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阜公管〔2018〕184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2018年11月12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阜阳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7日
阜阳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建设工程或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代理机构及从业行为的管理实行“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由聘用人(招标人、采购人)负主体责任,监督管理部门负监督责任。
第四条 代理机构代理项目前应与招标人(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协议的格式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协议的内容由招标人(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代理协议应清晰、合规、协议内容无漏项。
第五条 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代理机构在进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前,建立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 代理机构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1.《营业执照》需包含招标采购代理的范围;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资质)证书》(如有);
3.建设工程类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报送和公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的通知》(建招〔2018〕5号)进行登记并提供登记后的截图;
4.本地(阜阳市行政区域内)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外地(阜阳市行政区域外)代理机构本地业务负责人任命书及联系方式;
5.《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6.进场从业人员名单、相关技术或从业证书、执业印章(如有)、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7.进场从业承诺书;(见附件1)
8.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资料;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六条 招标采购代理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形成的相关成果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答疑等)等除必须经招标人签字盖章外,还应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单位印章。
第七条 代理机构在受托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为招标(采购)人提供咨询服务,按照规定程序和环节,准确、及时、完整地推送交易数据。
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代理项目建立代理业务档案,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最迟在交易合同签订7日内,向招标(采购)人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档交易档案,交易档案应齐全、完整、目录清晰,并按国家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妥善保存交易档案。
第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对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协议内容合法完整性、权责落实情况、违反协议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十条 从业不良行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发现:
1、招标人在履约过程中发现;
2、市场主体在异议、投诉或举报等过程中发现;
3、监督人员在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
4、监管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
5、其他监管渠道中发现。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阜阳市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场从业不良行为情形》(见附件2),经由聘用人(招标人)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分别对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纳入代理机构及人员信用档案,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
第十二条 聘用人(招标人)作出处理的方式有:
1、扣除履约保证金;
2、解除协议;
3、要求赔偿损失;
4、申请有关监督机关处理;
5、一定期限内不聘用其代理本单位招标项目;
6、其他约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方式有:
1、提醒谈话;
2、责令限期改正、对项目负责人记不良行为记录;
3、通报批评;
4、暂停招标代理业务进行整顿;
5、其他法定或约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行政处罚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或其它违规违约行为,应由聘用人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聘用人依规依约处理,并将督促聘用人履职的意见、建议、提醒等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参照执行,可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阜阳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阜招管﹝2015﹞1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承诺书
致: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进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业过程中,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规则,服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如违法违规以及违反《阜阳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和出现附件《阜阳市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场从业不良行为情形》的,自愿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项目负责人记不良行为记录、暂停招标代理业务进行整顿等处理意见。
特此承诺。
代理机构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阜阳市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场从业不良行为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为招标人提供违法、违规的咨询服务的;
2、与投标人及其他市场主体串通投标的;
3、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4、擅自修改已备案的相关成果文件的;
5、未按要求使用我市制定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
6、未拒绝招标人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招标采购文件出现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的;
7、项目负责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或提供虚假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
8、进场从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上岗证或佩戴其他人员上岗证;
9、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现场的从业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10、从业人员擅自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封闭区的;
11、因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澄清、修改等资料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存在违法、违规条款拒不修改,引起争议或投诉等问题的;
12、开标等活动现场组织混乱的;
13、未经批准推迟开标、无正当理由不组织开标或因从业人员迟到不能按时开标的,擅自中途停止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
14、发出的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等资料与提供评委会评标所使用的资料不一致的;
15、评标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存开评标资料或解封后保管不善的;
16、开标记录、公示信息出现错误的;
17、定标后未在规定时间提交中标结果公示的;
18、因不当代理行为导致招标过缓、招标失败,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19、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造成交易数据传送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
20、见证的合同条款违反招投标有关文件规定的;
21、代理业务资料未及时完整建档立卷和移交招标(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影响项目进展的;
22、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不及时,造成投诉的;
23、对评标报告中投标人违法、违规信息隐瞒不报;
24、其他违法、违规从业行为的或其他不良行为。
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委托协议
工程名称:
委 托 方:
受 托 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委托协议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阜阳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甲、乙双方就 的招标委托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地点:
工程项目批复文号:
1、资金来源:
2、工程规模: /
3、总投资额:
二、委托范围
1、委托招标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并说明具体内容,无委托的在□中打×):
¨勘察,具体包括:
¨设计,具体包括:
¨施工,具体包括:
¨监理,具体包括:
¨工程项目管理,具体包括:
¨设备,具体包括:
¨材料,具体包括:
2、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
3、招标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代拟发包方案;
¨编制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编制发出招标文件;
¨编制发出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组织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协助签订合同;
¨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
三、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及时提供代理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委托人有权确定代理人的具体工作内容。
5、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纠正,直至终止合同。
6、委托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并提供详细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需求表》,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7、委托人应当及时、无偿、真实、详细地提供招投标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项目审批手续、资金证明、设计文件等)。
8、对受托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 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9、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 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全权负责招标全过程事宜。
10、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提前 日书面通知受托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11、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12、承担由于委托人单方过失造成受托人的经济损失。
13、委托人应当完成的其它工作:
14、对受托人在本项目招标代理中出现 《阜阳市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场从业不良行为情形》(见附件),经调查后视情按《阜阳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作出处理。
四、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如委托人提供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需求表》中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受托人可以进行修改。并发布(出)修改后的相关文件。
5、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
6、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7、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供招标工作的进展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
8、受托人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9、在代理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10、受托人对接招标代理组织,并确定 为项目责任人,负责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
11、因受托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12、因不可抗力导致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3、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与其它招标代理机构合作;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与其他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合作,共同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项目,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受托人与其他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共同合作的,必须签订合作协议,且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委托人的相关利益。
⑴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⑵受托人不得在所代理的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⑶受托人不得为所代理的投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14、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整、准确的传交易数据;
15、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五、招标服务收费的计取
1、根据国家现行取费政策,按照以下计算方法和标准确定招标服务费:
(收费计算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2、招标服务费的支付,采用以下( )方式。
(1)、由委托人支付。
(2)、与投标人约定,由中标人支付。
六、委托人对收托人完成本合同委托内容的时间要求
1、招标工作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2、招标工作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非受托人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结束时间相应延长;以完成时间为准。
七、违约和争议的解决
八、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补充条款:
1、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