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阜公管〔2020〕50号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9〕723号)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持续拓展交易平台覆盖范围,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20〕59号)精神,经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凡列入《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纳入“省市共建、市县一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对于林权、农村集体产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引入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实现有效配置。
三、对于列入《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积极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推行投标保证金金融机构电子保函使用,积极实现远程投标、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提高交易服务效率。
四、凡列入《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督促进场交易。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加强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市场配置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原阜公管〔2019〕34号文件同时废止。各县(市)遵照执行。
附件:《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