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阜阳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公管〔2020〕49号
签发人:李丰收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阜阳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9日
阜阳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9〕7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持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机制,大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着力改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高质量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实力阜阳大美阜阳建设。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纳入“省市共建、市县一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交易,实行目录管理;统一交易制度规则和技术标准,服务高效有序,信息资源共享;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公共资源交易流程更加高效,管理体制更加科学,交易活动更加规范,效率效益更加提升,交易市场更加健康有序。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
1.拓展平台覆盖范围。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要求,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逐步拓展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林权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农村集体产权等资产股权和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以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等各类公共资源,依托现有平台进行交易,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公管局等;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修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根据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系统梳理公共资源类别和范围,修订发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形成公共资源交易全市“一张清单”。根据市场配置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公管局;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
3.健全公共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对于农村集体产权、特许经营权等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建立健全出让或转让规则,通过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实现有效配置,完善交易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进一步落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优化评标评审办法,研究制定遏制低于成本价竞标行为的相关办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重点工程处、市公管局等;完成时限:持续推进)逐步推进药品耗材设备的集中采购。(责任单位:市医保局等;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取消各类限制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定,禁止在招标采购活动中随意抬高投标企业资质等级,禁止设置与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业绩要求、技术商务条件及评标加分指标等。依法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以及联合体投标等方式,促进建筑业企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跨地市自主选择平台进行自交易公告发布至成交结果公示的全流程交易,交易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管局、各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长三角等地区交易信息资源互通互享。(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
5.完善平台电子系统。进一步加强平台电子系统建设,明确交易、服务、监管各系统功能定位,实现三个系统既相互分离又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发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中的枢纽作用,为交易信息汇集、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在线服务。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安全建设,完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平台系统及数据安全。制定出台我市服务系统技术规范和交易系统对接规范,逐步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且通过检测认证的交易系统,为交易主体提供精准服务。(责任单位:市公管局;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6.提升平台电子化水平。修改完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政府采购、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等电子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提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水平。(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管局等;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完善远程开标、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规程、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制度,推动优质专家跨区域、跨行业资源共享。全面使用专家CA证书,推进全流程电子评标评审。加快数字证书(CA)跨平台、跨区域、跨部门互认,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保函等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责任单位:市公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7.强化公共服务定位。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职责定位,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和交易流程等服务,增强服务效能。积极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服务行业监管提供参考和支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将重要敏感数据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代行行政监管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责任单位:市公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8.精简管理服务事项。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系统梳理交易规则及服务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和环节,对于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广多项业务合并申请,通过“一表申请”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资料一次收集、后续重复使用并及时更新。积极推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一网发布、一网通办”,分类规范交易服务事项,公开办理程序,不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和其它监管主体不明确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自愿纳入平台进行交易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由交易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责任单位:市公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等;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9.提升专家服务水平。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准确选择专家抽取专业设置类别和抽取区域。(责任单位:市公管局、各项目实施主体;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严把专家入库初审关,严格落实省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加强专家征集、培训、考核、清退管理力度。加大对不依据评标评审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评审、无故拖延工作时间等问题的甄别和处理力度,坚决遏制“常委专家”“职业专家”现象。积极引入铁路、民航等行业专家资源,持续开展资深专家遴选、稀缺专家征集,加强专家网上教育培训,不断提升专家队伍从业水准。(责任单位:市公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三)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
10.健全协同监管。依法厘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交易、服务、监督和履约管理等主体职责边界,确保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稳步推进综合监管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建立健全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牵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参与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联防联治机制,实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1.加强信用监管。加大对围标串标、借用资质投标、转包、关键岗位人员违规变更等失信企业特别是失信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将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从业人员的处罚运用到项目的交易环节,健全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两场联动”,不断完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共享、运用等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12.推进智慧监管。充分利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交易信息数据资源,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在线监管,实现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和交易过程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运用大数据、互联网平台、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对异常交易数据、信息进行及时预警,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准确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13.强化全流程信息公开。着力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信息特别是项目审批、交易、履约、监管、信用、变更信息的依法集中公开,加大公开力度,畅通监督渠道,加强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外部监督,促进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畅通投诉、行政复议渠道,在平台门户网站、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开各类交易项目的行政监督主体以及市场主体投诉、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等,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司法局等;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强化保障。完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机制,加强对政策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统筹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和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要聚焦主要任务,细化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切实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完善及运行维护费用,加大人员和设施等配套保障力度,加强信息技术方面的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持续做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体系。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长效机制,及时公告清理过程和结果。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制度。将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党员干部培训课程,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指导和人员业务培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将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和市场规范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市公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对推进工作不力、整合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9日印发