,并对评标评审结论负责,不得发表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倾向性言论,不得干预其他专家的正常评标评审,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八条 评标评审专家如发现涉嫌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立即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评标评审专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应按规定取得报酬,具体报酬按滁州市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评审专家其他职责。
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所有参会人员必须经过公管局备案并挂牌持证上岗,未经备案及不按照要求挂牌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开标后及时将交易文件、答疑文件、必要的评标评审表格等材料送入指定的评标室,并对评标评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安排1-2名项目组成员在质询室负责有关文件的传送和信息的反馈。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见证人员的指挥和调度,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评标室。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协助项目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协助评标评审委员会编制供评标评审使用的相应表格。
第十五条 评标评审前,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向评标评审委员会介绍交易项目的性质和范围、交易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评标评审标准、评标评审方法以及在评标评审过程中需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六条 评标评审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根据评标评审委员会授权进行清标;评标评审委员会就投标文件有关内容需各竞争主体做出澄清、说明与补正的,代理机构应做好辅助工作。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发表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言论,越权干预评标评审,不得无故在评标区域逗留,自觉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秩序。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保证评标评审资料的完整性,发现涉嫌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立即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评标室环境卫生清理,设备关闭及物件整齐。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机构其他职责。
监管人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管人员不定期对评标现场巡查,负责指导监督评标现场各方主体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负责对评标评审专家的行为规范考核,对评标评审专家不规范行为及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负责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动态考核。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职责。
质询室见证人员职责
第二十五条 负责及时开启运行相关电子监控设备。
第二十六条 核对专家身份及到场情况,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七条 负责评标评审室的封闭管理。评标评审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出评标评审区域。
第二十八条 对评标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执行纪律情况进行见证巡查,有权进行制止和纠正,并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全面、准确填写评标评审现场见证记录表并及时向项目现场见证负责人报告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责任
第三十一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评审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除名、通报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 累计迟到次数达到两次以上的;
(三) 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影响其他专家客观、公正评标评审的;
(四)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的不良行为按《滁州市招标代理机构考评管理办法(暂行)》、《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考勤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质询室见证人在评标评审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现场见证不力,导致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出现严重后果;
(二) 超越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20日起实行,《公共资源交易评标管理规定》(滁公管(2015)25号)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公管局遵照执行。
抄送:各县(市)、区公管局。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7 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