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招标(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单位的招标采购行为,加强对进场交易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管理,全面落实招标(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明确我市招标(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组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招标(采购)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和当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组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严禁以化整为零等拆分方式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招标(采购)人要定期开展系统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采购情况自查,确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做到应进必进。
二、落实招标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标(采购)人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进场交易前及时做好资金落实,办理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审批核准,完成招标所需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编制与送审,做好项目立项、建设规划许可、土地使用、采购需求征集意见等前期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完成后,按我市进场交易项目受理要求,整合成申报材料申报进场交易。招标(采购)人对前期资料的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三、依法确定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人应依法确定招标采购方式,同时应符合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要求。《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对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申请采用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规定依法履行批准程序,招标(采购)人对申请的招标采购方式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四、依法依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依法依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要按照当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知的要求,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其他项目按资金性质依法选择代理机构。双方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五、依法编制、确认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我市对招标采购文件编制的相关要求,按照我市招标采购文件模板编制招标采购文件,设置合理条款;根据采购项目实际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编制参数和采购需求。对于有关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尚不明确的采购项目,可参考市场有关企业标准提出技术参考,但设置的技术参数需满足市场已公开销售的三个以上类似产品的技术参数。招标采购文件中设置的资质资格条件,业绩、信用、履约期限等条款应鼓励市场公平竞争,应设置合理的控制价格或下浮率,引导市场充分竞争,提高国有资金使用的节约、高效,严禁通过量身定制实施定向利益输出。并明确对招投标领域、税收、环境治理防治、农民工工资支付、安全生产、投标承诺履约等存在违法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的内容。
招标(采购)人应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采购文件审核确认,对编制的招标采购文件内容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承担违法违规责任。
六、依法依规处理询问、质疑或异议。招标(采购)人应高度重视潜在投标人(供应商)针对招标采购文件和采购需求提出的询问、质疑和异议。对开标前提出询问、质疑和异议事项成立的,应认真研究,合理吸纳,及时修改完善招标采购文件和采购需求。对开标过程中、评标评审结果提出的质疑、异议事项,招标(采购)人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质疑异议和投诉举报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在法定时间内调查核实,按程序依法答复,答复期间应暂停交易活动,答复后及时恢复推进项目。
七、依法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评审活动。招标(采购)人应依法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抽取评标评审专家,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公平、公正的开展评标评审活动,对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及开标、评标评审相关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招标(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不得违规开标,并对开标、评标评审全过程负责。
招标(采购)人代表未经书面授权并备案,评标评审现场不得行使法人单位对评标评审结果的认定、变更等集体决策权限,应严格执行单位决策流程。招标(采购)人参加评标评审与开标的代表不得为同一人。
八、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成交)人。招标(采购)人根据招标采购项目评审结果依法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其中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评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满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依法及时发放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评审结果5个工作日确定(中标)成交人,应当自中标(成交)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应当向中标(成交)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招标(采购)人不得违法确定中标人,不得违法改变公开招标结果或已公示确认的中标人,不得违法违规拒发中标通知书,未经批准,不得同意已公示的中标单位放弃中标。
九、与中标(成交)人签订书面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应当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向中标(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或者附加条件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投诉处理或监督调查。招标(采购)人应积极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投诉、举报处理或监督调查。招标(采购)人应认真执行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依法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对于监管部门监管意见和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监管意见和投诉处理决定执行完成后应立即恢复招投标活动。
十一、依法公开招标采购信息。招标(采购)人应当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指定媒体,依法发布招标采购项目的全部招标信息、履约信息、工程的竣工验收信息等,招标(采购)人应当确保公开的招标采购信息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信息一致。
十二、落实履约管理主体责任。招标人应落实项目标后实施全过程的履约监管责任,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项目管理等各方主体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进一步加强项目的变更管理,依法规范项目的变更内容、程序,不得出现违反相关规定和超出招标文件约定之外的变更。
招标人应确保工程项目有序推进,国有资金使用安全,对于履约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行业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主体单位。
采购人应加强对项目的履约验收,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书应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物业等履约期限较长的服务类项目,应当建立日常考核机制,明晰考核指标。采购人应允许参与竞争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见证。
十三、建立完善招标采购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招标(采购)人应建立内部管理控制制度,规范本单位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规则程序、监督机制、评价体系等,本单位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异常情况时,招标(采购)人应定期将通过内控制度发现的问题向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内控制度重点要对招标采购活动的履职情况、资金使用效率、工程建设的变更情况、采购履约情况进行评价,问题处理方案,以及发现问题的移交程序。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