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项目进场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蚌公资〔2020124

各社会代理机构:

    现将《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项目进场交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1118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社会项目进场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项目进场交易行为,进一步做好社会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项目范围包括:

(一)中央直属企业、省直属企业、省直单位、驻蚌单位、外来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市属以外单位的项目;

(二)非市区两级财政性、政府性资金项目

(三)外地进场组织开评标的项目;

(四)其它进场交易的项目。

第三条  社会项目使用省级财政资金,且列入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货物、服务类(不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咨询专家、评标专家费用等由项目实施主体支付,市政府采购中心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交易。

其他社会项目的代理机构由项目实施主体依法自行委托,相关费用的支付按代理协议执行。

第四条  社会项目进场交易前,社会代理机构应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进场交易委托协议,接受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局)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签订进场交易协议后,项目实施主体和社会代理机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的业务流程组织交易活动。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为社会项目进场交易提供相关服务。

1)业务咨询;

2)进场项目登记;

3)根据项目实施主体和社会代理机构的申请,安排交易场地;

4)为项目实施主体和社会代理机构提供交易信息发布服务,包括招标公告、澄清、更正、中标公示(公告)、交易合同等;

5)招标文件获取;

6)评标专家抽取;

7)开、评标过程服务;

8)保证金托管;

9)交易资料归档;

10)交易档案查询。

第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社会代理机构在交易活动中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公共资源局制定的招标文件范本和相关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释义等编制交易文件;

(二)组织开标、评标、谈判、磋商、竞价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格遵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规定;

(三)澄清,答复竞争主体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质疑);

(四)配合市公共资源局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五)负责或协助办理合同公开;

(六)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移交项目资料;

(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公共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项目进场交易管理规定》(蚌公共资源局〔2015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