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公资〔2020〕109号
为加强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保证金的管理,现将《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2020年10月15日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保护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主体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过程中涉及交易保证金,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产权交易项目的竞价保证金及拍卖项目的拍卖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人、采购人、转让方(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在交易文件中设置交易保证金,并明确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账户、时间、金额、方式以及保证金收取退还等相关要求。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受项目实施单位的委托,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的方式收取和处置保证金。
第四条 保证金的收取
(一)建设工程项目保证金按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的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项目按服务费估算的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二)政府采购项目按不超过采购预算的2%收取。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良好的投标人、供应商经批准可降低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但最低不低于应收取标准的50%。
(四)产权交易、拍卖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标的物底价的10%,最低不得低于2000元,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转让方对保证金金额有特殊要求的,由转让方报交易行为批准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保证金的缴纳
(一)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以下统称“投标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证金必须通过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是自然人的,缴纳的保证金必须从本人账户转出,不得由他人代交。
(二)保证金以外币缴纳的,应按缴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授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三)投标人按照交易文件的规定,向市交易中心保证金银行专用账户缴纳保证金,项目分标段(包别)的需按照不同的标段(包别)分别缴纳,缴纳人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文件要求缴纳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或不能参与竞价。
保证金的到账时间以到达银行账户的时间为准。
(四)市交易中心通过采用金融机构“虚拟子账号”模式保障保证金的保密性。开设保证金专户的金融机构须与市交易中心签订协议,承担保证金的安全和保密责任。
(五)保证金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投标人负责。
第六条 保证金的退还
保证金通过市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自动退还至投标人基本账户或原缴纳账户。特殊情形不能自动退还的,经批准后人工提交并通过交易系统退还。
项目无质疑、异议、投诉、举报和被监管发现问题的,市交易中心应按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一次性退还投标人:
(一)建设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
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退还非中标成交候选人的保证金(含当期活期利息,下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退还第二、三中标成交候选人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并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后2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人的保证金。
(二)产权交易项目和拍卖项目
成交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退还非受让人的保证金;转让方没有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的,受让人已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在受让人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保证金。
(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流标的,在流标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若该项目重新交易,投标人需要重新缴纳保证金。
(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非中标人、成交人、受让人(以下简称“中标人”)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在监管部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五)项目因发生质疑、异议、投诉、举报等问题被调查的,所有投标人保证金暂不退还。经调查认定投标人存在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按照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置;投标人不存在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在项目实施单位合同公开后退还保证金。项目存在行政复议、立案调查、行政诉讼尚未结束的,涉案的投标人保证金暂不退还,未涉案的经批准后予以退还;案件处理结束的,根据认定的事实,投标人保证金按照第七条处置。
第七条 保证金的处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交易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签订《成交确认书》、缴纳成交款项或签订合同的;
(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受让资格的;
(四)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交易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不予退还的保证金由市交易中心统一按财政管理规定上缴国库。项目实施单位认为投标人给自己造成损失,确需通过保证金弥补的,应将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向监管部门反映,经批准后可适当弥补,但需扣除交易成本和相关费用。
产权交易、拍卖项目的转让方,可在交易文件中约定扣除交易机构的相关费用后,余款转至指定的账户。
第八条 交易项目采用保函、保险等保证形式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三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管理参照执行。《蚌埠市产权交易项目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代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