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公管委〔2020〕1号进一步规范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通知
滁公管委〔2020〕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进一步开展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为抓手,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工作举措,全力服务和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切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监管,规范项目资格条件、奖项业绩设置及跨平台交易,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关于奖项业绩及资格条件设置
1、项目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有关优化营商环境整治文件精神,按照下列原则设置有关奖项、业绩: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不得设置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房建、市政及公路项目1亿元及以上、装饰装修单体项目2000万元及以上、园林绿化项目1000万元及以上、大桥及以上桥梁项目、水利工程项目B类及以上可适当设置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1至2个。技术较为简单的政府采购项目设置的企业业绩、奖项一般不超过2个。特殊或技术较为复杂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经项目单位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专家会商后,可适当增加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和奖项1至2个。
企业资质等级、业绩、奖项设置应与项目规模、质量等要求相适应,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设置歧视条件和差别待遇。工程建设项目的业绩、奖项不得成为资格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项目性质特殊、技术复杂的或潜在投标人质疑较多无法确定的交易文件,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组织3名及以上专家论证,充分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2、项目单位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重点禁止出现以下问题:
(1)违法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0)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1) 不使用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价指标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范本设置相应信用分分值。
(12)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工程建设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不认可联合体业绩的。
(13)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二、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跨地市平台交易
因滁州市、县交易平台不能满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需求,需跨地市选择其他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项目单位经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各县、市、区公管局把关后应提前向市公管局书面报备。
2、各县、市、区公管局负责对经报备同意跨平台交易项目的监管。跨平台交易项目的招标文件应符合《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滁发〔2019〕18号)及《滁州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发展三年(2020-2022)行动计划》(滁政办秘〔2020〕58号)等文件精神及本通知关于业绩奖项设置中禁止出现的问题等相关政策要求。
三、有关要求
1、市公管局要加大对各县、市、区项目交易情况的抽查,发现跨地市选择其他交易平台未报备的,或虽报备但交易文件存在未执行滁州市相关政策的情况,市公管局要给予通报并纳入年度考核予以扣分。同步将未执行有关政策情况抄报市、县纪委监委和市委巡察办。
2、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管理,督促县、市、区公管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为做好“六稳”工作、完成“六保”任务,努力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积极贡献。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